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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指导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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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时间】2013-5-27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7日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检例第9号)【关键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 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 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 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泽强,男,河北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北京欣和物流仓储中心电工2010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在北京市朝阳区小 营北路13号工地施工现场,用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 随意编写的号码发送。

      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2010年8月5日向当地 公安机关报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首都国际机场 运行监控中心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对东、西航站楼 和机坪进行排查,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诉讼过程】2010年8月7日,李泽强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北京首都 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笛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3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泽强 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 1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泽强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 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李泽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泽强犯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泽强在法定 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检例第40号)【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 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 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卫学臣,男,辽宁省人,1987年出生,原系大连金色假期旅行社导游2010年6月13日14时46分,被告人卫学臣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 午餐后,对四川导游李忠键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用拨打大连周水 子国际机场问询处,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告诉接的机场工作人 员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接到后,立即启 动防恐预案,将飞机安排到隔离机位,组织公安、安检对飞机客、货舱清仓,对每位 出港旅客资料核对确认排查,查看安检现场录像,确认没有可疑问题后,当日19时33分,3118814航班飞机起飞,晚点33分钟。

      诉讼过程】2010年6月13日,卫学臣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机场 分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8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9月20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卫学臣涉嫌编 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0月11日,甘井子区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卫学臣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 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卫学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 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卫 学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卫学 臣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岀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检例第简号)【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择一重罪处断【要旨】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 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袁才彦,男,湖北省人,195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袁才彦因经济拮据,意图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勒索钱 财2004年9月29日,被告人袁才彦冒用名为“张锐”的假身份证,在河南省工商 银行信阳分行红星路支行体彩广场分理处申请办理了牡丹灵通卡账户2005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袁才彦拨打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的,编造已经放置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以不给钱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 相威胁,要求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在1小时内向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 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并进行人员疏散接警后,公安机关启动防爆预案,出动警力300余名对商场进行安全排查被告人袁才彦的行为造成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暂停营业3 个半小时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袁才彦拨打福州市新华都百货商场的,称已在 商场内放置炸弹,要求福州市新华都百货商场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5万元汇入其 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接警后,公安机关出动大批警力进行人员疏散、搜爆检 查,并对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交通管制1月27日"时,被告人袁才彦拨打上海市铁路局春运办公室的,称已在 火车上放置炸弹,并以引爆炸弹相威胁要求春运办公室在半4、时内将人民币10 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

      接警后,上海铁路公安局抽调大批警力对旅 客、列车和火车站进行安全检查1月27日14时,被告人袁才彦拨打广州市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的,要求 广州市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 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1月27日16时,被告人袁才彦拨打深圳市天虹商场的,要求深圳市天虹 商场在1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内 引爆炸弹1月27日16时32分,被告人袁才彦拨打南宁市百货商场的,要求南宁 市百货商场在1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 商场门口引爆炸弹接警后,公安机关出动警力300余名在商场进行搜爆和安全 检查诉讼过程】2005年1月28日,袁才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 事拘留2005年2月案件移交袁才彦的主要犯罪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管 辖,3月4日袁才彦被逮捕,4月5日侦查终结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2005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 分院管辖,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袁才彦涉嫌编造虚假恐 怖信息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6月24日,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袁才彦为勒索钱财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等 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严 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才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才彦提岀上 诉2005年8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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