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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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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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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 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 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 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 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 .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 .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 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 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 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 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 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 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 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 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 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 回答下列问题:① 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 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 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 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 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 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 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 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 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 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 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① 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② 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答: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 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 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 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 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 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 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 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 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 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 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③ 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答: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 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 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 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 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 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 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5、李楠30 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 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在他出走4 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 请宣告李楠死亡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 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不 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 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 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 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 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 继承财产,完全合法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 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 在案例中,李楠与贺敏的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问题的关键在 于法院宣告李楠死亡的时间和李楠在外和白雪结婚的时间是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之前 则构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实婚姻的情况(看法院怎样去认定)白雪可以接受李楠和贺敏各一 半财产的那份也就是4 分子一如果是之后,就是合法婚姻,则,白雪完全可以继承李 楠和前期那一半的财产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 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被 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 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诶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 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6、 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 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 一女,现年 10 周岁,自2000 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 年 8 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 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 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 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 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2003 年5 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 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 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 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 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 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 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 ,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 答: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是因为本案中王某有赌博恶习,经过一次判决不准离 婚的诉讼后还不悔改,应认定王某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而且双方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超过一年的时间双方没有同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 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女儿应判决 由李某抚养为宜。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 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本案中,王某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其抚养未成年子女明 显对子女不利,相反李某无此问题且李某通过自己劳动能够抚养女儿,故应判决由李某抚 养;3、分居期间,男方所借款项应由王某自行清偿,因为这是王某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双 方共同的生产生活开支而是资助他人,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只能由王某自行清偿;女方, 即李某所借款项,属于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这是因为父母 对于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抚养义务,李某借款用于抚养子女,故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清7、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 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 年 6 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 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 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 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30 万元协议 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林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02 年 5 月,曾明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林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 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并简述理由答: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 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 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 重……”而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又将“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为可以离婚的法 定事由之一关于忠诚协议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难点对此, 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 4 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 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 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当 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 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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