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期货交易与综合帐户相关作业规范.ppt
39页1,外資期貨交易與綜合帳戶 相關作業規範,95年3月,2,大綱,主題一 外資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主題二 開放外資透過綜合帳戶從事 國內期貨交易 主題三 調整法人部位限制放寬規定 主題四 配合新制實施相關作業,3,外資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主題一,4,外資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現行規範,法源依據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 交易目的 期貨交易須以證券避險目的為前提 僅得開立避險帳戶 額度與限制(不受各商品部位限制,但須受下列額度規範) 多頭避險額度:期貨及選擇權多方市值不得大於新台幣現金、約當現金 空頭避險額度:期貨及選擇權空方市值不得大於證券總市值 資金運用額度:期貨保證金與選擇權權利金加計其他新台幣貨幣工具,不得超過匯入資金30%,5,外資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法源依據 回歸「期貨交易法」規範 交易目的 不問外資期貨交易目的 額度與限制 部位限制:回歸各商品部位限制規範 (限制標準與本國交易人相同) 外資機構法人,基於避險需求,得申請部位限制放寬 (申請方式與本國機構法人相同) 資金管理 境外外資投入我國期貨市場之資金,限以「美金進、美金出」為前提,6,外資從事國內期貨交易,規劃內容 開放外資以非避險目的從事我國期貨交易之方式包括:直接帳戶與綜合帳戶(限境外外資) 開放對象: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含法人及自然人),7,外資參與國內期貨市場身分示意圖,8,外資期貨交易身分編號 (ID System),單一ID制: 每一外國交易人均須事先取得ID,始得於本國從事期貨交易或證券投資(應行注意事項7Ⅰ、業務規則44-4Ⅰ) 同一外資已持有證交所核發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ID」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時應沿用原ID,反之亦然 (應行注意事項7Ⅲ、業務規則44-4Ⅳ) 外資ID之取得,境內外資由本國期貨商或證券商完成,境外外資則由國內代理人(即保管銀行)完成(登記作業要點壹一(三)、貳一(三)),9,境外外資期貨交易資金管理,美金進、美金出 為降低開放外資從事我國期貨交易,對我國匯率之衝擊,境外外資參與我國期貨市場(無論新台幣計價商品或未來美金計價商品),限以「美金進、美金出」為原則(應行注意事項11、業務規則44-9) 保管銀行對同一境外外資,應分別設帳管理「證券投資資金」與「期貨交易資金」 未來境外外資應依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目的,分別匯入不同的帳戶,10,境外外資國內代理人,境外外資均應委託國內代理人辦理相關業務 國內代理人應辦業務 代理國內期貨交易之開戶、期貨交易相關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手續(應行注意事項6) 代理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應行注意事項9) 代理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應行注意事項12) 設帳登載資金運用資料,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應行注意事項16) 同時符合前揭各項代理人應辦業務資格者,即為保管銀行,11,外資開戶流程(一),境外外資委託國內代理人、簽訂保管契約、開立外幣存款帳戶 國內代理人之資格,以保管銀行得辦理所有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6,9,12,16、業務規則44-10) 保管契約應符合期交所業務規則規定,並記載下列事項 (業務規則44-5Ⅱ4) 以美元辦理保證金收付及保證金追繳。
指定代理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事宜 匯入資金之運用 辦理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資金結售為新臺幣之用途及範圍 控管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之用途及結購為美元之規定 保證金追繳之處理方式 辦理有關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事宜 提供委託紀錄之方式 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及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概況 ,並將資料提供予本公司登錄12,外資開戶流程(二),辦理身分登記(境外外資) 透過國內代理人(即保管銀行)辦理(登記作業要點壹一(三)) 應備文件 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機構法人: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 作業流程 由保管銀行填具「申請登記表」,並於證交所「外資線上登記暨保管銀行申報系統」 輸入資料 經證交所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即製發「完成登記證明」,郵寄保管銀行 保管銀行事後定期將相關資料送交證交所備查,13,外資開戶流程(二),辦理身分登記(境內外資) 透過證券商、期貨商辦理(登記作業要點貳一(三)) 應備文件 自然人:護照、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 機構法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作業流程 自行檢具應備文件,填具「申請登記表」 ,委託證券商或期貨商向證交所辦理 由證券商或期貨商線上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證交所即進行資料檢核,並由證交所系統線上提供申請登記結果,即可開戶 境內外資身分登記資料,無須送交證交所,由證券商或期貨商自行保存,14,外資開戶流程(三),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境外外資) 檢附文件(業務規則44-5) 境外外資 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授權書或指派書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 之證明文件影本 與保管機構之契約(得以保管銀行出具之聲明書代替),15,外資開戶流程(三),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境內外資) 檢附文件(業務規則44-5) 境內自然人 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護照 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境內法人 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負責人身分證 (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16,市場監理架構圖,同一交易人於不同期貨商、不同帳戶所持有之部位併計後,不得逾越部位限制規定 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持有之部位,與其所有直接帳戶部位併計後,不得逾越部位限制規定,17,開放外資透過綜合帳戶 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主題二,18,外資綜合帳戶之開立限制,綜合帳戶開戶資格條件(業務規則44-5Ⅲ): 開戶戶數不限:同一境外外國期貨商得於同一本國期貨商得開立多個綜合帳戶,亦得於不同本國期貨商再開立綜合帳戶,1.