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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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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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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成立、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依法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散布、泄漏、逸出,并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二)第三者为排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对其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调查、检验、检测、清除、处理、中和、控制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第四条 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立刻、快速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以尽量减少损失、费用和责任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噪声、光、震动、电磁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六)在本保险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七)硅、石棉及其制品;(八)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借的飞机、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但因仅在被保险场所范围内使用的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在此限;(九)地下储油罐;(十)井喷;(十一)微生物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控制、使用的财产的损失;(二)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六)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一切间接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八)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损失;(九)应当经相关环境监管部门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机器设备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完工操作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清理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及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及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及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法律法规要求的,还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院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五)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七)被保险人对污染损害进行调查的相关报告、资料、评测等,清理费用的发票单据;(八)被保险人及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及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多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清理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清理费用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同一原因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此导致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视为一次事故。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及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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