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塘区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无锡市人民政府.doc
9页北塘区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为加强我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无 锡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以区国有资产投资 或者融资为主的、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 造项目或对北塘区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二条 区审计机关主管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 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建设 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 关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北塘区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 对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通过全过程跟踪的审计 方式,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促进建设单位规范管理,提高 项目投资效益第四条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区财政出资的行政事业 单位与机关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各街道、投融资平台可参照本规程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 作。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五条 根据我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年度跟 踪审计项目计划,并明确跟踪审计项目所采用的审计形式上年 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 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第六条 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需要,组织跟踪 审计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具有相关 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跟踪审计,实施跟踪审计 前应成立审计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 方案》,作为实施具体跟踪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二) 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三)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被审计单位(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四) 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 定时间;(五) 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具体分工情况,各成员应有明确 的职责;(六)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审计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审计 组负责实施第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 施方案:(一)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二) 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四)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 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 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 批准第九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 料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一)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二) 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 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三) 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踏勘形成的工作记录(包括照片、 视频等)第十条 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 法性的要求,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 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 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十一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 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 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编制审计工 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二) 审计事项名称;(三) 审计过程和结论;(四) 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五) 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六) 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并签名;(七) 索引号及页码;(A)附件数量。
第十二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 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 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意见单》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二) 审计意见和建议;(三) 被审计单位意见;(四) 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审计组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第十三条 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由审计 组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 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 关的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概(预) 算是否经过审批;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 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 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 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审计主要检查国家土地政 策和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 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 面问题。
第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文件 和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编制是否合 理,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完整,标底(控制价)是否合理并符合 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否规范第十八条 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审计主要审查项目相关经 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 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 否合规;相关合同结算条款中是否列明“最终决(结)算以审计 机关审定结果为准”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情况实施审计一)对有关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 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问题;各类签证、 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二) 对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 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 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 效,账实是否相符等三) 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等情况审计主要审查 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现场签证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四) 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主要审查开工报告、施工组织 设计等施工文件是否按规定审批;主要隐蔽工程是否真实,是否 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投标时的暂估价部分在具体实施时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结束后是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以及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 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使用是否合规;会计机 构和人员是否按规定设置配备,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有关 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相关税费的计提、交纳、减缓免手续等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主要依据有关社 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 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 合理利用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审计方法第二十三条 组织跟踪审计的单位根据建设投资规模、建设 周期、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可采取定期、不定期、 驻场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在上述审计内容中确定跟踪审计的主 要内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在审计 实施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告知跟踪审计事项。
由审计组召集建设 项目相关单位召开跟踪审计交底会议,使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了解 跟踪审计实施流程,明确跟踪审计资料报送要求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前,审计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相关专业图纸,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控 制价)、最高限价等进行审核监督,列席工程开标会,监督开标 过程的合规性,并收集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签订阶段,审计组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 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与造价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合规性、有 效性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视项目情况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 位建立有效的沟通制度,参加工程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 展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 设计变更及签证、重要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定价、使用等情况, 了解主要隐蔽工程施工情况,监督投标时暂估价部分的具体实 施,了解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技术、质量等问题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要求相关单位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 生的变更、签证进行登记备案制度专业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建 设单位核准认可后方可实施变更签证的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 定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本着“及时、完整、真实”的原则,按 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形成《跟踪审计日记》,并于次月5日之 前按规定编制出具跟踪审计月报,项目跟踪审计结束后应在二周 内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总结报告。
跟踪审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进展情况,跟踪审核情况:变更签证审核情况、主要材 料设备审核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合同执行情况;审计日记、 底稿、会议纪要、影像图片等证明性材料;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 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 区审计机关报审工程竣工决(结)算,由区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 计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机 关的业务指导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在实施跟踪审计时,必须依法审计, 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保守其在 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五章审计处理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 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 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 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正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立 即停止其审计业务,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旬括聘用的专业人员)滥用职权、 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文件的规 定与本规程冲突的,按本规程执行第三十九条 其他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