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doc
7页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下 称援助方)无偿援助工作的管理,有效地利用国际援助,促 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援助方是指向我国提供无偿援助 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无偿援助是指由商务部归口管理 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向我国无偿提供的资金、技术、设备 援助和人员培训等第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下称受援主 管部门)是指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 归口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的项目实施单位(下称项目单位) 是指直接接受并具体实施无偿援助项目(下称项目)的机构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商务部归口管理的接受援助方 无偿援助项目的管理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商务部归口管理援助方对华无偿援助,代表我 国政府与援助方商定国别方案,签署原则性文件,协调与援 助方的关系,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监督项目实施,处理无偿 援助的相关事务第八条受援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指导、协调、管理、 监督项目单位具体实施项目第九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协议的规定实施项目,接受 受援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正 确使用。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筛选和生效第十条申请项目应:(一) 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二) 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优先领域、技术专长和资 金规模等合作条件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中、外文本),受 援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商务部提交正式项目申请第十二条受援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项目申请时,应 提交项目中方配套资金方案,确保项目日常运行经费第十三条 商务部收到项目申请后,依据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评估、筛选,并在30天内将处理意见通 知受援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前,受援主管 部门应对协议文本予以确认第十五条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项目正式 生效第四章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函告受援 主管部门,同时与受援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受援 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根据需要,商 务部可与援助方签署年度工作方案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设立项目领导小组或指导委员会指 导、协调、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协议,设立项目管理办公 室项目单位指定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下称项目主任), 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保持 人员稳定。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协议及年度工作方案,在 受援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项目活动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活动不得更改,如确 需更改,须经商务部和援助方同意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商务部和援助方根据项 目协议对项目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商务部和受援主管部门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五章项目的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实行分级制和项目主任负 责制受援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受援主管部门应与各项目单位签订责任书第二十三条受援主管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所 需中方配套资金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协议规定的 范围和用途如确需要更改资金使用用途的,须经商务部和 援助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与项目活动无关的工资、奖 金、福利等用途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包括中方管理的项目受援资金和 配套资金,均须按照我国现行财务制度,纳入受援主管部门 或项目单位的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受援主管部门和项目单 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 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与本项目单位的财务 部门共同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单位负责人和项目主 任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按计划结束后,受援资金如有结余, 须由商务部和援助方重新商定结余资金的用途,受援主管部 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将结余资金挪作他用第六章项目的物资管理第二十八条受援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 协议采购项目所需物资第二十九条 按照项目协议采购或受赠的物资,项目单 位应通过受援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免税申请商务部审核 后出具进口物资关税和国内物资增值税免税证明,项目单位 按规定办理项目物资免税手续第三十条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单位须建立受援物资 台账管理制度,对采购或受赠的物资和设备进行登记管理, 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 作他用项目结束后,受援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 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并将受援资产纳入本部门或本单位 资产范围统一管理第七章项目的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商务 部和受援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和突发 情况,受援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商务部第三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商务部、援助 方和受援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第三十三条受援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协议的 规定,推广项目经验和成果,注重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 各受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财务收支和 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项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 审计机关对项目的财务收支和效益情况进行国家审计,各受 援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并配合审计机关做 好审计工作第三十六条对于援助方要求中方提供公证审计报告的 项目,由审计署或其授权和委托的审计机构,按照国际公认 审计标准实施审计并出具公证审计报告第九章项目的终止第三十七条项目活动根据项目协议的规定终止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商务部商援助 方后,通知受援主管部门终止项目的实施:(一) 严重违反项目协议;(二) 丧失实施项目能力;(三) 骗取、挪用项目资金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由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第四十条各受援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 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办 法及附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