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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序号违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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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08721399
  • 上传时间: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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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基准裁量情节1电力企业未尽保护义务《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后果的,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800kV以上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死亡的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000元:(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5000元:(1)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2)造成多处电力设施损坏的;(3)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4)造成10kV以上220kV以下电力线路停电的3、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1万元:(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5)造成发电厂、35kV及以上变电站或220kV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800kV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重伤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身伤害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上35kV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2施工作业损坏电力设施《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设置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800kV以上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死亡的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000元:(1)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5000元:(1)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2)造成多处电力设施损坏的;(3)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4)事发后当事人未及时通知电力企业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的;(5)当事人不配合修复电力设施工作的;(6)造成10kV以上220kV以下电力线路停电的。

      3、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1万元:(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5)造成发电厂、35kV及以上变电站或220kV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800kV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重伤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500kV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220kV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上110kV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上35kV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罚款: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以下的;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以下的;3、损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3其他行为危及、损坏电力设施《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以及相关标志物; (三)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四)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1、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 3、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4、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6、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7、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8、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9、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100元:(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5)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2、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增加处罚金额100元:(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侵占、损毁执法证件、资料、器具或人身威胁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1、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相关标志物;3、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4、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2500元罚款: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3、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

      有右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4扰乱用电秩序《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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