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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水库移民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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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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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 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政策宣传提纲 前前 言言 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位于贵阳市花溪区马铃乡马铃村(原革约村), 坝址位于涟江一级支流马铃河上的革楼电站下游 3~4km 处,距红岩村 寨约 1.0km,坝址以上流域集水面积 152.5km2,主河道长 26.2km,主河 道平均坡降 10.6‰ 工程建设主要任务以城市供水和灌溉为主,兼顾发电功能红岩水 库工程由水源工程、供水管线工程、灌区工程组成工程坝型为面板堆石 坝,最大坝高 52.4m,水库正常蓄水位 1070m,总库容 1446 万 m3,死水 位 1049m,有效库容 1203 万 m3,工程等级为 III 等,工程规模属中型 工程建成后,最低保证率年供水量为 3190 万 m3,可灌溉 3060 亩农田、 年灌溉用水量为 109 万 m3,年下放环境水量为 896 万 m3为满足供水、 灌溉要求,本工程供水流量 1.21m3/s,灌溉流量 0.18m3/s,提水扬程约 153.75m,坝后电站装机 800kW2013 年 1 月 4 日,贵州省发改委以《关 于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黔发改农经〔2013〕8 号)批准 立项;2015 年 7 月 14 日,省发改委以《关于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发改农经〔2015〕1143 号)批复了项目可研报告。

      鉴于水库建设征地的特殊性,国家及贵州省制订了专门的政策和成 - 1 - 立了专门的移民机构(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不能与其他重点工程建设征 地攀比补偿补助政策和标准,这是移民工作者和广大移民群众必须充分 认识的特殊情况为保证红岩水库工程顺利建设,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确保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及贵州省有关政策规 定,特编制《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政策宣传提纲》,以 供所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移民工作者、移民群众全面了解各项建设 征地移民安置政策,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稳妥安置移民 一、红岩水库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红岩水库工程是贵阳市近期优先开发的市区城市供水水源工程,主 要是解决贵阳市城南片区和小孟工业园区的城镇及工业用水水库建成 后,可有效缓解贵阳市特别是南部片区的缺水状况,对贵阳市城区的扩 大南移起到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同时能有效改善马铃乡及其周边地区的 农田灌溉、防洪调控、生态保护及饮水安全 二、移民安置原则及安置方式 (一)安置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2、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总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 调,与城镇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4、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 民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多方面,多渠道安置移民 5、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 - 2 - 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逐步 达到和超过原有生产生活水平 (二)安置方式 1、生产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有条件的 地方,根据移民的素质和意愿,可以采用农业与非农业安置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安置,以及其他安置方式(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 补偿安置),适当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失地农户结合自身条件,以户为单位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经农 户自愿选择,签订生产安置方式协议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1)农业安置:对库周耕地资源较多,或能在本村组或临近村组流转、 调整、调剂耕地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移民,使其能够继续从事 农业生产,可选择农业安置通过调剂土地,兴修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 施,改造中低产田等措施,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提高农业综 合生产能力,使移民具备恢复或超过原有生产生活水平必要的生产条件。

      选择农业安置的失地农户,经村民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区移民 局逐级审查同意,并签订生产安置方式协议后,将土地补偿补助费兑现 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用于被征地土地农户的生产安置 (2)非农业安置:对家庭有固定非农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生产技能或 有经商、办厂能力的被征地农户,可选择非农业安置方式需由农户提出 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区移 民局逐级审查同意,并签订生产安置方式协议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有 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补助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户,由其自行安排生产生活出 - 3 - 路 非农业安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城(集)镇拥有固定所有权住房且能满足家庭成员居住的房产 ②从事二、三产业,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的职业较为稳定,家庭 每月收入 3500 元以上的,持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证明 ③跨乡安置的,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接收证明;跨区(市、县) 安置的,接收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接收证明 ④有不再要求当地人民政府重新进行安置的保证书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或子女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 职工,申请非农业安置,不受以上①、②条的限制。

      (3)其他安置方式 ①投亲靠友安置:指移民户在征地区外有亲友,并能利用生产安置 费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投亲靠友安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采取投亲靠友农业安置的,被投靠人必须具备满足本户和移民 户人均不低于安置区人均耕地的条件,被投靠人出具解决生产资料的书 面承诺; ——采取投亲靠友赡养、抚养安置的,投靠亲属应有供移民生活居 住的条件,并作出赡养或扶(抚)养的书面承诺; ——安置地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 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 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农村移民或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移民户负责 - 4 - 自行落实拟迁入地地方政府出具的接纳入户和解决其生产资料的书面证 明,并由迁出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区 移民局批准 ②自谋职业安置:指移民户中有特长、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 自谋出路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除必须满足非农业安置的条件外,还须在征 地区外有一定住房的自有房产 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或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产 证或由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区移民局批准。

