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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欧盟日本标签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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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16319595
  • 上传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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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国市场-食品标签要求韩国对食品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负责,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制定并执行食品相关标签的标准所有进口的食品必须附有韩文的标签标贴可被使用,但不应轻易地被移去,亦不得遮盖原来的标签韩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具体如下:1. 食品标签强制性标注的内容食品标签必须强制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沥干物、原产国、日期标示和贮藏指南、食用方法(仅适用于冷冻食品)和保质期茶、饮料、特殊营养食品、健康补充食品等应标示食品类型;需标示除人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种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种及四种以下时可只标主要成分;容器、包装材料的标示要求;其他说明和警示性标注内容(辐照食品、饮料酒、含苯丙氨酸的食品、易腐食品等);2. 豁免标注的要求属于立即制作、加工并销售的食品,可将标示事项(只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制造时间、保管和处理方法)标示在陈列架(箱)或其他标示牌上,可免于单个产品的标签散装销售食品如果冻、糖果等,需在大包装上标示品名、生产厂商、生产时间等3. 字体字号、标注位置等的规定质量和体积要求使用国际单位制标示内容应清晰且在指定的位置上,其中,食品名称、类型、重量、容量和件数,必须在容器或包装的主标示面上一起标示。

      其它的项目不做特别要求需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包装或容器上,但对容易影响食品卫生的内包装(如干果类、糖块类、巧克力类、口香糖等),可以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或容器上主标示面上的食品名称用 7 号以上、22 号以下的印刷字;食品类型、重量、容量及件数用 12 号以上印刷字制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量等使用 7 号以上印刷字厂名、厂址、营养成分、其他标示用 6 号以上印刷字4. 配料成分的标注要求首先应注明《食品准则与标准》中规定的主要成分,然后按质量降序列出其他四种或更多的成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标注成分含量;无分类名称的使用规定;加工用水不需要标出5. 净含量和固形物(沥干物)的标注应按内容物的状态,用重量、容量或个数(件)来标示内容物为固体或半固体,用重量标示;液体,用容量来标示;固体和液体的混合物(包括不能直接饮用的液体),用重量或容量标示;如用件(个)数标示其内容物时,应在括号内标示重量或容量使用之前,需要丢弃的液体(按产品的特性,自然产生的液体除外)的食品,须标示固形物的重量6. 原产国、制造、经销者名称和地址需标注的责任者范围包括: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原产国,但是,外国的制造厂名,以外文标示时,不必再用韩文标示;除制造厂家之外,如果要把商品分销商或流通专门销售商的销售商名称及所在地一并标示时,应使用不大于制造厂名标示字体的印刷字标示销售商名称和所在地。

      标示标准规定的标示事项之外的销售商商号或商标,应使用不大于制造厂名字体的印刷字原产国必须强制性标注,如果进口食物成分比例很小时可免标注7. 贮藏指南和食用方法的标注标示流通期限时,需要特殊使用或保存条件的食品应一起标示贮藏指南例如,需要冷冻或冷藏流通时,须注明“冷冻保存”或“冷藏保存”,并标示保持质量所需的冷冻或冷藏温度易腐食品、需烹调或加热食用的产品以及冷冻食品需标注贮藏指南;冷冻食品需标注食用方法 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于 2003 年 8 月颁布了《韩国食品标签标准》,全面详细描述了韩国的食品标签要求,包括对进口食品标签的要求韩国食品标签标准(第一部分)(Foods Labeling Standards (1))韩国食品标签标准(第二部分)(Foods Labeling Standards (2))韩国食品标签标准(第三部分)(Foods Labeling Standards (3))基本要求●食品标签应使用区别包装底色的字体、色调和大小● 食品标签须用不能抹掉的墨水印制、刻印或烧印等须用韩文标示,但为了帮助消费者理解,可以混用或并用汉语或其他外语,字体应小于或等于韩国语印刷字体。

      进口食品或依据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外语可比韩国语印刷字体大●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食品类型、厂商名称及地址、日期标示、配料和净含量进口食品标原产国●质量和体积要求使用国际单位制标示内容应清晰且在指定的位置上,其中,食品名称、类型、重量、容量和件数,必须在容器或包装的主标示面上一起标示其它的项目不做特别要求●需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包装或容器上,但对容易影响食品卫生的内包装(如干果类、糖块类、巧克力类、口香糖等) ,可以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或容器上●主标示面上的食品名称用 7 号以上、22 号以下的印刷字;食品类型、重量、容量及件数用 12 号以上印刷字●制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量等使用 7 号以上印刷字厂名、厂址、营养成分、其他标示用 6 号以上印刷字净含量(固形物)◆应按内容物的状态,用重量、容量或(件)个数来标示内容物为固体或半固体,用重量标示;液体,用容量来标示;固体和液体的混合物(包括不能直接饮用的液体) ,用重量或容量标示;如用件(个)数标示其内容物时,应在括号内标示重量或容量◆使用之前,需要丢弃的液体(按产品的特性,自然产生的液体除外)的食品,须标示固形物的重量。

