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春国际商法阶段导学第四章产品责任法.doc
3页国际商法(10 秋)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背景简介产甜责任法是在20世纪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广泛、复杂的社会分 工血首先在英美法小发展起来的对于因产品引起的责任,各国最初适用的 是合同责任规定,没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因血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与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间只要没有合同关系,就不能向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在现代化大生产中,由于使用产品的受害者与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往往并没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于20世纪上半叶开 始逐渐采用对产品责任由合同责任转向侵权行为责任的做法,以使产品制造 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责任1916年纽约州上诉法院法官B・N•卡多 住在“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中确立了疏忽原则,判决中确认“如果物品 的性质可以合理地确定,制造疏忽将使人的生命和肢体有危险,那么它就是 一个危险的物詁……明知该物将由买方以外的他人使用,使用时也不会进行 新的试验,那么,不论有无合同,该危险物品的制造者就负有谨慎制作的义 务「1932年美国法院在“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中又提岀担保的理论, 发展了担保的原则,以违反担保原则来处理产品责任。
该理论认为,因产品 有缺陷,卖方违反了对货物明示的或默示的担保,以致对使用者造成伤害吋, 应承扒法律责任1944年美国在:艾斯科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的判决小又 提岀了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在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的判决 中正式确认该理论认为,凡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因而致他们损害吋,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在大 陆法系,各国对有关产品责任案件的审理也通过判例或立法等不同的方式逐 渐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并且逐步趋向于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现在随着 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已陆续拟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逐步形成了 国际产品责任法民法通则也确认了产品责任为侵权责任该法第122 条规定“因产殆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 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学者一般认为,这里确认的产品制造者、销售 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二概念产殆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 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产站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产站缺陷导致的人身或缺陷产詁以外的财产损 害而发生的赔偿关系。
产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产詁责任关 系,而且调整没有合同关系的半事人Z间的产品责任关系B产品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属于公法性质,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 的,半事人不能通过合同事先加以排除,体现了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 保护意识C赔偿金额按照侵权赔偿责任计算,不受合同金额的约束原告与被告之间也 不需要存在合同关系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1)疏忽责任原则所谓是指产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致使产詁存在缺陷,并 因这种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应 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半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 忽为理由提起诉讼吋,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 有举证的责任,即证明被告有疏忽2)担保责任原则扌J1保责任原则是指产詁有缺陷,由于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对产詁的明示的 或依法律规定的默示的扒保,以致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对此,生产者、销售者应半承担责任担保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责任担保义务分 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前者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决定的,后者 是由法律、交易习惯、惯例而产生的。
明示担保通常是记载于合同之内,或者记 载于产品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之上与疏忽责任〃原则相比,担保责任〃原则 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扌JL(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件产品只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使 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 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严格责任最早是由美国创设的1965年《侵权 行为法重述》第402条A款具体反映了严格责任理论的基本精神,该条规定:凡 销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带来不合理的危险的人,于下述情况, 对因此给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负有责任:A.销售者从事经营出 售此种产品;B.预期转到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手小时,其销售时的条件没有重大变 化相对于疏忽责任原则血言,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大大 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相对于担保责任而言,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产品的制 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做出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即使产品的受害者与制造商或销售 商没有合同关系,也可以提起赔偿之诉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 告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即原告H己有疏忽行为)(3) 自担风险(4)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晶(5) 擅自改动产品(6) 带有不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三、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 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 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 减弱、合理的医疗费用和身体残废等2)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3) 商业上损失的赔偿(4) 惩罚性赔偿四、 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长臂管辖或长臂法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实际控制〃原则,即要求被告应在 管辖法院的辖区内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釆用长臂法"(Long-Arm Statute),又 称伸长司法管辖〃,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往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 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血言,各州法律规定不一致一 般采用最低限度的接触〃标准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 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在该州境内造成 了损害2)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指…国法院在审理该产品责任案件时,应适 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双方半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美国冲突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损 害发生地法来确定为事人的责任,即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 就适用该地的法律但近年来,该项原则受到批评,特别是在涉及汽车事故的产 品责任案件中,由于汽车到处行使,经常跨州跨国,如果完全以损害发生地的法 律来确定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有吋对受害者不利。
因此,近年来,美国 一些有影响的州,如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已经不再坚持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 而转为适用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以保护美国原告的利益第三节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一、 《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乂称为《司达拉斯堡公约》是的简称, 它由欧洲理事会拟定,并在1977年1月27日由各成员国签订于法国的司达拉斯 堡二、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责任的指令》《产晶责任指令》是《关于对有缺陷的产晶责任的指令》的简称,它是欧共 体理事会于1985年7月25日通过的,耍求各成员国于1988年8月1日前修改其 国内法,该指令对欧洲经济联盟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三、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2届会议上通过,1973年10月2日开放签字, 于1977年10刀1日起生效该公约是H前唯一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己得到数十个国家的批准,但我国尚未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