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侦查超期羁押问题探析.doc
10页公安机关侦查超期羁押问题探析摘要:拘留、逮捕作为侦查阶段重要的强制措滋, 一直是公安机关突破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但 随之带来的超期羁押问题却一直饱受各种争议在我国侦查 实践中超期羁押现象普遍存在,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 法权益,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理论,给法治中 国的建设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针对公安机关侦查阶 段超期羁押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探析,并对如何解决超期羁押 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关键词: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 讼法规定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侦查阶段的超 期羁押、移送起诉阶段的超期羁押和审判阶段的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性使其一直被高度重视,也因此被法律 所明文禁止,但在侦查实践中却依然时有发生,引起了广泛 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将主要探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超期羁 押问题一、侦查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侦查超期羁押是指因为侦查机关没有能够在法定期限 内将案件侦查终结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超出法定侦查期限的 羁押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羁押虽然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 措施,但却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 措施后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当然状态和必然结 果。
因此,实际上羁押是时刻伴随着拘留、逮捕后的犯罪嫌 疑人的超期羁押在侦查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 刑事拘留中的超期羁押公安机关虽然可以作出 拘留的决定,但是逮捕需要提请人民检擦院批准,因此拘留 的期限实际包括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总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 情况下最多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多为14日,对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多延长至37 日由此可以判断,超过上述期限规定的便是拘留中的超期 羁押(二) 逮捕后移送起诉前的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 第二篇第二章“侦查终结” 一节中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 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第154条、156条、157 条对逮捕后的不同羁押情形作出了不一样的最长羁押期限 规定,分别为2个月、3个月、5个月、7个月第155条规 定了没有具体期限的特殊案件情形,这类案件是指关系国家 政治、外交等方面,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等重大间题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1]因此,在不同的逮捕羁押情形 下分别超过法律规定情形的羁押期限而未完成侦查终结移 送起诉的均属于超期羁押(三)补充侦查的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 第二、三款对补充侦查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 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 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 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可见,对于退回侦查机 关补充侦查的每次期限超过1个月的或者退回补充侦查次数 超过两次的就是超期羁押二、侦查超期羁押的危害(一) 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人生自由权作 为基本人权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 2012年第二次《刑事诉讼法》修正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 直接写入法规,《宪法》第37条直接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超期羁押的实质就是非 法拘禁,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生自由权,这严重侵犯了犯罪 嫌疑人的权益,并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和摧 残同时,也给被羁押者的家庭和亲人带来严重的负担和痛 苦,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侦查机关的不满和对司 法的失望,成为引发社会不和谐与不安定的潜在因素(二) 妨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是刑 事诉讼追求的两大永恒价值目标,而侦查超期羁押不仅破坏 了公正,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公平对待,而且也拖延了诉 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效率,不仅不利于保护无辜羁押者,而 且容易导致真正的犯罪人逍遥法外,客观上是在放纵犯罪, 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因素。
即使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 犯罪人,也是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实现程序公正的,耗费 了司法资源,且折抵刑期后导致刑罚羁押时间变短,对犯罪 人的改造教育时间变短,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可能性也降低(三)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是准确 及时的打击犯罪,遏制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的权益,但公安机 关却依旧超过法律对侦查羁押期限的明确规定超期羁押犯 罪嫌疑人,用非法的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这容易造成普通 民众对司法机关能否客观公正的处理刑事案件产生怀疑而 且作为法律实施者不仅不以身作则还随意践踏法律,也会使 公众对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怨言和质疑,对 法律的充满失望和不尊重超期羁押极大的破坏了人们对法 治的信心,这是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中国所不能接 受的三、侦查超期羁押的原因(一)侦查人员法治观念不足虽然随着湖北余祥林案、 云南杜培武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纠 正,侦查人员的法治观念得到一定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相 比较专业的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现代 刑事诉讼理念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习惯根据“有罪推定”的 原则,本着“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思想进行执法[2],妄想 通过长期羁押的方式获取犯罪证据,侦破案件。