      原产国、制造、经销者名称和地址●须标示制造厂名和负责制造厂家的产品退换业务部门的所在地●除制造厂家之外,食品分销商、专卖销售商、食品进口销售商等须与厂名并行标示其所在地、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原产国,但是,外国的制造厂名,以外语标示时,不必再用韩国语标示●除制造厂家之外,如果要把商品分销商或流通专门销售商的销售商名称及所在地一并标示时,应使用不大于制造厂名标示字体的印刷字标示销售商名称和所在地标示标准规定的标示事项之外的销售商商号或商标,应使用不大于制造厂名字体的印刷字罐装食品,年的表示只用最后数字,10 月、11 月、12 月分别用 O、N 、D 表示,表示 1 月至 9 月时,在前面加零 贮藏指南◆标示流通期限时,需要特殊使用或保存条件的食品应一起标示贮藏指南例如,需要冷冻或冷藏流通时,须注明“冷冻保存”或“ 冷藏保存 ”,并标示保持质量所需的冷冻或冷藏温度免于标示条件及要求对某些有自己特性的食品,其标示方法可不遵守必须标示内容的规定★不需标示所有配料名称,只注明主要成分,然后按重量降序列出四种或更多的成分不需标示各种成分的实际含量★批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于标示★除易腐变质食品、需要烹调或加热的食品、冷冻食品外,其他食品可以免于标示储藏指南。

      ★除冷冻食品外,食用方法可以免于标示欧盟食品标签欧盟成员国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希腊、荷兰、爱尔兰、卢森堡、比利时、丹麦、奥地利、瑞典、芬兰、西班牙、捷克、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 25 个国家食品标签的法规是欧盟作为一个地区经济共同体制定的,在食品进入这一地区时,标签不仅要遵守此法规,同时还要符合具体输往国的规定标签的一致性有助于内部市场的平稳如果共同体没有特定规定时,各成员国可以附加某些民民族性规定,并可以加到本指令的普遍规定中,这些规定应该通过欧盟的决议程序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食品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应真实、易于理解、位置明显清晰易认、不易擦抹,且不可被其他文字图案所遮蔽标签上禁止使用误导消费者或称食品具有药物成分的信息不能提示该食品拥有特殊特性,而其他食品都拥有这一特性●食品标签应使用英语,或翻译成各成员国消费者易懂的语言例如法国使用法语●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厂商(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或分销商等)名称地址、日期标示(包括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特殊的贮藏或使用条件、使用说明、酒精含量和批次。

      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酒精含量及欧盟条例关于特殊食品的其他必标内容必须标注在同一视野中●对于计划供给大众饮食店用于加工的食品和计划售给最终消费者,但在售给最终消费者以前已售出的食品,其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保质期(…之前食用)、制造商、包装商的名称地址商标、牌子以及想象的名称不能代替食品名称标签上应标示食品的全部配料,并按重量递减顺序排列●配料表前应有“配料(ingredients)的字样●配料应使用专用名称或种类名称,对于单一配料食品或符合豁免要求的食品可免于标注配料表净含量●应用公制单位标示液体-----升 毫升 其他------千克 克●字体要符合要求,在净含量后面加小写字母“e”,字体的高度不小于 3 毫米●固体食品置于液体介质中时应标示固形物含量液体介质包括混合液、冷冻或速冻后的混合物,在加工中对必需物质起辅助作用,对消费者不是决定因素如盐水、糖水等●预包装食品由 2 个或 2 个以上同品种同重量的单个包装组成,标注净含量时应标注个体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原产国必须标注5、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必须标注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6、日期标示(包括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日期标注是必须的。

      标注方式为日/月/年,不可以使用代码保质期不超过 3 个月时,显示日和月就可以保质期大于 3 个月小于 18 个月时,显示月和年大于 18 个月显示年●日期标注前标示字样为:“最好在….之前食用( Best before….) ”,或“最好在…….结束前食用(Best before end….)”对于易腐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很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的食品,其保质期应标示为“……之前食用(use by)” 字样必要时还应标注贮藏条件可以用不同国家的语言(西班牙、丹麦等)●保质期与贮藏有关系时,应标注贮藏条件7、特殊贮藏条件特殊贮藏条件和食用条件应在标签标注,如果贮藏条件会影响食品使用期限时,该条件必须遵循使用期限8、食用指南对于若没有食用说明便不可能正确食用的食品应标明食用说明说明应能使消费者正确理解、正确食用以字母 L 开始,标注食品标签上或指示明显区分的位置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不是强制性的除非欧盟指令有规定或产品标签、外观或广告中做出营养声明外●营养标签必须包括营养成分的数字声明,用每 100 克或每 100 毫升或每份(根据标签定量)或每部分(假定包装上说明部分总数)标注资料应以表格形式描述,如果有空间,数字必须对齐呈直线。

      否则,以线性形式日本食品标签日本标签要求:日本把标签称为标示,记载在食品容器包装上的文字或图形包括透过包装容器可以看到的文字图形以及在内部的说明书食品标签上使用日本国文字,要正确使用通俗易懂、便于食用者购买该食品或添加剂的用语.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食品名称、日期标示、厂商(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或分销商等)名称地址、配料表、净含量、食用方法或保存法、添加剂其他标示事项含有添加剂的食品,要标明“食品添加剂”及该添加剂的物品种类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成添加剂则需要使用规定的品名;其他添加剂由厚生大臣规定品名有标示量规定的添加剂,应标明百分含量净含量 用“克”或“公斤”为单位,单位必须明确标示,同时在内容量标示的文字后面,加括号标示(X 个放入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及添加剂不再标示生产日期,而要标示保质期●标示日期用顺位六位数,具体方法为:尝味期限:XXXXXX进口商品,可用进口商名称代替生产厂名称●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标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名称)及加工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对于进口商品,可以用进口商经营部地址代替生产厂地址包装容器为玻璃瓶时,应标明“冷藏”。

      ●可常温保存的制品,应标明“不得保存于超常温度”等含义,以便于识别免于标示的规定 1、容器包装(容器包装为零售包装时,即指该包装)的面积为 30 平方厘米以下的食品,可省略其标示2、依其成分属化学合成品以外的添加剂,按厚生大臣规定的品名进行生产、加工或进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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