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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适合给中学生讲的民法典内容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那么,秉持老实, 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 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 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 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 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 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 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 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 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 护人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确实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 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那么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 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 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 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 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那么履行监护职 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 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 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 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那么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 责局部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 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 务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 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 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 护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 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 为无效。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h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平安,不得非法 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 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 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