哪怕超期, 也有刑诉法规定的折抵刑期条款,在心理上也减轻了自身的 罪恶感,寻找到了非法行为的借口和"正当”理由而且不 健全的追责机制,也导致侦查人员可以肆无忌惮的作出超期 羁押的决定,不需要担心受到相应的惩罚(二)法律条文模糊不清《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刑事 诉讼活动作了系统性的规定,但关于诉讼期限某些模棱两可 或者任意性较大的规定仍然给超期羁押留下了漏洞和隐患 比如第158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 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但是对“重要”的标准 却未予以界定,只是对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作了原则性规定, 井没有对具有的程序和操作方法进行相关约束而第二款对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侦查羁 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完全可能导致侦 查机关为了拖延办案时间一直不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另 外,在延长侦查羁期限的法律规定下,延长理由含糊不清, 容易导致歧义第156条延长羁押期限的四种情形中规定的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 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 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其中“交通十分不便”、“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等多处不明确的延长押期限理由,使的 原本不需要延长的羁押依旧在可操作性的规定下被任意延 长。
(三)检察机关监督不力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监督机关,依法对 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在面对 超期羁押时严重的作为‘不给力”从表一中,可以明显看 出相比较监督撤案、监督立案、纠正监管活动、立案监督和 侦查监督,人民检擦院进行监督超期羁押的次数是极少的, 甚至不及其他监督活动的零头一方面是因为检察机关的监 督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大多只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 通知的形式对侦查机关进行建议纠正,侦查机若不理睬,检 察机关也无可奈何;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存在利 益上的一致性,检察机关事实上还承担着审查起诉的职责, 侦查机关能否获得充足的证据对检察机关能否成功起诉起 到关键性的作用,虽然具体的监督权和起诉权归属于检察机 关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但这种类似相互矛盾的设置导致检 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略显尴尬(四)羁押场所的非独立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看守 所作为侦查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侦查 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的 看守所是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与刑侦、经侦、治安、消防 等平行的职能部门,共同设置与同一级公安机关内部[3], 并且接受相同负责人的领导,这就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逮捕羁押完全是同一机构负责,完全可以在长时间的羁押期 间对犯罪嫌疑人“任意妄为”。
细数侦查阶段发生的刑讯逼 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行为,无一不是与羁押场所有着 密切的联系羁押场所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紧密性越强, 被羁押者权利和自由被侵犯的可能性就越高四、侦查超期羁押对策的思考(一) 强化侦查人员的法治观念依法侦查是侦查活动 首先必须遵循的原则侦查人员作为侦查主体,必须在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制定的 办案规定和条例的范围内进行侦查人员应该坚持"无罪推 定"的原则,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避免先入为主的将 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犯罪人,充分认识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 法权益的重要性,以免造成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违法 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公安机关也要尽快落实《关 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相关内 容,特别是主办侦查员制度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 全和落实超期羁押责任制度,让侦查人员承担起对案件质量 的责任,在严格责任制度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二) 完善法律的羁押规定虽然刑诉法对羁押问题作 了相关的立法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和法律条文上还应当进一 步进行完香首先需要细化不同情形下的羁押施行细节,明 确规定逮捕后最高羁押期限,井且完善延长羁押羁押限期的 理由,防止犯罪嫌疑人被迫承受与其涉嫌犯罪行为不相适应 的羁押期限。
对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要酌情而定,但并不 能无限期的延长其次需要正确适用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 定,对“重要罪行”及“发现之日”等法律规定进行严格限 制以一定的刑罚标准来掌握“重要”尺度,而并非任何犯罪 都算进重要的行列另外需要加强羁押期间对嫌疑人的权利 保护,完善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健全和落实检察机关对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这也是从源头上解决超期羁押的根 本⑷(三)加大监督的力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监督机关, 首先需要加强对超期羁押的法律监督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 合法权益,防止侦查机关违反诉讼法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 人身自由权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行为的纠正处置 权,对不接受监督、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办案单位和人员, 有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以此来加强检察院的监督权威其 次,也需要加强人大监督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 予以监督,督促侦查机关及时纠正超期羁押案件井及时报告 处理结果而上级公安机关也要不定期对下级公安机关的侦 介羁押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作为对相关负责人的考核指标 之一,提高负责人及办案人员的重视程度(%1) 实行羁押场所独立制。
看守所作为羁押犯罪嫌疑 人的场所,不但担负着监管和教育犯罪嫌疑人的职能,而且 也有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在由公安机关控制下的看守所中时,其实质是很难去维 护被羁押着的合法权益的,很难摆脱成为侦查的工具或刑事 追诉的手段等命运[5]将看守所独立于公安机关,真正实 现逮捕和羁押的分离,能够更好的保障羁押场所的独立性和 话语权,减少和防止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确 保嫌疑人充分的行使侦查阶段回见律师、提出羁押异议等权 利而且看守所作为独立第三方,也能够起到监督侦查机关 的作用,监督被羁押人在羁押期满之日侦查机关是否有及时 变更羁押手续或者释放手续,对不合法的羁押行为,及时向 公安机关发出纠正建议或者直接提请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 能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参考文献:[1] 冯涛.论控制侦查中的超期羁押[J].中共成都市委 党校学报,2001 (6): 54.[2] 郭冠扬•浅析我国侦查阶段的超期羁押问题[J].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报,2007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