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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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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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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51 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 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 养训学员的交通安全 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 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 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 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 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 务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 集约化经营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 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 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 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 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 (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 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 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 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 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 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 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I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 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一)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 有健全的组织培训机构包括教学管理、教练實管理、学员管理、质量管理、安 全管理、结业考试核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 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 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 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核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2年以上安 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 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 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 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2.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退 休年龄,具有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和2年以上符合一定的安全 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 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 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 驾驶和教学讲评的教学能力持有 C2 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 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3. 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 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 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六)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装置、辅助喇叭开关、车载计 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 定执行2. 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 辆不少于 80 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 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40 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20 辆具体要求按照《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 定执行七) 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租用土地建设教练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W租用经营性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者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 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教学管理、教学人员管理、学员管理、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 责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等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当(三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配备 2 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 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 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 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 历,,且近2年无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 应当配备 2 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 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 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具有 2 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 2 年无不良 的教学记录四五)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 具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车辆,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 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 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空场地2.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 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 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和《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 规定执行三)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 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 定执行四) 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 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 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 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 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 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六)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 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o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 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I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 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一)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申请 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无需提交);(五)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 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无需提交);(六)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 I教学车辆购置证明I教学车辆持有证明或购置承诺 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 各类相关设施、设备清单;(九) 拟聘用人员名册,驾驶证、职称等具备情况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机构设置说明、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文本;(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营业执照和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无需由申请人提交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网络获取核验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 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 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 起倒计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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