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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利用税级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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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奇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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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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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地址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品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各区、县地址税务局、各分局: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利用税暂行条例方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市局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利用权基准地价综合用途土地级别范围,并考虑税收征管实际情形,从头确信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品级分级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关于一宗土地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品级范围内的,应本着从高原那么,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品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信二、关于土地品级划分边界路段外侧的土地,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品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信三、北京市地税局将依照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的调整情形适时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品级分级范围四、各局在实际执行中,土地纳税品级划分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址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利用税部份土地品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204号)和《北京市地址税务局关于调整部份地域城镇土地利用税土地纳税品级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39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六月四日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品级分级范围一级土地:振兴门北大街一阜成门南大街一阜成门内大街一西四东大街一西安门大街一文津街一景山前街一五四大街一东四西大街一朝阳门内大街一朝阳门外大街一关东店北街一东三环中路一朝阳路一西大望路一建国路一建国门外大街一建国门内大街一东长安街一西长安街一振兴门内大街一振兴门北大街;所围地域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域二级土地:1. 东直门外斜街一东三环北路一亮马桥路一麦子店街-农展馆北路一东三环北路一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一通惠河一东便门一崇文门东大街一崇文门西大街一前门东大街一前门西大街一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振兴路—柳林馆路—玉渊潭南路—三里河路—西直门外大街—中关村南大街—-北三环西路-苏州街—北四环西路—科学院南路-北三环西路—中关村南大街—西直门外大街—德胜门西大街—德胜门东大街—安宁门西大街—安宁门东大街—东直门北大街—东直门外斜街;所围地域除一级地域外的地域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域2. 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大屯路—北苑路—北四环东路—北四环中路;所围地域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域3. 北京西站地域,北蜂窝南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西侧-莲花池东路-北蜂窝南路;所围地域。

      4. 展览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西直门外部份三级土地:西三环北路-长春桥路-万柳东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中关村东路(成府路以北段)-轻轨铁路-北四环西路-北四环中路-北辰西路-科荟路-科荟东路-小营路及北延长线-北四环东路-安宁路—北三环东路—东三环北路-霄云路-天泽路-亮马桥路—枣营路—朝阳公园西路—朝阳公园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广渠路-东三环中路—东三环南路—左安路—左安门西滨河路-广渠门滨河路-方庄路-南三环东路-蒲黄榆路—永定门东滨河路—永定门西滨河路—右安门东滨河路—右安门西滨河路—丽泽路-西三环南路—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所围地域除一、二级地域外的地域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域四级土地:1. 西四环北路—北四环西路—万泉河路—颐和园路—清华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清华校园北边界-轻轨铁路-清华东路-林萃路-五环路-安立路-科荟路-辛店路—关庄路-北四环东路—东四环北路—东四环中路—朝阳路—高碑店北路-通惠河—东四环中路—东四环南路-松榆南路—西大望路南延长线—周家庄路—南三环东路—南三环中路—南三环西路—丰台北路—西四环南路—西四环中路—西四环北路;所围地域除一至三级地域外的地域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域。

      2. 丰台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3. 望京、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4. 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级软件园区5. 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鲁谷社区所辖行政区域五级土地:1.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之外的其他地域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六级土地: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五级之外的其他地域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利用税暂行条例〉方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利用税暂行条例方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长王岐山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利用税暂行条例〉方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成:“土地利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方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信;没有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址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信二、第四条修改成:“本市土地利用税的纳税品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12元;3元;“六级土地元。

      土地纳税品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址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利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信和调整三、第五条修改成:“以下土地免缴土地利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集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利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利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四、第八条修改成:“纳税人应在地址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址税务机关提交利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形记录手续纳税人利用土地情形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记录地的地址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形变更税务记录手续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成“: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址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利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记录地不一致的,由市地址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信纳税地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土地治理机关应当按期向地址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方法由市地址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治理机关制定。

      七、第十条改成第十一条并修改成:“土地利用税的征收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八、删去第十一条九、删去第十二条另外,依照本决定,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115号文件发布,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利用税暂行条例〉方法》依照本决定修改后从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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