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对外贸易研究.doc
9页高昌对外贸易研究已经刊布的吐鲁番文书中,有一部分属于高昌国时期各部的官方奏文,都官奏文凡见二组,其中一组全部出自阿斯塔那84号墓,入墓时已当作废纸剪成鞋样,出土时又裂为假设干片这组文书保畄了高昌王朝九部之一――都官为处理因私藏提婆锦等丝织品之事宜暨“入官臧钱〞事,奏行往来公文的原始记录,保存的内容中还见商胡、龙姓等人的以及许多丝织品的名称,如“红锦〞、“蒲桃锦〞、“提婆锦〞等,这些内容为我们研究高昌时期的对外贸易,特别是粟特胡商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理解高昌在丝绸之路大商贸圈中经营丝织品贸易的实际状况,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本文拟就阿斯塔那84号墓所出都官臧钱文书进展一些初步的讨论,不妥之处,祈请指正一吐鲁番阿斯塔那84号墓共出文书六件,出土时各件互不连属因拆自死者的同一纸鞋,所书字跡一样,内容又互相关联,故将其视为同一组文书审其内容大致可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涉及“出臧钱〞内容,见第三件;另一部分那么主要保存了包括各级官员押衔签署在内的奏行文书的例行文字,如“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行〞等,见第三件之外的其余各件我们将其分作A、B两个类别来表达A此类文书仅一件,?吐鲁番出土文书?84号墓排序第三件文书,原定名为?高昌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文书前后俱缺,上下均残。
保存下来的内容,就臧钱而言,只涉及“出臧钱〞,故此定名不误就都官而言,藏锦人所出臧钱最终要“入官〞,“出臧钱〞只是入官臧钱文数奏文中,都官条列所奏事项当中的一个详细行为而已,因此,该文书的定名需作重新考虑这是后话兹就能辨读者抄录于下,仍以原定名为准二、高昌延昌十四年四、高昌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1、钱壹佰――――――――――――――――――――――――2、□案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3、门下校郎陰□4、门下□□高□5、通事□□索□6、通事□□□□7、通事□□□□五、高昌都官残奏一1、索斌2、马□3、楊□4、张□5、九日都官奏6、都官事麹暄7、司马巩□8、翟武□9、王□六、高昌都官残奏二1、更半文2、右记识奏诺奉□――――――――――――――――――――――――3、陰□4、高□5、史索斌6、史史患7、史马□8、楊□9、张□后五件虽归为一类,但各件内容也不尽一样第一、二两件内容大致一样,残留部分长短互见,故可互相补充第一件第1行据题解可补“延昌十〞三字,“甲午〞之下补“岁〞高昌国时期的奏文还见兵部、民部、屯田等部上奏者,其中阿斯塔那48号墓共出八件高昌延昌二十七年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第三件第四件第二件第五件84号墓文书拼接后,有一个整体定名的问题,原第三件、第四件的定名分别为?高昌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与?高昌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一“出〞一“入〞,相对于各自的内容来说并无不妥,前者针对“出臧钱〞人而言,后者那么相对于“都官〞而言。
