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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页元代等级制度的社会影响卜智博,段有成(陇东学院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庆阳745000)摘要:元代等级制度是元代统治的一个重要特征蒙古统治者将其境内的人民 分为四等,即蒙古、色目、汉人、南人这种区分是在忽必烈统治时期逐渐形成的 它的存在对元一代社会的政治、民族关系、军事、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产生了极大 的影响关键词:兀代;等级制度;社会影响元代等级制度是元代蒙古族统治需要而实施的一种种族歧视政策,是十三世纪 末至十四世纪初,即大德年间逐渐形成的,直到十五世纪中后期,前后实施约有一个 世纪是各民族统治集团内部政治权利分配的一种制度,同时也是阶级压迫在民族压 迫上的一种反映一等级制度下各族人民不同待遇的表现元史学者的一般提法是元代把统治下的民族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 人四等,E并根据其所处的等级在政治、军事、法律等多个方面作出与之相应的政策 或规定,以达到分而治之、便于统治的目的第一,等级制度第一等人为蒙古人,为元代的“国姓”,蒙古统治者称为“自家骨肉”主要是 以蒙古的黄金家族为主,包括众多部落的漠北民族关于蒙古氏族,文献中记载最早、 最为详细的当推陶宗仪的《辍耕录》,记载的蒙古氏族共有七十二种。
但是根据清人 钱大昕考证,蒙古氏族共有四十二种第二等人为色目人,是蒙古统治的主要得力助手有“种类”、“诸色各目”等 义元朝对除蒙古人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西藏以至欧洲各族的概称主要是他们 西方的各个民族,称之为色目人,有时也称“西域人”,主要包括:钦察、唐兀、阿 速、秃八、康里、畏兀儿、回回、乃蛮等三十一种七大德七年规定,除汉、高丽、 外,俱系色目人⑶第三等人为汉人,又称汉儿、乞塔、札忽歹《辍耕录》中记载汉人有八种,即 契丹、高丽、女真、竹因歹、术里阔台、术温、渤海等所谓汉人,在元朝有两种含 义:一是指云南、四川两省的人民,这是较早被蒙古统治者征服的地区;一是指淮河 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女真、契丹等民族第四等人为南人,又称、囊加歹、新附人即元朝的江浙、江西、湖广三 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的各族人民,他们是最后被征服的南宋境内的各族人民实际上, 汉人和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成分,蒙古统治者为了达到其分而治之的目的,主要根 据被征服的先后顺序将其分为汉人和南人两等,利用汉人压制南人第二,等级制度下各等人民不平等待遇的表现四等人制,作为一种制度似乎从来没有系统、正式的颁布过但有元一代始终 奉行蒙古至上主义,优待色目人,轻视汉人,压制南人。
以确保蒙古贵族的统治权和 特权在征服人数最多的第四等南人之前,即忽必烈统治的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 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以充分考虑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 一旦这些法律和规定确定下来,就具有强有力的效力,一直影响到元朝灭亡乃至以后 的社会这些歧视性的规定和法律被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 务中它们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不同权利、特权和 量刑的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等等下面从政治用人、军事上、人才选拔、法律上 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分析元代统治者对各等人不同待遇的表现其一,政治用人各级官署的官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 ⑷并且成为了元代的定制元代官员的任用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中央官员的任用; 