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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与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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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浅谈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论文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历史沿革;现状【论文摘要】:从 1999 年至今,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和评析,分析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并为我国学生贷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论探讨 一、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1999)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 年 7 国务院于月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 85 所高校中实行学生贷款的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 年 7 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这一学生贷款制度,是建立在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尽管当时的贷款额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之用,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所以,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其作用是明显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2003) 1999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从 1999 年 9 月 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八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并于 2000 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2制度的形成。

      1.担保助学贷款(1999 年 9 月) 按《管理规定》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通过原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政策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 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虽然这一学生贷款制度已经突破前期的学生贷款制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制约了学生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的结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越难以申请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学贷款(2000 年 2 月) 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2000 年 2 月和 8 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条款,并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这就为广大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 8 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见》中对逾期不还贷款学生,公布其介绍人、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3.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阶段(2002 年 2 月) 2002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中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3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 2002 年 6 月末,金融机构统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18.6 亿元,共有 100.5 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至今) 1.新机制助学贷款 2003 年下半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 20%,银行大面积停贷,致使全国大范围内许多 2003 级的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

      针对以上问题,2004 年 6 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为《意见》), 《意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将原规定的整个合同期间国家给予 50%贴息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2)贷款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须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贷政策的改革从原有毕业之日起还贷、4 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 至 2年后开始还贷、6 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招标时确定,不超过415%),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 50%;(5)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人数 20%的比例来发放,每人每年 6000 元,同时,高校应当积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2.助学贷款体系的多元化 以广东省 2007 年出台的助学贷款政策为例:2007 年 2 月,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与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联合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该政策的设计思想是: (1)还款政策的具体化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7 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贷款学生第一个合同还款时间为毕业后的第三年的 10 月 20 日,其他合同还款时间以此类推;(2)助学贷款审批权的转移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权由经办银行转到各高等学校,各高校负责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汇总后经上级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审核转交经办银行;(3)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目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为当年贷款发放额的 10.9%,省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 50%进入还本期后,高校贷款如违约率低于 10.9%,剩余部分退回各高校;如高于 10.9%,高出部分则由高校、开发银行、省助学中心分别按 50%、40%、10%的比例进行分担;(4)加大对违约处理力度。

      除通过电视媒体、就业网站、学历文凭查询中心等渠道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外,利用近年来银行逐步完善的征信系统,将违约学生的情况输入系统,更有效的控制违约率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经营的矛盾难以解决 5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具有保证教育平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但国家助学贷款又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运作、定位于商业贷款性质,由银行负责向贫困生发放贷款,实际上又将风险交给商业银行承担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银行的积极性,例如财政贴息;对助学贷款产生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等,但在实际作用不明显国家助学贷款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得益的,但对于商业银行本身是负效益的商业银行经营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原则决定了助学贷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的基本规律,然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大、笔数多、金额小、范围广、工作量大等特点导致成本比一般企业贷款大得多,而现行的政策也没有给予相应的弥补,因此产生了国家助学贷款中商业性银行收益与成本严重不对称的问题 (二)贷款的还款期限较短,还款方式缺乏弹性 按照现行政策,一个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每年贷款 6000 元,四年共借 24000 元,在毕业后 6 年内还清全部款项。

      一般来说,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多是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家庭的大学生,他们在毕业后,既要负担起在经济上赡养父母责任,又要考虑可能在不远的将来结婚成家生儿育女的问题,他们所面临的家庭经济负担会异常沉重另一方面,由于就业压力普遍增大,一次性就业率低水平徘徊、起薪不断走低的就业环境下,对于平均收入不超过 1500 元的毕业学而言,显得十分紧迫其次,目前我国的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单一,主要采取简单的分期偿还方式,由于还款方式缺乏弹性,没有考虑考生的实际偿还能力的差异,缺乏更多可供学生灵活选择的还款方式,这样一来,势必客观上增加学生还款的难度并且无助于提高他们的还款积极性 (三)申请贷款的程序过于繁杂 6现有助学贷款制度规定银行、高校都必须承担助学贷款的风险,因此,从银行到高校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务必进行严格的审查程序学生要申请一笔贷款,往往要经过提出申请、提供生源地贫困证明、成绩单、签定合同等一系列手续,学生在学校、家庭、银行间来回奔波,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另一方面,现行政策规定“经办银行由招标产生“, 而一般合作协议大都局限于 1~2 年,同时各银行间又存在政策、系统等方面的差异,这必然造成学生必须每年都重复进行申请、开证明、签合同等,而且面对的借贷银行可能出现 2 家以上。

      参考文献 [1] 徐东华.学生贷款偿还制度研究.教育与经济,2000, (2):38 [2] 蒋华薇.助学贷款门槛再降,今后将以无担保为住.中国青年报,2000(8):6 [3] 杨松茹.对我国助学贷款现状及对策的思考.重庆大学学报.2003, (6):23 [4] 郭华星.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变迁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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