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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29页DOC).docx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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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资料推荐…………………………………………………福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福州市审计局执法依据:(共7件)1、法律(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2、行政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3、部门规章(1件)《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4、地方政府规章(1件)《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5、规范性文件(1件)《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二、 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处罚(共49项) 1、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3、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5、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6、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7、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1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1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5、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16、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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