元代的中央官署以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为最高,分别掌管政务、兵权、监察太 宗时期,契丹人耶律楚材、汉人杨惟中二人曾任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中书令囱,然而都 在世祖定制以前,不足以为证据自世祖即位前曾任此职来,没有大臣再任中书令都 是太子领其虚衔,而实权则属于左右二丞相蒙古尚右,故丞相中以右丞相为最高 延祐四年了,任合散为右丞相,“合散言:故事丞相必用蒙古功臣,合散回回人,不 厌人望,遂恳辞,制以宣徽使伯答沙为中书右丞相”⑹。
枢密院的最高官员为枢密院 使,也由皇太子领其虚衔E,握实权的则为同知枢密院事,枢密院副使等次官,根据 元代军政的惯例,则可知统治枢密院事、枢密院副使也必由蒙古人专有无疑有史料 可考的,整个元一代,无一汉人曾任同知枢密院事的,即使色目人也仅有四人⑻御 史台的最高官员为御史大夫,这一官职也从未落入汉族地主官僚之手,即所谓“台端 非国姓不授”至正六年拜为御史大夫的汉人贺惟一也是在赐予蒙古姓氏改其名后, 才担任此职的⑼二是地方官员的任用地方官职上,相对来说没有中央那么严格 地方上的官员名目极为复杂,大多数都以达鲁花赤为最高官员,亦都限于蒙古人,次 则色目人,而不以汉人、南人为之至元二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 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 M至元五年和至元二十八年两次重复严申前令,取缔 汉人为达鲁花赤的,南人的情况则可以想象到至于投下的达鲁花赤也沿用上述原则 事实上,汉人为达鲁花赤的也有,一些汉人通过冒名改姓,蒙蔽上司;或在南方蒙古 人不肯赴职的,通过欺骗,或借口特殊原因的方式称为达鲁花赤地方监察方面,“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阙,则以色目世臣孙为之,其次参 以色目,汉人” U.南人则完全被排斥。
地方其他一般较高级的行政官员,大多由蒙 古人或色目人专有成遵曾说:“平章之职,亚宰相也,承平之时,虽德望汉人,抑 而不兴"[12]0其二,法律方面大宗正府的设立及其所赋予的权限,就体现了民族不平等和 维护贵族特权的原则不平等还体现在各族群间问罪导罚,各地的蒙古人、色目人虽 犯重罪,仍然能受到特殊的保障,且每遇蒙古人犯重罪,或者蒙古做官者犯法,则不 惟司法机关不同,且必经蒙古人作最后的决定色目人在这方面同蒙古人类似,同样 设立有别于汉人和南人的司法机关不惟司法机关不同,即使触犯同一罪名的,也有 明文规定其不同等级的处分,如同为盗窃得财,汉人和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和色目人 则可免受此刑至元九年五月,朝廷颁布禁令,规定“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 人勿还报,诉讼于有司”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杖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 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 银”由此可知,“杀人者死”的法令,实际上仅适用于汉人、南人而已其三,军事上采取的是排斥和防范汉人的政策方针从防制的角度看,元代以 蒙古军、探马赤军镇戍中原,防范汉人;以汉军镇戍江南,防范南人同时禁止汉人 和南人民户持有弓箭等兵器,禁止他们畜鹰犬打猎、习学枪棒。
汉人、南人民户所持 有的铁尺、铁骨朵、带刀子的铁拄杖,都采取没收商民间个庙宇中供神的鞭、筒、 枪、斧等物,均在被禁用之列就连农家生产上用的铁叉也加以禁用至元五年规定: “私藏枪或刀弩够五十件者处死;私藏弓箭十副者处死”至元二十二年五月,将汉 地及江南所持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的销毁,中等的赐近居蒙古人,上等的贮于库, 归当地行省、行院、行台执掌如无上述机构设置的地方,则归达鲁花赤;畏兀儿 回回居职的执掌,汉人、南人虽局职者,则“无有所予”对色目人的军器,有时也 加以拘禁其四,人才选拔上元代入仕的途径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怯薛;二是科举; 三是承荫;四是吏员怯薛是蒙古语“轮流宿卫”的意思,是指蒙古大汗的宫廷护卫 亲军,同时承担着大蒙古国早期行政中枢的职能入元以后,原来的怯薛依旧保留下 来,但只掌管宫禁事务,怯薛成员本身并无品级,未纳入官僚系统,但他们能凭借近 身侍卫身份干预朝政使得怯薛成为一个最接近权利源头,超越于官僚机构之上的决 策集团;同时怯薛又是元朝高级官员的主要来源和蒙古人、色目人贵族子弟一条最便 捷的仕途为此,元廷曾多次下令,禁止汉人、南人投充怯薛其意即在保证蒙古、 色目贵族对高级官员的垄断地位。
