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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作业范文-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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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  ——兼论与我国刑法的衔接  摘要:2010年在北京签订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两个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了威胁犯罪行为类型公约中的威胁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其将对国际航空安全的保护前置化,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航空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威胁行为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要求以及从我国国际国内治安环境考虑,应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一般性的威胁罪  关键词:国际航空犯罪 威胁罪 刑法  2012年6月29日新疆和田机场飞往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的天津航空GS7554航班上发生劫机事件再次表明,恐怖分子利用航空器实施犯罪、危害航空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打击防范威胁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一时一刻也不可松懈9·11”以后,国际民航组织也认识到现行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尚不完善,无法完成预防与惩治国际航空犯罪的任务,因此,一直致力于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的预防与打击工作经过国际民航组织九年的努力,2010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北京举行了航空保安外交会议,共有来自76个国家的代表和4个国际组织的观察员与会。

      大会通过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北京公约》)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简称《北京议定书》)这两个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使公约能应对那些利用航空器、利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以及以电子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恐怖犯罪行为[1]威胁行为就是修订公约所规定的新的犯罪行为类型之一威胁行为人罪表明,国际社会已从注重打击传统的对法益造成物质性损害的犯罪行为转向同时注重打击那些仅对法益形成抽象危险的危害行为类型  我国作为《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的倡导和签字国之一,公约和议定书生效后⑴,我国刑法最终要与公约规定相衔接,因此,未雨绸缪,全面了解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十分必要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理论上对这类犯罪行为的研究也不多故此,我们需要研究公约规定的威胁罪的构成特征,研究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等问题,为公约的生效及在我国的适用做准备  一、威胁罪之构成特征  (一)威胁罪之客观特征分析  1.威胁行为之实行行为性分析  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研究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应首先从该罪的客观行为入手分析,以便对该罪的客观表现具有感性的认识。

        行为的本质在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威胁行为使被威胁者产生恐惧心理,因此,威胁行为也是行为威胁行为是威胁罪的实行行为所谓实行行为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狭义的行为例如,举动犯的实行行为只要是满足其构成要件性定型的行为就够了,但是,结果犯的实行行为则需要具有引起所定型的犯罪结果的可能性,即需要是包含了其现实危险性的东西[2]对任一犯罪而言,实行行为都是必备要件《北京公约》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威胁罪的实行行为: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任何人也构成犯罪,如果该人做出这种威胁实施公约中的任何犯罪⑵;或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北京议定书》第1条第2款也规定: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任何人也构成犯罪,如果该人做出此种威胁实施劫持航空器罪⑶;或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上述“威胁”和“散布威胁”行为就是威胁罪的实行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威胁罪  “威胁”是一种精神强制行为,是通过语言、文字或者行为或者三者相结合的方式,使被威胁者产生心理恐惧虽然威胁行为不直接造成物质损害,甚至没有造成物质损害的可能性,但是,它使被威胁者产生极大的心理不安和痛苦,或者造成人群恐慌,进而危害社会秩序,而心理安宁、社会秩序稳定都是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法益。

        “散布威胁”的行为是与威胁行为不同的实行行为方式威胁”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威胁”和“散布威胁”两个紧密联系的举动,“威胁”行为是由这两个举动构成的“威胁”行为整体而“散布威胁”行为是将他人实施的威胁行为使公众知晓的行为虽然行为人没有实施威胁行为,但是,将他人制造的威胁行为加以散布,使被威胁者产生恐惧,与直接实施威胁行为的社会效果相同  威胁罪不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既遂要件,因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威胁”行为或“散布威胁”行为是符合公约规定的构成要件性定型行为就认为具备了本罪的客观要件  2.威胁行为之内容分析  公约全面列举了威胁的内容,根据公约的规定,行为人必须以实施《北京公约》所规定的九种国际航空犯罪行为相威胁,或者以实施《北京议定书》所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相威胁,才可能构成公约规定的威胁罪  根据公约的规定,威胁行为的内容是实施公约规定的某种犯罪,因此,威胁内容的程度要求是威胁罪的构成要件威胁要实施的行为是否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要以公约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为判断标准例如,行为人威胁实施一般的暴力行为尚不能构成威胁罪,只有行为人威胁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可能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程度的暴力行为,才可能构成公约规定的威胁罪。

      在司法实务中,应结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具体客观的判断,即认真分析威胁行为所传递的内容,并结合威胁行为实施的环境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以受害方是否产生恐惧心理这一主观因素作为威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  3.威胁行为之程度分析  公约除对威胁内容作了规定外,还对威胁行为的程度做了限定即只有“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威胁行为才构成犯罪这一条件相当于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件,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与“情节严重”含义相同,“情况”是指一种综合信息,既可以是犯罪构成各要件分别具有的特征,也可以是犯罪行为整体体现的危害性例如,恐怖组织实施的威胁行为就比单个人实施的威胁行为可信度高,利用武器相威胁就比仅以语言相威胁的可信度高,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实施威胁行为就比在地面实施威胁行为可信度高可信度高则危害性大,威胁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则大根据公约的规定,对威胁行为是否可信的“情况”判断,应是以行为实施方式及实施环境等客观因素为标准的客观判断,而不是以被威胁者的认识为标准的主观判断  行为人是否会在紧迫的时间内兑现威胁的内容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情况的紧迫性表明威胁行为实现的可信度高,可作为威胁行为程度的判断依据之一。

