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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10月1日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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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5120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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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10月1日实施  福建省近日颁布的《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将于20xx年10月1日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通过《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接着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条例汲取邵武等地民兵预备役人员组建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等非斗争军事行动的阅历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专职人武干部、民兵干部队伍建设,帮助兵役机关做好有关预备役人员的登记和管理教化工作,加强平战结合的民兵应急队伍常态化建设预备役人员应依法参与训练、演练、遂行非斗争军事行动,其所在单位应赐予支持和帮助执行任务期间,有单位的享受原单位收入待遇,没单位的由当地县政府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误工补贴,并享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企事业单位阻挠公民执行任务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他们在执行任务期间的收入的,将被责令限期支付,否则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1%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下面是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动员实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打算、实施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动员应当坚持平战结合,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保障平常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急时应对突发状况,战时支援军事行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国防动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国防动员的宣扬教化工作,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依据国防动员的任务要求,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检查评估制度,督促各相关方面履行国防动员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由综合办事机构和专业办事机构组成,担当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有关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制度;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武装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人民防空动员、装备科技动员、信息动员、支前动员和国防教化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国防动员安排和实施预案;  (四)检查评估国防动员安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状况;  (五)组织、协调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六)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七)接受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并完成部署的各项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安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依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和军事需求,以及上一级国防动员安排和实施预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编制国防动员安排和实施预案。

        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帮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和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国防动员安排包括总体安排和专项安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总体安排和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专项安排和专项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会同当地军事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编制国防动员安排和实施预案时,应当围绕动员任务,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本地区国防潜力相适应,与其他各类国防动员安排、实施预案相连接  第十三条国防动员安排和实施预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因形势、任务、潜力、人员等状况发生改变确需调整修改的,应当根据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依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检验和完善实施预案,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实力  国防动员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项演练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国防动员演练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军队演习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时机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防动员安排和实施预案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防动员安排和实施预案的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综合统计调查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牵头组织,各专业办事机构协作实施,每年组织一次专项统计调查由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防动员的须要,精确刚好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相关办事机构供应有关统计资料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相关办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对象,应当刚好、真实、精确、完整地供应有关信息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调查资料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人员,应当照实收集、报送统计调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和毁损统计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隐私  第四章基础建设与军品生产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本级军事机关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与国防亲密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书目,拟定本省贯彻国防需求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书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对列入书目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规划和立项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防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列入书目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应当根据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看法  其次十一条担当列入书目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探讨、开发、生产和管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需求的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保养,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其次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书目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列入书目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符合国防需求  列入书目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须要变更用途或报废处理的,必需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其次十三条与国防亲密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措施,保障设施功能完整、有效;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确需变更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危害与国防亲密相关的设施  其次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担当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单位,在经费、物资和技术等方面赐予扶持,支持和帮助其开发、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产品的军民两用兼容程度,增加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实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规定,引导、支持社会优势资源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修理领域,对担当国防动员物资储备、供应、保障任务的单位赐予扶持  其次十五条担当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修理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根据需求导向、任务牵引、突出重点、军民兼容的要求,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和技术,并根据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按时交付订货,帮助军队完成修理保障任务  第五章预备役人员征召与国防勤务  其次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做好预备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核对、调整、编组工作,加强预备役人员的教化、训练和管理,加强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队伍建设,帮助兵役机关做好有关预备役人员的登记和管理教化工作,加强平战结合的民兵应急队伍常态化建设  其次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储备供应经费、场地、物资等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与训练、演练、遂行非斗争军事行动,其所在单位应当赐予支持和帮助。

        其次十八条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登记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并刚好报告变更状况  其次十九条国家确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依据上级吩咐,刚好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外出务工的预备役人员,还应通知其务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报到确因伤病等缘由不能应召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第三十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帮助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做好本单位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督促其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并为其供应必要的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其履行应召义务或者参与预备役训练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接到运输被征召预备役人员任务的通知或者被征召人员提出运输恳求时,应当优先运输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一条国家确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马上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二条国家确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须要,可以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并明确其规模、专业和详细任务  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根据政府和军事机关明确的任务,参与国防勤务,其所在单位应当赐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单位,应当根据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定期组织训练、演练,配备相关专业技术装备器材,提高快速动员和遂行国防勤务实力  专业保障队伍应当与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分开组建,避开人员重复交叉  第三十四条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围绕动员任务,推动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海上动员力气建设,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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