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究“一遵华制”语境下的《大明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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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明律》的文本与适用(一)对《大明律》的翻译与解释太祖虽在即位诏书中宣布全盘移植并适用《大明 律》,但当时《大明律》尚未被翻译过来,更谈不上适 用因此,法制华化的首要任务就是翻译《大明律》 据《朝鲜经国典》,在太祖宣布全盘移植《大明律》后 不久,朝鲜人便开始了翻译《大明律》的工作①经 过四年的努力,太祖四年(1395年),《大明律直解》刊 行至此,朝鲜王朝才算有了《大明律》的确定文本 金祗在《大明律直解》的跋文中云:《大明律》科条轻重,各有攸当,诚执法者之准 绳圣上思欲颁布中外,使仕进辈传相颂习,皆得以 取法然其使字不常,人人未易晓……政丞平壤伯赵 浚,乃命检校中枢院高士褧与予嘱其事,某等详究反 复,逐字直解于虖予二人草创于前,三峰郑先生道 传、工曹典书唐诚,润色于后,岂非切磋琢磨之谓也 欤?《大明律》的翻译乃由赵浚主持,金祗和高士褧 具体负责,郑道传和唐诚把关这些人均为当时半岛 律学的佼佼者其中,郑道传撰有《朝鲜经国典》此 书乃朝鲜王朝初期政策与法制的基本指针赵浚撰有 《经济六典》为朝鲜王朝初期的基本法典唐诚在高 丽时即以明习法律闻名,同时还是王朝文书工作的权 威与把关者朝鲜人对此工作的重视程度可想而知。
即便如此,仍有不少未译、错译之处鱼叔权即云:“洪 武乙亥,郑道传等患律文难晓,以薛聪所制吏读,逐 条翻译,名曰《直解大明律》……余先人有家藏一件, 余览讫一过,往往有未译处”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扰太宗四年 (1404年),赵浚上书:“比年以来,凡断狱者,不晓律 文,以其私意,出入人罪,刑罚不中,冤抑无诉,致 伤和气,诚不可不虑也”这种状况与“一遵华制”的要 求不符,故在该年十月,议政府上疏请求重译《大明 律》然而,在律学力量严重不足的状况无根本改变的 情况下,翻译工作的重启并非易事直到太宗十一年, 国王才下令重译《大明律》瑏瑠,可一直没有进展 太宗十二年三月,议政府又上疏要求改正律文中存在 的误译 瑏瑡,两年半后,太宗“以南在、李叔蕃为详 定都监提调••••••改正明律译解误处 瑏瑢太祖时期,朝鲜官员对《大明律》这一“突然而来” 的外国法律体系非常陌生,刑曹典书柳观等上言:“治 狱者,率多无学之人,不能精熟律文,以当其任,司 法官员对很多本可适用《大明律》的案件,也因对律 文的不熟悉、不了解,常以“律无正条”为由,或不处 理,或适用本国旧例太祖七年六月,刑曹对“有车承 道者,所讼奴婢未决,路上聚其党,殴击夺物”一案, 以“律无正条”上奏,太祖指出:“白昼聚党,打人夺物, 是谓强盗。
谓无正条,何也?”连王朝的最高司法机关 对《大明律》的掌握都如此低下,遑论一般官员太 祖时期,此类问题虽已被提出,却未有系统的解决方 案出台到了太宗时期,朝鲜人逐渐摸索出了一些办法, 其中最主要的一种就是对那些司法官员难于把握和理 解之律条的含义及它们之间的界限,用国王教、判的 形式做出权威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太宗十二年八 月,议政府承国王教令议律云:“律文有制书有违条, 有违令条,奉行者或不能辨请自今颁降宥旨及教旨, 废阁不行者,以制书有违论;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凡大小衙门受教条令,不能奉行者,以违令论”对“制 书有违”与“违令”两个律条的界限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此类事例甚多,不赘举二)对《大明律》缺陷的弥补朝鲜初期,《大明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 题,还和它本身的缺陷有关太宗四年九月,议政府 上书:《大明律》斗殴条云:“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 他物、金刃,并绞威逼人致死条云:“凡因事威逼 人致死者••••••并追埋葬银一^两......”本朝因此律,犯 斗殴杀人者及因奸、盗威逼人致死者,蒙宥则全免罪, 威逼人致死者,虽蒙宥,犹依律征埋葬银,给付被杀 人家••••••今反使罪重者全免罪,而轻者征银,非唯轻 重失宜,似有乖于作律之本意。