但重组复原后文书的整体性质属于都官奏文,而“出臧钱文数〞只是奏文中的一部分内容――臧钱入官的事由,因此,作为都官的奏文,本奏文的最终定名为:?高昌延昌十四年都官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奏?,拼接、识读、补足后的全文如下:从复原后的文书得到的初步印象是:高昌九部之一――都官,以官方的名义处理一起“臧钱事件〞,事由握广延、张阿苟等藏慝织锦而引发,事情的结局是,握广延等人因此受到数目不等的“出臧钱〞处分至于高昌都官的职权范围如何;握广延等人的藏锦目的是什么,窝赃、逃税或是纳税;为什么又会被“平钱〞和“出臧钱〞;“臧钱〞的性质、为何“入官〞,这是我们正面要一一讨论的文书中牵涉到的织锦、人物更是我们所要着重关注的高昌延昌十四年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为都官部门签发的文书,经过上述分析之后这是首先可以确定的一点都官之职最早见于曹魏时期,初置都官尚书郎,以督管军事为主南朝并有都官尚书,主管刑狱事外,亦兼管军事北朝亦设都官,只是统领诸部有所增损至隋朝改都官为刑部,其所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曹所主事亦与北朝略同汉代虽无都官设置,与之职权相当的二千石曹与三公曹所掌职事亦在水火、盗贼、词讼、罪法等项之间高昌的统治阶层的成员,皆自河西迁入,本是汉魏遗黎,保持着汉族文化传统之名族大姓主持制定的政治制度,其大部采自中原汉地。
东汉中期以后,中原板蕩,西域事务常由敦煌太守掌管,高昌实际上成为敦煌太守,后来是涼州剌史的辖区之一,涼州政权对高昌国政治制度的影响更直接一些,故在职官的设置和名称的使用上互见魏晋中央与涼州政权者文书及碑铭墓志所见高昌九部为:兵部、库部、民部、祀部、吏部、仓部、主客、屯田和都官,【5】散见于?魏书?诸涼州人物传的北涼诸部有:吏部、兵部、库部、考课、金部等,【6】不见都官,都官事或与后汉时三公曹、贼曹所主事略同,当为考课所主,且职权“重于诸曹〞7】从延昌年间都官主管官的身份和地位可以看出,高昌都官的权位亦在其它诸部之上高昌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正文押衔签署得知,延昌年间的都官主管官是麹暄,奏文反面两处骑缝题款更证实了麹暄其人的身分麹暄其名又见于?麹斌造寺碑?碑文由于立碑的时间与入官臧钱文书上奏的时间只相差一年,所以可以认为?麹斌造寺碑?碑文中的麹暄与奏文中的都官主管官麹暄同为一人此碑是麹亮为其亡父麹斌所建之功德碑,目的是为其父歌功颂德据碑文及碑首题识,麹斌年青时即以威远将军领横截县令,寻转折冲将军领新兴县令,以后因与突厥的屡次文武交涉有功并最终与突厥建交,以功进爵,升迁至振武将军领某部郎中,并在死后获得宁朔将军绾曹郎中的赠官。
麹斌死后,其弟接替他修建佛寺的工程佛教盛行时期,凿窟建寺,修庙立碑大多为家族行为,河西及高昌地区的寺窟普遍可以找到家族的背景麹斌其弟正是麹暄,接替建寺工程时,亦接任新兴县令的职务,新兴县令之权位因其地界与突厥接境而特别重要从吐鲁番碑铭墓志和文书资料可以得知,高昌的上层社会中,只有麹氏家族以其与之联姻的少数几个家族成员,能夠获得绾曹郎中赠官和新兴县令的殊荣麹斌家族的显赫地位还表达在,在同一个等级的职位上,他们掌握的实际权利也在其他官员之上麹暄在职任都官事的同时,还兼伏波将军领××县令这与?都官奏文?中麹暄的职位相吻合,只是未列县令一职只是平时处理公务是时,并非所有的場合都亮出全部职务,视所处理的臧钱事务的性质而定麹暄在?都官奏文?中所处理的臧钱事宜,与县级事务无涉,故公仅列都官都官长史之职身兼三职在高昌的职官任用中,并非通例,麹氏之外,只有如张氏等不多的几个家族成员可以享有不难看出,麹暄以任都官长史职为荣,都官长史职以麹暄出任而显如前所述,都官主管的事务依各朝职官的设置有所不同,但大致不出刑狱与军事兩个大项高昌另设兵部,军事方面的事应归其管辖,当不在都官的职事之内就?都官奏文?所涉及的内容而言,因当事人合伙藏锦而涉嫌窝藏〔或逃税〕罪,初审其性质属于刑狱范畴,与军事无涉。
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都官,还见于:一、?高昌章和十一年〔541〕都官下交河郡等为失奴事?〔?文书?第二册,第28页〕;二、?高昌章和十一年〔541〕都官下柳婆、无半、盐城、始昌四县司马主者符为检校失奴事?〔?文书?第二册,第29页〕三、?高昌义和二年〔615〕都官下始昌县司马主者符为遣弓师侯尾相等诣府事?〔?文书?第四册,第172页〕第一、二件为都官执行勑旨下符,为在以上郡县通缉翟忠义所失奴,属于刑狱范围事可知第三件内容系派弓师诣府之事弓具虽系兵器,但“作具、粮食自隨〞,招弓师诣府是为制作弓具,本件亦并非与军事有关如此,那么高昌国时期,至少延昌年间,即麹暄在任都官期间,高昌都官职掌当以刑狱为主,据此,?都官奏文?处理的臧钱入官事宜,亦应在此刑狱范围之内臧钱入官〞可以从都官的职权范围初步确定为属于刑狱执法之事宜,臧钱的性质仍须作进一步的讨论在讨论高昌经济领域活动的研究中,臧钱大多被界定为,民间向政府缴纳的一种税目,或者是属于财政分配管理范畴的一种形式,近年,有研究者认为臧钱即赃钱,属于法律范畴的用语我个人认为,后者与史实更接近一些在学界研究的根底之上,以下拟从臧钱的性质、平钱出臧的事由以及都官入臧钱的意义诸方面对臧钱进展一些更进一步的讨论。
