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doc
8页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披露的有关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 于其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其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 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第三条本准则所指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因合同安排或虽 未签订合同但存在相应安排而对其他主体的涉入,并因此从其他主体 获得可变回报涉入的方式包括因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以及向 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而对其他主体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合营企业和共同经 营)、联营企业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 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或 相应安排结构化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 金等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一) 经营活动受到限定;(二) 设立目标受到限定;(三) 在不存在次级财务支持情况下,其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对 所从事的活动进行融资;(四) 以多项基于合同相关联的工具向投资者进行融资,导致信 用风险集中或其他风险集中。
U!条 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共同经营、联 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规范的信息;不需要提供合并财务报表而需要提供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在个 别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除第三章以外要求的信息第五条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 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二) 企业持有的对合营安排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 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但是,当合 营安排是一结构化主体时,相应的披露应当适用本准则三) 企业持有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投资的会计处理由《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有关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其中,涉及未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相应的披露应当适用本准则;风险资 本机构、投资基金、信托公司和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持有 或间接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 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投资,相应的披露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第六条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包括:(一)虽然拥有其他主体一半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 断和假设,以及虽然拥有其他主体一半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 体的判断和假设等虽然拥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 影响的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拥有其他主体20%或20%以上的表决权但 对该主体没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等第七条合营安排是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企业应当披露区分该 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重大判断,以及该判断的变更情 况第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 报表》规定确定为被投资者的代理人或主要责任人的重大判断和假设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第九条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集团的构成,包腫要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国家(或地区)当子公司拥有 的少数股东权益对企业重要时,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下列信息:(一) 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国家(或地区);(二) 少数股东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比例当少数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不同于其所有者权益比例时,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和向其支付的股利;(四)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五)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这些信息为集团内各企业之间相 互抵销前的金额。
但是,当企业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时,企业不必 披露该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第十条使用集团资产和清偿集团债务存在重要限制的,企业应当 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 这些限制的内容,包括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集团内其他主 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与集团内其他主体相互支付 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款、预付款、垫款等的限制;(二) 这些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三) 存在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性权利、并且该保护性权利对企业 使用集团资产或清偿集团负债存在重要限制的,应当披露该重要限制 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涉及到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第■—条当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时,企业 至少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 对于企业或其子公司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 体之间存在合同的,合同约定企业或其子公司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时,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 和提供支持的意图,包括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情况二) 对于企业或其子公司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 体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的,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或者帮助结构化主体 获得财务支持时,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原因和意图。
其中,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 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导致企业控制了该结构 化主体的,企业还应当披露将该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原因第十二条企业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的,该变化未 导致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时,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 变化对归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该变化导致企业丧失对子公司 控制权时,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剩余权益投资在丧失 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 的金额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 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投资,企业应当披露其在 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金 额第十四条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报告期末 日与合并财务报表不同的,企业应当披露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报告期末 日、使用不同报告期末日的原因、以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 和其影响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第十五条当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时,企业应当披露下 列信息:(一) 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国家(或 地区)。
二) 企业与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关系,包括合营安排或联营 企业经营活动性质及其是否在战略上影响企业活动等;(三)企业所持有的参与份额或所有者权益比例当表决权比例 不同于其持有的参与份额或所有者权益比例时,还应当披露持有的表 决权比例第十六条 对于第十四条中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还应 当披露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以及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按照权益法调整后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及将这些主要财务信息按照企 业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权益的账面价值所做的调整当企业在重要 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 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时,企业不必披露该联营企 业或合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企业在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投资虽然采用权益法 核算,但是存在公开报价的,还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第十七条 对于单项而言不重要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企业应当 披露:在所有不重要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合计, 以及分别在所有不重要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净利润、终止经营的净利 润、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项目中所占份额的合计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支付 预付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存在重要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 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九条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投 资时不再确认其应分担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应当披露未 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与合营企业有关的未确认承诺,包括 因合营企业协议、无条件购买义务等产生的提供资助的未确认承诺和 在未来购买其他企业在合营企业权益投资的未确认承诺等企业应当 单独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确认的与企业在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或有负债第二十一条以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其财务报表的 报告期末日与企业不同的,企业应当披露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财务报 表的报告期末日,以及使用不同报告期末日的原因第五章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二十二条企业至少应当披露与其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下列信息:(一)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二) 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 化主体中的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列 示的相应报表项目三) 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
企业不能量化最大损失敞口的,应当披露 这一事实及相应的原因四)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最大损失金额的比较五)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 体中没有权益的,当其负责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时, 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其负责该结构化主体的方式,并以表格形式分类列 示企业在当期从该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和企业在当期 转移至该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第二十三条企业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 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目的,包括帮助结构化 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目的其中,企业在当期即使没有合同义务,也 向当期或前期拥有权益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 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包括企业帮助结构化主体获 得财务支持的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