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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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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 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财务、科技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人事、财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 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 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人事部 财政部 科技部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 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 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 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科学研 究事业单位,各级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其他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科学研究 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实施范围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 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一)岗位工资的实施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 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 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 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 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 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员,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一 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 在研究员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员四级岗位的人 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副研究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研 究员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 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 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 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实习员二级 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 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 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 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 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 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 管理人员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 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 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 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 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 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 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 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 工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 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 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 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 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 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 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 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 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 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 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 算的年限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 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 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 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 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 级工资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 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政 策和规定,制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人事、财 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科学研究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和 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下达各 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 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实 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 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1. 对不同类型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在事业单位 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科学研究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 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收支平衡的基 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 定幅度;经费自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上,根 据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绩效工资总量可再适当高些目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 效工资总量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要保持合理的 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综合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调整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 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 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 给予适当倾斜2.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领导班子集体 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工资的发放,以工作人员 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同时,妥善 处理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专业技术人员 的绩效工资,根据其科学研究工作质量、成果水平以及实际贡献等因素,结合岗 位目标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确定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绩效工资,根据其工作量、 管理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结合岗位目标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确定四)津贴补贴的实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 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 理艰苦边远地区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 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 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继续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 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 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 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 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 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 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四、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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