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doc
2页办事指南: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一、内容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二、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2006 年 3 月 27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发布)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三、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四、条件1.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机场飞行安全、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有关规定;3.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规定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五、申请材料1.预申报需提供的材料:(1)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表(原件 1 份);(2)拟实施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原件 1 份);(3)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投资人为在深圳市注册企业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营业执照);(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5)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承诺书(原件 1 份);(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深圳市注册企业或者在深圳市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需提交,但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2.登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市规划国土委、机场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六、申请表格《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表》,可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免费下载七、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九、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具协调意见函,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各相关单位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十、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实施办法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时限批复函,无有效期限规定十二、法律效力取得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三、收费无十四、年审或年检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