      ③一次性补偿安置:指不需要配置土地资源,将生产安置费直接补 偿给移民的安置方式 对建设征地占本户主要生产资料比例不大于 40%,不影响该户生产 生活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 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农村移民或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 户土地面积或由土地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区移民局批准 2、搬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户以 2013 年实物调查时登记的移民户 为单位,不得破户搬迁,需整户搬迁移民搬迁安置以集中安置和分散安 置相结合,以及就近分散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及城镇购房安置等多种方 式相结合进行 (1)集中安置:农村集中安置是指集中建立移民居住点,统一布局的 - 5 - 搬迁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一般指移民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居住点,若选 择集中安置的人数达不到 100 人规模,将取消集中安置点的建设 选择集中安置的,由移民户提出书面申请,经接收地村民小组、村 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区移民局逐级审核同意,并签订搬迁安置方 式及去向协议集中安置点由区政府负责对选定的移民集中安置点进行 规划设计(包括征地、场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规划),为移民提供建房条 件,由移民自行修建。

      移民必须按统一设计的外立面和规定的层高修建, 且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修建和装修 (2)分散安置:指由移民自主选址,分散建房的搬迁安置方式,一般 指移民人数在 100 人以下的居民点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经接受地村民 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区移民局逐级审核同意,并签订搬 迁安置方式及去向协议 ①就近分散安置:由移民户在本村组范围内自行选择宅基地,自行 规划房屋新址、自行进行地基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等建设分散安置 宅基地选址应选择地质较件较好,场地整体稳定,避开滑坡、坍塌、泥石 流、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满足防洪标准等区域, 要通过国土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方可动工 建设 ②投亲靠友安置:必须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经接受地的村组、乡(镇) 、区(市、县)各级逐级审查并同意接收,再由迁出地的村组、乡(镇)、区 (市、县)逐级审查并同意迁出后,方可选择外迁投亲靠友安置 ③城镇购房安置: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 - 6 - 府、区移民局逐级审查同意,完善相关手续 三、补偿补助费标准及兑现办法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 令第 471 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意见》(黔府 发〔2010〕12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 号)、 《关于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黔移函〔2014〕123 号)、 《贵阳市 人民政府》(筑府函〔2014〕14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补 偿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补助费 各类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 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府发〔2009〕100 号)的规 定执行集体土地补偿补助费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国土资 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 〔2010〕6 号)规定的集体和个人所得的比例进行划分,集体划分比例为 8%、 被征地农户划分比例为 92% 土地补偿补助费全额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再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按“筑府办发〔2010〕6 号”规定兑现给被征地农户用于生产 安置(其中:耕地补偿补助费按集体 8%、被征地农户 92%划分,耕地以外 的其他土地补偿补助费全部兑现给被征地农户)资金兑现前,属于农业 安置的,必须核实移民已经落实耕地(耕地流转的,核实流转协议)各类 - 7 - 土地的补偿补助标准详见表一 表一 红岩水库工程土地补偿补助单价表 单位:元/亩 单价(元/亩) 马铃乡、燕楼镇孟关乡青岩镇 序 号 项目 合计 村集体 (8% ) 被征地 农户 (92% ) 合计 村集体 (8% ) 被征地 农户 (92% ) 合计 村集体 (8% ) 被征地 农户 (92% ) 1水田438003504402969500076008740074000592068080 2旱地438003504402969500076008740074000592068080 3园地225602256043040430403464034640 4用材林210402104041520415203312033120 5经济林225602256043040430403464034640 6灌木林202402024040720407203232032320 7鱼塘438004380095000950007400074000 8荒草地175201752038000380002960029600 9裸地175201752038000380002960029600 10空闲地175201752038000380002960029600 注:被征地农户的补偿补助单价中,园地的单价含 5040 元/亩果木补偿费,用材林的单价含 3520 元/亩林木补偿费、经济林的单价中含 5040 元/亩林木补偿费、灌木林的单价含 2720 元/亩林木补 偿费。

      (二)房屋补偿费 筑府函〔2014〕141 号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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