科举又可以分为二种;科目和学校科目之制,始定于皇庆二年,而实行于延 祐元年;除后来至元年间有数年停顿外,都依照规定举行考试科目,蒙古人和色目 人分为一类,汉人和南人分为一类,前一类仅考两场,后一类则要考三场,而起两类 考试的内容又有多少、难易之分,乡试、会试相同;殿试虽然同堂考试,但是命题不 同,字数的限制也不同;出榜的时候,蒙古人和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和南人为左榜, 而元代尚右,则可表现其等级而且殿试的第一人,必定是蒙古人对于录取名额的 规定:乡试四等人各取七十五人,按地域分配;会试则各取二十五人;殿试的名额没 有定制就四等人分配名额看,貌似公平,但实际上,汉人、南人的人口总数远远多 于蒙古人和色目人的总数,对于汉人和南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学校之制,元代设有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两个都是学习文字以充当翻译 之用对于汉族传统的医学、阴阳学等,只当作训练技术人才,不作实用而且,只 有国子学的生员有进官授仕的机会几乎所有的国学贡举都给授官然而又因为严格 的种族制度的存在,各级入学的名额也十分悬殊,同是国学贡生,授官也有差别,“蒙 古授六品,色目正六品,汉人从七品”皈承荫制下各级也有差别,至元七年规定“蒙古、色目之为府达鲁花赤者,其承 荫人可为州达鲁花赤;其为散府达鲁花赤者,承荫人可为县达鲁花赤,依次承荫;而 汉人,则依管民官例承荫⑹。
至正四年又规定:“诸职官子孙承荫,须试一经一史, 能通大义者,则可承荫;不通大义者,则发还学习;蒙古、色目愿试者听,仍于应得 品级量进一阶可以看出,汉人、南人承荫难于蒙古、色目人吏员升迁,原来是元代入仕要途之一,主要对南人的偏见较大武宗时曾定例, “凡南人皆不得为廉访司之书吏”口气所以元代王艮、王文彪等都是因此规定而革职 的二等级制度的社会影响第一,政治影响对待不同族群的不同待遇,再加上防范汉人、南人所做的各种防范措施,对元一 代的政治影响很大其一,官吏文化层次差异大,整体素质低下按规定,入仕居官者以蒙古人为 长,而蒙古人、色目人绝大多数不通汉族语言文字,用当时的话来说,叫做“素无学 问,内无侍从台阁之贤,外无论思献纳之彦”对此元人多有描述,朱思本在他的诗 中描述怯薛说“生来一字都不识”元末时人叶子奇说:“北人不识字,使之为长官, 或缺正官,要提判署事及写日子,七字钩不从右,七而从左钩转,见者为笑眼其二,蒙古人、色目人享有特权,导致弊端丛生而广大汉人、南人被排除在 特权大门之外,总是要利用漏洞,投机取巧,以牟取和蒙古人、色目人同等的权利, 这主要反映在冒充怯薛和达鲁花赤上在元代,一般的汉人和南人是不能充任怯薛的, 但因为汉人享有种种特权及优厚的赏赐,因此汉人和南人都千方百计的混迹于其中。
一些人“但挟重资,有梯援投门下,便可报名字,请粮草,或赏赐,皆名曰怯薛歹” 而这些冒充怯薛、达鲁花赤之人,大多是势利、市井无赖、猎官之徒,本身素质低下, 又有侥幸之心理,一旦凭借各种途径混入蒙古人、色目人的传统势力范围,唯利是图, 结上欺下,使得整个官场政治更加混乱其三,权利是腐败的温床蒙古人、色目人享有特权,缺乏牵制,导致官场腐 败在文官范围内汉人官员能够担负起主要的日常工作,但是未被吸收进入高层官员 的圈子内,而丞相和御史大夫被蒙古人、色目人家族垄断,特别是元代后期,例如英 宗时,铁木迭儿为相,以自己的党羽铁失为御史大夫;脱脱为相,其弟也先帖木儿为 御史大夫;哈麻为相,其弟雪雪为御史大夫实际上,上述的这种现象,不仅突出地 反映在省、院、台等高级权力机构中,而且在整个国家机构中,也具有普遍性,使得 元代后期的政治愈加腐败针对元代后期监察机构功能被削弱,变为权力斗争中排斥 异己的现象,叶子奇有感而发:“嗟呼!始祖设是官,本以为防权奸胶固、党羽盘结 之患,使之有所防范,击刺以正国是及其末世,省台要任皆萃于一门,殊失养猫捕 鼠,畜狗防奸之意”⑼蒙古、色目官员利用权势,大肆受贿,卖官鬻爵的现象,在 世祖朝是就特别盛行,阿合马权倾朝野,“一门悉处要津”。
长子任忽辛江浙行省平章 政事,其他几个儿子礼部尚书、将作达鲁花赤等要职,到阿合马倒台时,“沙汰省部 官,阿合马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