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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课件:管辖.ppt

39页
  • 卖家[上传人]:第***
  • 文档编号:615415185
  • 上传时间: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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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二)意义,1,对法院来说,管辖的确定可以使审判权得到落实,能有效避免各法院之间的推诿或互争管辖权的现象,从而使各个法院能及时、正确地行使其审判职权和履行审判职责2,对当事人来说,明确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于社会来说,科学合理地管辖,也有助于社会公正正义的实现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四)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五)确定性与性相结合,(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包括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在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四、管辖的分类,(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韧性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对各级法院的分子式和权限所作的纵向划分,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一)案件的性质,(二)案件的繁简程度,(三)案件的影响范围,(四)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除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第一审民事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纯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四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一)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实行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三、一般地域管辖,(一)原则规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规定:,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军人的,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5,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休提起的诉讼,7,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补充规定:,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一般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交通工具最先到达地,海损事故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分担纠纷,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五、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不动产纠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二)港口作业纠纷诉讼港口所在地,(三)继承纠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六、一般地域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的关系,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七、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非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四节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法律上设立裁定管辖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补充法定管辖,以适用民事诉讼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2,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管辖权二)不得移送的情形,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的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的条件:,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2,移送应当有必要,即有实际意义;,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形:,1,上调性转移:即上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上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2,)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下放性转移:即上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下移给人民法院第五节管辖权异议,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出案件审理的正当性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是提交答辩状期间,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案件属于共同管辖时,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否则会剥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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