自今凡斗殴杀人及因 奸、盗、威逼人致死,罪当绞、斩者,虽蒙宥旨,准 律文过失杀赎罪例,减半生征,给付被杀人家议政 府所说遇赦时几种犯罪刑罚之不平衡的问题,乃由《大 明律》本身的不周延所引起这种不周延造成了蒙赦 时,罪重者全免,罪轻者反而要被征银的不合理局面 太宗时,《大明律》的深入适用使得这些问题充分暴露, 朝鲜人对此也具有了一定的纠正能力由于《大明律》 乃由中国皇帝所定,朝鲜人对之不能做直接的修改, 便采取了以本国法令做特殊规定,在实践中变通适用 的办法太宗^一年^一月,议政府就《大明律》谋 反大逆条中的免罪部分启曰:《大明律》谋反大逆条云:“凡谋反大逆……皆凌 迟处死••••••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 聘妻未成者,俱不坐许嫁已定,归其夫,女子不坐 罪,归夫各居姊妹,律不枚举,因此坐罪……前 后罪人许嫁归夫姊妹,并不坐罪关于谋反大逆缘坐适用对象的排除问题,议政府 所说之“律不枚举”乃指传统律典中“断罪无正条”的情 形,其本身在法律体系中并不必然成为问题,可以通 过一定的规则解决《唐律疏议•名例律》“断罪无正条” 条:“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按这一规则,姊妹较亲 女的关系为疏,当然不应缘坐然而,《大明律》的“断 罪无正条”条对唐律做了根本性修改,规定:“凡律令 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 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 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使司法机构在司法实务中 失去了简明、具体的操作依据对此,薛允升评论云: “唐律只言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明律增入引律比 附加减定拟,由是比附者日益增多律外之有例,例 之外又有比引条例,案牍安得不烦耶?”朝鲜司法机构 在太宗十一年之前的做法是,将律所没有列举的情况 一概认定为有罪,这显然与律意、情理不符,会损害《大明律》的信誉,影响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地 位的确立因此,朝廷便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大明 律》的缺陷做了弥补,废除了本国的习惯做法二、《大明律》的推广与普及朱元璋在世时,朝鲜的对明关系颇为不顺朱元 璋认为李成桂“顽嚣狡诈”,拒绝册封这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大明律》在半岛的适用及其地位的确立太宗即位后不久,情况有了改变建文帝遣使前来册 封:“兹庸命尔为朝鲜国王 后昆昭式,永辅于中国”④这对王朝合法性的树立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为了 使这一效应进一步扩散,太宗加快了对华化政策的推 动。
