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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勤战斗条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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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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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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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安消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 执勤战斗条令执勤战斗条令 2《执勤战斗条令》的地位和作用 n地位:《执勤战斗条令》规范和指导消防部队执行灭火 作战勤务的法规性规范,具有强制性是消防部 队完成灭火与抢险救援作战任务的理论依据和行 动指南作用:n1、明确了灭火作战行动的指导思想和指战员在 战斗中的行为准则n2、明确了消防执勤工作的两大阶段,即战斗准 备阶段和战斗行动阶段及其每个阶段过程的主要 内容n3、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员职责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3《执勤战斗条令》的地位和作用 n4、明确规定了战斗行动中的组织指挥层次、 要则n5、规定了接警出动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执 勤秩序n6、制定了等级战备制度,规范了战备秩序及 等级战备状态下的行为n7、具体规范了灭火作战后的战评和总结活动 ,促使指战员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4目录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n第一章 总 则n第二章 战备工作n第一节 战备制度n第二节 战备职责n第三节 战备等级n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n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n第一节 接警出动n第二节 组织指挥n第三节 火灾扑救n第四节 应急救援n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n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n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n第六章 附 则 5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 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n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 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 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n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 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6第一章 总则n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 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 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 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 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 ,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n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 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 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n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 官兵伤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7第一章 总则n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 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 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n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 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 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n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 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 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8第二章 战备工作第一节 战备制度 n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 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 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 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 、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 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 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 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9第一节 战备制度(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 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 、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 (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 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 )、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 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 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 勤任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0第一节 战备制度(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 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 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 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 工作等。

      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 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 排执勤工作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 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1第一节 战备制度n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n(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n(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n(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n(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n(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 况;n(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2第一节 战备制度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 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 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 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 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 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 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 及时修复或者补充;(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 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3第一节 战备制度n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 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n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 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 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 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 即向上级报告n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 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4第一节 战备制度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 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 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 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5第二节 战备职责 n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n(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 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n(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 ,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n(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 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 联勤联动工作制度;n(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 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 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n(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 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6第二节 战备职责n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 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 、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 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 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 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 部队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7第二节 战备职责(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 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 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 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 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 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 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 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8第二节 战备职责n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 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 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 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 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9第二节 战备职责n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 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 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 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 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 养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0第二节 战备职责n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 列战备职责:n(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 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 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n(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 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n(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 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 救援行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1第二节 战备职责n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n(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 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 及时妥善处理;n(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 容;n(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 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 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n(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2第二节 战备职责n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n(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等情况;n(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 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 班首长和相关部门;n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 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 的联系;n(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 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3第二节 战备职责(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 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 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 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 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4第二节 战备职责n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 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 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 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 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 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 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 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5第二节 战备职责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 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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