
以西宁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doc
4页以西宁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与青海省 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以西宁市为重 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青政〔2013〕65号) 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东部城市群范围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大气 染防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大气污染防治以地方投入为主,省 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集中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集中安排用于某一区域或某一类别项目,整体推 进二) 突岀重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 难度大、影响广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三) 注重实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绩效完成情况分配专项资金四)公平公正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支持范围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西宁市、海东市上年度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标情况、细颗粒 物浓度下降率、地方污染治理投入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完成 情况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额度第七条 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重点用 于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点难点工作:(一) 大气污染治理与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等;(二) 纳入国家和省级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三) 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拨付下达30日内,西宁、海东两市环 境保护、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提出项目 实施、资金使用的具体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专项资金分配因素, 提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预拨90%补助资金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 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清算拨付剩余10%补助资金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章资金监管及罚则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 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 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等方式, 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 觉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 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 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章附贝U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各 市、州财政、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 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1 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