太宗一年六月,门下府郞舍在上疏中即云:“臣等 伏值膺受诰命,以正大位,且以改官制事,咨达上国, 盖欲更张政化,与国咸新,以兴一代之治,以立万世 之法,甚盛举也,制度的“华化”是其中的关键太宗 二年,由重臣权近所作《壬午年会试策问题》云: 自古有国家者,必立制度,以兴一代之制然在 草创,未遑制作,必待守成而后定故文武造周,至 成王而礼乐大备••••••恭惟我太上王神武应期,肇开邦 国,创业垂统,规模宏大......今我主上(指太宗 引者)殿下,以聪明冠古之资,精一执中之学,持盈守 成,文致太平,礼乐之兴,维其时矣草创因循,以 至今日,而礼乐之未备,制度之未定••••••伊欲使沿革 合其宜而制度定,情文得其备而礼乐兴••••••比隆成周, 以为万世无疆之休,必有其道在太宗君臣看来,太祖时期乃王朝的草创期,制 度上“因循”“未定”“未备”之处甚多,现在此种状况已 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他们踌躇满志,自比成王君 臣,认为应该在“持盈守成”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建设 的路径,以“文致太平”此《策问题》是统治集团对 当时本国制度现状的基本认识,揭示了以后推动华化 政策的基本方略推广与普及《大明律》则是其中的 —环。
太宗四年十月,议政府上书:今《大明律》,时王之制,所当奉行,然我国人未 易通晓宜以俚言译之,颁布中外,使官吏讲习,凡 一笞一杖,必依律施行,若不按律,而妄意轻重者, 以其罪罪之••••••愿今后外方枷锁、笞、杖、杻,皆依 律文制作,观察使考之,其不依律文制作者,罪其守 令,著在令典各官守令,或有不通律文,笞杖、讯 杖、枷铁、索镣等之物,不依律文,断狱之时,昧于 按律……除观察使,随史以律文通晓人率行;择各官品 官生徒中,可习律文者,专为教训,一笞一杖,必依 律断;犯杖罪以上死者,照律报都观察使,都观察使使 律学人更加检覆施行,以宣钦恤之意太祖时期,虽已移植并适用《大明律》,但并未在 官僚群体中展开系统的学习与普及工作,官员们对《大 明律》的精髓难以理解这种状况不适应“一遵华制” 的要求,妨碍了《大明律》的适用与推广为此,议 政府建议:第一,以俚语重新翻译《大明律》使之能 更好地为官员们所理解;第二,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官 员们不依据《大明律》定罪量刑的成本;第三,按照《大 明律》的规定制作笞、杖、枷、锁等刑具第四,为地 方官员配置能够理解《大明律》的律学生徒第五,严 格司法程序所有这些环节,均以《大明律》为中心,以官员 为对象,环环相扣,强有力地推动了官员们对《大明 律》的理解与把握,各级官吏逐渐养成了依据《大明 律》行政与执法的意识,《大明律》不仅是定罪量刑的 依据,也是他们政务活动的标准。
太宗六年七月,议 政府启济州牧场事宜:“孳息马匹,依《大明律》•••••• 下等者,每四匹征一匹,牧使判官以时考察”①太宗 十七年十二月,兵曹上沿边州郡应变调兵之法:“沿边 州郡,或有寇贼••••••所在官吏,拘于常例••••••诚为可 虑谨按《大明律》擅调军马条云:......须即调兵策 应……以为恒式”此类事例甚多,不赘举所有这些 迹象都显示,官员们的法律意识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大明律》在官僚群体中的地位迅速提升在对官员们所进行之《大明律》的普及与教育工 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后,太宗又将重点转向了民众 太宗十五年五月,刑曹启:“京外愚民,不知律文,陷 于罪辜,可为矜恤今刊《大明分类律》乞于京中五 部、外方各官颁行京中则律学各一人分差,每衙日 五部官吏各率管领里正,或以文字,或以讲论谕众; 外方则各官守令,使申明色与律学生徒,以六衙日聚 会,各里方别监、里正,文字、讲论传传教谕,部令 及守令无时考察,其中令愚民有能通晓者及徒为文具, 不为用心奉行者,京中本曹,外方监司以时考察,仍 加赏罚”为了加速在普通民众中普及《大明律》,朝鲜人首 先是在法律文本的层面下功夫首先,由于普通民众 的文化水准更低,更难以理解与把握《大明律》的实 质与精髓,朝廷便组织编写了《大明分类律》这类较 为容易理解与检索的律学读物,并将它们刊行,以作 为普及工作文本上的依据。
据现存文献,当时编写的 此类读物,除《大明分类律》夕卜,还有河仑编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