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docx
4页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各种申 诉,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校园和谐建设,维护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 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申诉本条例所称 的处理决定包括学校、部门和教学院(系)作出的处理决定第二条申诉范围1 .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开 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教学院(系)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小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小组)是受 理学生申诉的专门组织,负责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作出复查 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职能部 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6 —21人,其中常设委员16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第五条学生认为学校、部门、教学院(系)对其处分 有失公正或不正当并损害其个人合法权益时,可依照本规 定,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逾期申诉,那么应向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受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讨论是否受理第六条学生申诉时应提交学生处分申诉书,并以书面 形式提出具体事实并附相关材料第七条 学生对教学院(系)作出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 分有异议时,应先向教学院(系)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小组提 出申诉经所在教学院(系)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小组复查有 异议时,在接到教学院(系)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小组复查通 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 诉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 听取申诉人、学生工作部(处)代表、教务处代表及相关证 人等各方意见,根据需要调查取证或召开听证会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 务第九条申诉人在申诉开始评议前,可以申请与该申诉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申请同意与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决定第十条 学生申诉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代 表到会说明有关情况;但假设申诉人不愿到会,应尊重申诉人 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对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委员意见应予以保密,申诉人的基本 资料应予保密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委员的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申诉处理决定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方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根据申诉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 议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 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十三条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需要改变原处 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或有关部门重新 研究决定第十四条 学生因违纪案件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 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 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通知申诉人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如有超过规定以外的,依照学 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负责解释原《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XX 印发)从即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