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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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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1498457
  • 上传时间: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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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技术导则1 总则1.0.1 为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妥善处理处置灾后重建过渡阶段的临时安置点和过渡居住区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避免疾病传播和防治环境污染,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灾区临时安置点、过渡居住区以及临时机构或设施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建筑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其他固体废物不包括在本导则适用范围内1.0.3 灾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应以防治污染、环境保护为根本目的,坚持及时清运、集中处理处置的原则,并将其适度资源化利用1.0.4 灾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应因地制宜,组织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的具体实施计划1.0.5 灾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工作应统一组织,当地环境卫生机构负责实施1.0.6 对于洪水、暴雨等灾害产生的特殊垃圾(水面漂浮垃圾等),应结合自然条件、垃圾性状,因地制宜地制定处置对策1.0.7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责任部门及其环卫机构应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卫生防疫消杀、施工降尘除臭等工作1.0.8 应急预案应包括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生活垃圾应急预案应包括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机构的定员、责任、任务及要求等内容2 一般规定2.0.1 制定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实施计划,应对生活垃圾产生源的类别、数量、分布进行调查、评估。

      2.0.2 预估生活垃圾产生量以现场实测为准,也可按以下经验数据估算: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 0.5~0.7kg/d(人口基数为辖区总人数,包括临时安置点或过渡居住区人员和管理、服务人员等)预估同一地区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临时安置阶段取偏小值,过渡安置阶段取偏大值2.0.3 街面广场及人群滞留场所的垃圾应及时清扫清理、有效收集;应减少生活垃圾暴露,防止蚊蝇和鼠类孳生;避免雨水直接浇淋生活垃圾2.0.4 收集点生活垃圾应迅速运往垃圾处理处置场所;生活垃圾应密闭运输,有效控制运输环节的二次污染2.0.5 生活垃圾应相对集中处理、处置、减少垃圾暴露面,防止二次污染2.0.6 不得擅自焚烧垃圾,严禁在临时安置点和过渡居住区内焚烧生活垃圾2.0.7 严禁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严禁将医疗垃圾、禽畜尸体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置系统2.0.8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应与灾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临时简易处置场(厂))都应统一规划、选点及建设,其位置和数量都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备案2.0.9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技术路线如图 2.0.9 所示2.0.10 应建立区域性的多种产生源废物协调管理机制,严格控制因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导致的交叉污染。

      2.0.11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设施运行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B12801 等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规定2.0.12 挖掘机、推土机等垃圾处理系统非日常连续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和洒水车等其他部门或行业可能临时调用的环卫车辆,应在各有关部门之间建立统一调度机制,信息共享、资源共享2.0.13 灾区重建工作完成后,应将应急处置设施的技术档案移交,纳入所属区域生活垃圾主管部门3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3.1 临时安置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3.1.1 临时安置点的清扫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临时安置点的清扫保洁工作应由当地的安置机构负责安排;2 应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每天“一扫两保”3.1.2 在灾民安置点、救援基地、广场、主要街道等人群聚集地,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投放点和收集站,且不应设置在易倒塌建筑物旁等有潜在危险的场所3.1.3 临时投放点和收集站应有防雨水措施在没有标准收集箱、收集桶的场所,可用替代物收集生活垃圾垃圾投放点和收集站均应设置明显标志(图 3.1. 3)3.1.4 临时投放点与邻近账篷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 2m;临时收集站宜设置在临时安置点的外围,与其边缘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 5m应及时收集、清理生活垃圾。

