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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债权债务承继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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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l****1
  • 文档编号:447324592
  • 上传时间: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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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合并债权债务承继问题债权、债务的承继,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 的公司,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灭的公司对外的债权与 债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 务,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公司丧失法人人格,而且存 续的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也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对于公司合并 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民法通则》规定,合 同之债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合并发生的财产转移,其性质 与合同之债的转让不同,在合并过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 积极财产(如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和消极财产(如债 务)均转移于存续公司,这在民法上称之为财产的概括承受 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由于财 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 不必经合并双方债权人的同意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立的公司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 必须接受原来公司的债务,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生效)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 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2月1日生效)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 由兼并方承担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 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 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 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 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 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 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 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 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 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 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

      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 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 由控股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修订)(2014年3月1日生效)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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