        “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是对行为实施程度的要求,并非对法益侵害程度的要求因为威胁行为是通过侵害他人意志自由间接侵犯公共安全,是抽象危险犯,并不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物质性损害结果  4.威胁行为之对象分析  威胁行为旨在使被威胁者产生恐惧心理,行为对象当然包括机组人员、机上乘客、机场人员、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自然人因为公约已增加规定法人为犯罪主体,说明公约承认法人是具有意志表达自由的机构,航空器、机场的拥有者主要是法人,因此,威胁的对象也应该包括政府部门及航空公司、机场等法人机构  (二)威胁罪之主观特征分析  1.威胁罪的主观心理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是,从本罪是行为犯及行为人有意实施威胁行为这一点看,符合巴西奥尼教授拟制的《国际刑法典草案》对故意心理的界定:“当一个人有意识的目标或目的是要达到某种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时,该人即对该结果和行为具有‘故意”[3],《国际刑法典草案》所界定的是直接故意心理,本罪主观方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心理构成⑷?从公约规定本罪的宗旨和目的,以及从间接故意或者“明知”的理论看,结论是肯定的。

        根据《国际刑法典草案》的规定,“当一个人清楚地知道他的行为对已经出现的或已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某种情况可能产生预定的结果时,该人即是‘明知’或为‘故意’行为⑸如果某人明知其实施的威胁行为具有危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他虽然不希望这种状态发生,但如果仍实施这种危险行为,这种心理支配下的行为在客观上也会产生与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相同的客观效果,符合威胁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威胁罪的心理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2.威胁罪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特定的目的  公约规定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威胁罪,因此,诸如控制航空器、释放机上人质或者非法占有航空器上的财物等特定的犯罪目的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以危害航空安全为内容的威胁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航空秩序状态的存在,即满足本罪的主观要件  (三)“威胁”罪的主体特征分析  通常情况下,国际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构成条件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各国规定的内容差别不大在我国,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健全的自然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组织犯罪中的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其构成犯罪以个人犯罪行为为基础。

        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一些国际公约也开始规定法人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吸纳了国际法的发展成果,增加规定了法人犯罪主体,并规定可对法人犯罪主体适用两罚制⑹这是国际社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取得的重大共识  但是,就国际范围内对法人犯罪的规定而言,并没有哪个国家刑法将法人犯罪主体无限制地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一般都是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人才可以成为某一犯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法人实施威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根据各国的转化情况具体确定,不可一概而论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威胁罪的本质  (一)危害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  一般性的威胁行为所侵犯的是被威胁者的意志自由这一精神上的利益公约规定的威胁罪所威胁实施的是与国际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规定该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国际航空安全但是,航空安全并非威胁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因为一般情况下,威胁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致使航空器发生爆炸、坠毁以及人员伤亡的结果因此,其对航空安全的侵害是间接的,即只能对航空安全造成抽象危险公约所规定的威胁罪是抽象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预防未来危险的发生,具有作为事前的预防手段的性质威胁罪还可能同时侵害航空管理秩序,例如使一定范围内的群众感到恐慌,造成航空管理秩序的混乱。

      但航空安全是威胁罪的主要法益,对航空安全的保护也是本罪的立法宗旨  威胁罪的“威胁”内容可能付诸实施,也可能不实施,如果将威胁内容付诸实施,则又构成它罪,与威胁罪数罪并罚  (二)威胁行为入罪的社会背景分析  威胁行为人罪是对民用航空安全的前置性保护,这一规定与国际社会安全现状有关正如有学者总结道:“9·11”的质变,并非世界进入了历史上冲突矛盾更多、狂人变得更多的时代,而是两端的提升:一端是金融、经济、人群的高度集中,现代社会更脆弱、更不堪一击;一端是高科技导致平民攻击能力急剧提升,不仅是武器,还有通讯工具,电邮等等,袭击变得太容易观念突破后,由于成效显著,迅速传染,许多区域和民族纠纷,都越来越多使用恐怖袭击方式……恐怖袭击只是越来越成为寻常手段肩扛式导弹一如当年的手榴弹那样普及这些都使国际社会遭受恐怖袭击的风险加大  和平与发展是联合国的首要目标,而这两者之间,和平尤显重要,没有和平就没有发展《联合国宪章》第1条就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防止且消灭对和平之威胁”现代社会影响和平的主要因素就是恐怖主义犯罪  基于恐怖主义犯罪威胁而表现出法益保护早期化倾向在许多国家刑法立法中都有表现,例如,在德国法益保护早期化倾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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