文书中的“臧〞一字多义,?集韻?:臧与藏同;?玉篇?:“藏也〞但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即文书中同时还出现“藏〞本字,如“藏绫十三匹〞、“藏龙遮之奈提婆锦一匹〞等,作动词用一般来讲,一件文书中不应出现二字一意的现象,因此,“臧〞不能也作“藏〞讲臧又通“赃〞,?盐铁论·刑德?:“盗有赃者罚〞,又见?汉书?巻九十?尹赏传?:“......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赃〞?广韻?:“纳贿曰赃〞唐代的法律条文中,赃为罪名之一,?唐律疏议?诸彼此倶罪之赃条:诸彼此倶罪之赃疏议曰:受财枉法、不枉法及所受监临财物,并坐赃〔罪〕文书中的“臧钱〞即因赃罪而来按唐律,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消费蕃息,皆为见在〕疏议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匪徒、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假设赃物因各种原因或已费损,或已转易,可以铜赎赃平赃之定那么为: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疏议曰:赃谓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值,准犯处当时上绢之价比照唐律诸条,?都官奏文?中之所谓“平钱〞、“出臧钱〞即唐律之平赃赎赃是也,只是,高昌不以上绢之价平其价值和以铜赎赃,而是以当时西域的流通货银钱取而代之。
臧钱〞即是赃钱,“平钱〞、“出臧钱〞即是平赃赎赃,奏文所奏事因张阿苟诸人藏慝提婆锦而引起,本都官文书的性质当关乎刑狱,与军事无涉无疑提婆锦等丝织品是事主藏慝的直接对象,乃构本钱奏的关键因素5――7世纪是丝绸之路贸易非常活泼的时期东西方之间的丝绸贸易从早期以中国内地丝绸西传为主,转入兼有西方的丝织品进入中国,开场东西双向贸易的时期东传的丝织品以西亚特别是以波斯的织锦最为著名由于频繁和丝织品贸易的刺激,介于其间的高昌等地,往来和丝织品贸易亦非常兴隆,与之相适应,丝织品消费也随之开展起来,当地人将西域传统的毛织技术运用于丝织,同时借鉴先进、复杂的丝织工艺进展家庭式的或小作坊式的消费,产品的织造技艺及其质量的起事都很高,成品以织锦为主产品有一部分用于自身消费,但份额较小,在兴隆的丝织品贸易的背景下产生和开展起来的丝织手工业,其产品的三部分用于外销总体来看,进入高昌双边贸易领域的丝织品有三类:内地〔包括中原、川蜀和齐鲁地区〕产品、中亚西亚产品和包括高昌在内的西域产品本件文书出现的丝织品有绫和锦,锦有三种:红锦、葡萄〔中〕锦、提婆锦,其中以提婆锦出现的次数最多,量也最大三种锦出自不同的产区,以葡萄为装饰图案是中原及齐鲁地区所产丝织物的传统纹样内容,早在汉代,内地织工已经掌握了娴熟的织造技巧,织出工艺非常复杂的葡萄锦,颇受宫廷内外的欢迎。
从使用的情况来看,红锦并不非常流行,不象是当地所产,有可能产自内地以上两种织锦,在6-7世纪的吐鲁番墓葬中均可见到提婆锦原产波斯,在古代阿维斯塔语中,“提婆〞含有“天神〞的意思,本件未必波斯原产,其计量单位与中国内地织锦一样,以“匹〞或“尺〞量,而文书中出现的属于世纪中叶以前的波斯织锦均以“张〞计据?周书?、?魏书?西域本传,当时宜蚕的地区有高昌、龟兹、疏勒等地,而产锦的地区只有疏勒一地文书中除“疏勒锦〞外,还见“龟兹锦〞、“高昌所作黄地龟兹锦〞的记录,且皆以“张〞作计量单位,可见不只疏勒一地产锦民间订立的契券中,龟兹、高昌锦可以当作货币支付疏勒锦和波斯锦在某类传供帐目中,与毛毯、行緤、赤韦等并列,也作为货币流通上述内容不仅填补了文献记载之缺乏,也为识别锦的产地和时代提供了标识性的根据:一、公元5世纪以后,高昌、龟兹、疏勒等綠洲诸国开场有了自己的织锦产品,其中三部分为仿制品二、公元6世纪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