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docx
3页关于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各村委会:随着我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村宅 基地空闲现象增多,农民对其所拥有住宅及宅基地私自进行 处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近几年因此发生的纠纷和矛盾也越 来越多,成为一个亟需规范的社会问题为缓解矛盾,合法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某某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 指导意见,供各村在处理、解决相关问题时参照执行第一条、指导原则1、村委会有权依法处理集体土地2、宅基地所有权属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对其依法 进行处置3、宅基地不得进行买卖4、出卖宅基地上住宅的,视为同时自动放弃宅基地使 用权5、出卖或出租宅基地上住宅的,一律不得再申请新批 宅基地6、空闲宅基地优先解决本村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人员 需要7、农户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第二条、空闲宅基地及地上物的处置办法1、村委会研究收回村民空闲宅基地(含出卖宅基地地 上物的宅基地),或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处置空闲宅基地地上 物的请求2、村委会经过研究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 收回宅基地,并同时告知其自行拆除地上物,或经协商、或 经评估由村委会收购其地上物,依法签订协议。
3、无偿收回宅基地、有偿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有 权对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物情况及处置方案进行公示4、无偿收回宅基地,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优先用 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的需要,地 上物价格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后土地按宅基地进行使用5、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或无 村民需要,则村委会可向其他人员进行处置但土地不属于 宅基地,只是一般非农建设用地此时,地上物可以出售, 买方与村委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协议,以有偿、有期限为原 则6、村委会也可采取租赁、合作、入股等其他合法形式 利用空闲的宅基地及地上物,收益标准各村通过民主程序决 定第三条、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买卖房屋行为的处 置办法1、交易双方已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形成事实,视为原 宅基地使用者自行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书面告知原宅 基地使用者2、若买方属本村村民,且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则该 买方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确认合法有效3、买方虽属本村村民但另有宅基地,或者不属本村村 民的,地上物交易视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均不享有宅基地 使用权村委会向双方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收回宅 基地使用权,买卖双方按照本意见第二条完善相关手续。
否 则为非法占地,村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第四条、各村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办 法,经两委班子讨论后,上村民代表会决议通过后到镇规划 办备案各村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由于管理不力造成集体财产流失或损失的,由村书记和村主 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