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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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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附件 1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序号 罪名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 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 1000 克以上或者烟火药 3000 克以上、雷管 30 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 30 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 10000 克以上或者烟火药 30000 克以上、雷管 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 300 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6 —序号 罪名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毒害性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 50 克以上,或者饵料2000 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3 重大责任事 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 、 (三) 、 (四)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5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公通字〔2008〕36 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公通字〔2008〕36 号)第八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7 —序号 罪名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4 强令违章冒 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5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公通字〔2008〕36 号)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公通字〔2008〕36 号)第九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5 重大劳动安 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5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公通字〔2008〕36 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公通字〔2008〕36 号)第十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6 危险物品肇 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十二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8 —序号 罪名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7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5 号)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5 号)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1 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3 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 9 —序号 罪名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3 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10 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10 —序号 罪名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 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 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 15 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 ,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 ,是指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11 —序号 罪名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9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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