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doc
45页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法规汇编(五)二○一一年五月九日目 录综合规定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2011 年第 8 号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0 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大财法〔2011〕312 号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11〕313 号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大财法〔2011〕314 号流转税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大财法〔2011〕248 号个人所得税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2011 年第 10 号税收法制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2011 年第 11 号税收发票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 年第 9 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 年第 8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5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税收政策规定(一)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 800 元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公告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 20 世纪 70、80 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减免办法如下: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各区、市、县地税机关要在次年 2 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通报同级国税机关,剩余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3.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二、认定审批程序(一)个体经营的认定审批程序1.人员认定(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①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②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③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2.税收减免认定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3)居民身份证;(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 ,认定减免税资格,减免限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3.税收减免审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 10 日内,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3)居民身份证;(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于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
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限额及征收方式;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运输业的除外)应当在年度终了后 1个月内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 10 日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审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批程序1.人员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区、市、县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2)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3)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企业认定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可向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1)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2)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5)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3.税收减免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及居民身份证;(5)主管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