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办法模版.doc
6页交通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办法为规范学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预算内经费支出事项,按《交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交通学院预算分配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批准后,按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重大经费支出事项,由单位、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其他经费支出事项,由单位、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后,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建立经费负责人制度,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不设专职书记的党总支副书记)为本系(院)经费负责人,其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第二章 原始凭证第五条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载明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完成情况的证明文件第六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经办人员的签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第七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凭证,并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使用学校自制原始凭证的必须有经办人及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的签名。
第八条 多联式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第十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第十一条 购买多种商品开具发票时(如购买办公用品、实验耗材等),要有发票开具单位加盖印章的销货明细表第十二条 收到的各种单据须在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跨年度时间超过一年的单据或国家公布停止使用时间超过半年的单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第十三条 各类原始凭证、合同、批件必须用原件报账,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十四条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必须取得填制单位加盖印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日期、编号、内容和金额,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对于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机票等),当事人须据实写出详细的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三章 填写、粘贴第十五条 经办人必须严格按照各种经费支出报销单据的填写要求,认真、完整填写单据内容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报销单据上填写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阿拉伯数字不得连笔写二)阿拉伯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的,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三)阿拉伯小写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用符号“──”代替;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四)汉字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第十七条 各种经费支出报销单据须按照类别(办公费、交通费等)分别粘贴,一张“原始单据粘贴单”最多可粘贴十张;如果同一类报销单据较多(十张以上),可分别粘贴于多张“原始单据粘贴单”,最后用一张“经费报销封面”汇总报销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报销单据不得粘出“原始单据粘贴单”的边沿,应将粘贴的单据对齐“原始单据粘贴单”的上、下、右边沿,里边可以自右到左均匀交错粘贴,右侧可以覆盖(指左侧粘牢右侧能翻开)但不得粘住经办人签名处,左侧以装订线为准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报销单据大过“原始单据粘贴单”时,以粘贴单的上边沿及左侧装订线为准粘贴,大出部分按粘贴单大小折叠整齐,以便于装订成册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二十条 所有经费支出报销单据都应有经办人的签名第二十一条 所有经费支出报销单据都应按经费支出报销审批权限及来源由经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按规定须经校领导同意的,还须由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须经校长审批的事项(一)工资、津贴、奖励等人员支出; (二)职工因私借款;(三)无经费预算的学校资金支出项目;(四)特殊情况须开支的业务招待费第二十三条 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事项(一)非教学部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二)劳务费、补助等人员支出;(三)部门经费负责人出差或三人(含三人)以上集体出差预借款、报销;(四)大型修缮项目、基建项目款项的支付、结算;(五)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款项的支付、结算;(六)特殊情况医药费报销;(七)其他须校领导签批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大额资金的审批大额资金是指一次性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资金1、临时性项目,申请部门填写“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2、有计划、有合同的预算内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外分配至系(院)的校内责任预算经费,由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不设专职书记的由副书记)共同审批;分配至其他部门的校内责任预算经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单位、部门创收收入,根据学校规定分配后,由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5万元以上的合同项目均须经学校监审处复核确认第二十八条 校外拨入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子女幼教补助的发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职工报销医药费,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一条 职工报销探亲费、新报到职工报销派遣报到费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第五章 业务办理程序第三十二条 建立单位、部门报销经办人报备制度单位、部门应安排相对固定的报销经办人办理单位、部门的有关报销事宜,并向财务处书面报备经办人发生变更时,单位、部门须及时向财务处重新报备一般情况下,必须由经办人办理本单位、部门的有关报销事宜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经办人应为学校正式职工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个人领取款项(劳务费、加班费、补助、临时工工资等),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领款单”,“领款单”中经费来源一项必须填写清楚,坚持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制度,按经费支出报销签批权限由经费负责人审批,按规定须经校领导同意的,还须由校领导审批,凡不符合规定的“领款单”不予办理同时,财务处按照税务机关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领取的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学生奖学金、勤工俭学补助等除外)。
发生个人领取现金的业务行为时,一般须由本人办理多人同时领取现金时,可由一人代为领取,“领款单”中姓名一栏只填写其中一人姓名,姓名后注明领取人数,“领款单”后附上详细人员名单附件中所列人员,一般情况下须由其本人签字为简化支出报销程序,发生现金代领行为时,可先在“领款单”后附上未签字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批示文件复印件后领取现金业务行为发生十个工作日内代领人将由领取人签字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批示文件原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完善报销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不送交附件而影响财务处理的,责任由代理人自负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办理借款业务,按照《交通学院财务借款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办理汇款业务,已收到报销单据的,填写“汇款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办理支出报销手续未收到报销单据的,填写“汇款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财务处作借款挂账处理,对该汇出款项,经办人、经费负责人负有追缴责任;经办人收到报销单据并按规定审批后,办理支出报销手续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购买设备、家具、图书、软件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先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按规定审批后,办理支出报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软件,须到现代教育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审批后,办理支出报销手续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购买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200元,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等物品,须到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科研处、教务处、总务处)办理低值易耗品登记;按规定审批后,办理支出报销手续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购置设备、图书、交通工具等须办理政府采购或部门采购的,应在手续齐全后到财务处办理支出报销手续第四十条 报销差旅费,按照《交通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经办人报销住院费等个人费用,按规定审批后,办理支出报销手续第四十二条 修缮项目、基建项目根据合同的要求,按规定审批后,办理支出报销手续;项目完工结算,须由学校审计处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审批后,办理支出报销手续第四十三条 其他项目(校内部门经费拨付、交纳养老保险、工会经费拨付等)按规定审批后,办理支出报销手续第六章 付 款第四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其他开支一律办理转账业务 第四十五条 结算付款在本市的,须办理转账支票或者委托付款;在外埠的,需通过银行以电汇、汇票等方式支付。
第四十六条 各种付款不得提前支付工程项目或大额货款按合同付款;零星货款待验收合格后付款第四十七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付款时,经办人须提供招标文件、招标会议纪要、合同及附加条款文件等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经办人应及时办理,以免影响学校资金的周转与管理第四十九条 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须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第五十条 每年12月20日前必须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归还手续,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海运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