具備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2.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或其分支機構在我國未曾受證券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處以暫停總(分)公司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之處分者 3.最近三年未有違背其本國或我國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之情事 4.最近三年未曾受本公司處以註銷其綜合帳戶之情事19,外資綜合帳戶之開立限制(續),得接受開設綜合帳戶之本國期貨商,限以期交所結算會員為限(業務規則44-6Ⅰ) 得透過綜合帳戶從事我國期貨交易之個別交易人,限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為限(業務規則44-6Ⅱ),20,綜合帳戶開戶文件,檢附文件(業務規則44-5) 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授權書或指派書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 之證明文件影本 與保管機構之契約(得以保管銀行出具之聲明書代替) 外國期貨商之結算會員資格證明 未受處分及違約等聲明書 部位申報人協議結果之約定書 並由本國期貨商三日內作書面申報(業務規則46-1),21,綜合帳戶開戶流程,,22,外資綜合帳戶相關規範,綜合帳戶不得買賣採實物交割之期貨交易契約(業務規則49-1) 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不得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本公司市場交易,亦不得使用綜合帳戶自行買賣(業務規則44-6Ⅱ) 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未沖銷部位,不得逾越本公司各期貨交易契約交易規則之部位限制(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3、受託契約準則5-1) 法人機構依本公司「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作業要點」申請放寬部位限制者,於核准放寬期間內不得藉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放寬部位限制作業要點8),23,綜合帳戶之交易與結算,綜合帳戶對於本國期貨商,得不揭露個別交易人之身分資料及交易資料,綜合帳戶之交易與結算,均以視綜合帳戶為一交易人為原則 交易:本國期貨商接受綜合帳戶委託時,視每一綜合帳戶為一個交易人,以綜合帳戶之帳號下單,,24,綜合帳戶之結算作業,預收保證金 期貨商受理綜合帳戶之交易委託,應依該帳戶下個別交易人之買賣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業務規則53Ⅱ) 指定開平倉、指定部位沖銷 同一綜合帳戶中反向部位不自動平倉,需由結算會員申請指定平倉(期貨契約與現制不同) 委託單需指定開、平倉狀態,指定新倉者,則新增部位,指定平倉者,則沖銷現有部位 部位戶抵、指定部位組合、指定部位沖銷 期貨商辦理綜合帳戶之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部位互抵、期貨交易契約指定部位組合及指定部位沖銷作業,應以同一個別交易人之未沖銷部位辦理之(業務規則53Ⅲ)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收盤後多空部位組合,於綜合帳戶不適用(業務規則83Ⅲ),25,外資綜合帳戶之部位申報,每一綜合帳戶均需於開戶時,協議部位申報人 綜合帳戶之部位申報人由本國期貨商、外國期貨商或保管銀行擇一擔任(業務規則46-1Ⅱ) 綜合帳戶部位申報人應於交易日次一營業日6:00前,透過期交所媒體申報系統進行申報(業務規則46-2Ⅰ) 綜合帳戶之部位申報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應由開設綜合帳戶之外國期貨經紀商負責。
如申報資料虛偽不實或拒絕申報時,期交所得通知期貨商停止收受該綜合帳戶之新倉委託,情節嚴重者得通知撤銷帳戶 (業務規則46-2ⅡⅢ),26,調整法人部位限制放寬規定,主題三,27,現行法人機構避險帳戶,現行規範 僅允許特定法人申請開設避險帳戶 (證券商、證券投信基金、銀行、保險公司、外資法人、 政府基金) 避險帳戶完全豁免各商品部位限制 無限期 無持有部位上限 僅需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及內部控制制度規範,28,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配合修正之法規 廢止現行期交所「法人機構申請避險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新訂期交所「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作業要點」 現行各商品「交易規則」有關部位限制之規定,一併由「豁免」部位限制,修正為「放寬」部位限制,29,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申請書件 申請書 身分證明文件 過去持有相關現貨標的之資料 過去十二個月每月月底持有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轉換公司債及股票證券信託基金總市值,或其他相關資料 過去持有期貨或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資料,由期交所自行計算,申請人不需提供,30,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新制實施後 申請資格:所有國內、外法人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避險帳戶:帳戶本身不再區分「一般帳戶」或「避險帳戶」,法人機構如因避險需要經期交所核准放寬部位限制者,由期交所個別控管。
放寬額度: 由法人機構按不同商品分別提出申請,期交所依個案內容核准 放寬額度以各商品一般法人部位限制標準之「整數倍」為原則 股價指數期貨、利率期貨避險額度最多至法人部位限制3倍;股價指數選擇權避險額度最多至法人部位限制10倍,31,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32,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有效期限: 放寬部位限制經核准,有效期間均為1年 申請人屆時如有繼續放寬部位限制之需要,應於效期截止前重新提出申請,期交所不負屆期前預先通知之責 在放寬部位限制有效期間內,如申請人認為原核准之避險額度不敷需要時,亦得重新申請 放寬部位限制之法人機構於放寬有效期間不得藉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33,配合新制實施相關作業,主題四,34,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過渡期間,過渡期間為新制實施日至其次近月契約最後交易日止新制實施日為95年3月27日,過渡期間為95年3月27日至95年5月17日,自95年5月18日起一律以新制控管部位限制 期交所對法人持有之未沖銷部位額度,於過渡期間 ,暫以「新制、舊制孰寬者」作為檢核與控管標準 法人機構仍需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及內部控制制度規範,35,身分碼變更與外資帳戶開設,自3/6起,期交所結算系統即開始接受境外外資綜合帳戶(身分碼f)及非避險直接帳戶(身分碼A)之開戶資料上傳,惟該二類帳戶必須俟3/27新制實施後,始得交易 3/24收盤後,期交所主動調整原避險法人之身分碼(a、b、d、e、g、h、l、m)為一般帳戶(大寫字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