      3.1.5 每服务 1000 人应配设 3~4 名垃圾清扫收集人员应及时清理和收集生活垃圾(包括安置点路面,不包括市政道路),严禁拾荒者与无组织人员的收集行为3.1.6 应及时清捞水体(河流、堰塘、沟渠等)内的禽畜尸体等漂浮物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后分流,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及时单独转运、处理3.1.7 对损毁建(构)筑物中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垃圾,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后分流,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及时单独转运、处理3.1.8 在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尚未建成,或没有足够容量的垃圾存放容器,或垃圾运输、转运不及时的时候,可在临时安置点附件的合适地点应急存放垃圾应急垃圾存放地距离临时安置点边缘直线距离不得小于 200m,存放时间不宜超过 10d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应急存放的垃圾进行覆盖隔离应急垃圾存放地废除后,应采取简易措施进行消杀处理3.1.9 应急垃圾存放地和不准投放垃圾的地点均应设置明显标志(图3.1.9)3.2 过渡居住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3.2.1 过渡居住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过渡居住区及其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应由当地的环卫机构统筹安排;2 过渡居住区及其周边道路应做到每天“两扫一保”。

      3.2.2 过渡居住区及其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1 过渡居住区及其周边道路整体感观应清洁,不应有成片垃圾、污渍、积水和冰雪;2 路面应基本呈现本色;3 道路边角部位应比较清洁,不应有较多积存垃圾;4 路边垃圾箱应比较清洁,投放口不应堵塞,周围不应有垃圾;5 道路排水箅不应堵塞,周围不应有成片积水3.2.3 过渡居住区生产垃圾收集设施应逐步规范化同一垃圾收集辖区(如一个居住区内)的垃圾投放点、收集站及其容器的类型、规格宜统一;必须有防雨措施3.2.4 投放点与住房边缘直线距离不宜小于 3m;收集站与住房边缘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 10m3.2.5 塑料瓶、金属罐、废旧报纸、纸板以及各类包装物宜与易腐的生活垃圾分开,单独收集,单独存放,减少异味产生,减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负荷,降低污染和蚊蝇孳生的风险3.2.6 过渡居住区的清扫收集人员的配置应参照《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的规定,每 5000m2 配备一名清扫收集人员可吸收过渡居住区的居民参与垃圾收集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 0.4km 以内,最大不应超过 1.0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0.5~2t)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 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 5.0km3.2.7 有条件的过渡居住区内可结合未来环卫发展的需要,在交通便利处建设半永久性(使用期 3~5 年,以下同)垃圾收集站,其设计应遵循密闭、防臭、防蝇、防鼠和方便保洁及清运的原则3.2.8 新建的过渡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由旧居住区改造或扩建的过渡居住区应根据需要新建或改建垃圾收集站新建、改建的过渡居住区垃圾收集站应与房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3.2.9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过渡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1 单独成片的过渡居住区;2 居住人口超过 6000 人或垃圾日产量超过 4000kg 时,应单独设置收集站;否则,可与相邻过渡居住区联合设置垃圾收集站4 生活垃圾运输与转运4.1 临时运输与转运4.1.1 生活垃圾运输作业应由当地环境卫生机构负责4.1.2 生活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容器)采用敞口式运输车辆(容器)时,必须用帆布、网布等进行掩盖宜采用后装式压缩垃圾车兼顾沿街道循环收集、运输生活垃圾4.1.3 运距 10km 以上时,应采用额定荷载 5t 以上上的运输车辆;运距20km 以上时,应采用额定荷载 8t 以上的运输车辆或通过邻近的垃圾运转站进行中转运输。

      4.1.4 生活垃圾运输车应有适当的停放场所,不得随处乱停乱放,车辆停放点与临时安置点应保持 100m 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车辆应定期清洗消杀4.1.5 应急状态下,征用社会车辆运输生活垃圾时,应进行必要的改装、改造、加固,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定期清洗消杀4.2 过渡居住区生产垃圾运输与转运4.2.1 应尽快恢复原有转运站,必要时增设应急转运站,并设置明显标志(图 4.2.1)4.2.2 生活垃圾运输作业应由当地环境卫生机构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负责人员配置和车辆调度应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应符合满足需要、及时清运、规范有序的要求应急垃圾转运站的劳动定员:小型 V 类站(50t/d)为 2~4 人4.2.3 运距 10km 以上时,应采用额定荷载 5t 以上的运输车辆,并考虑采用转运模式,设置垃圾转运站,通过中转运输提高运输效率4.2.4 应急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2 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3 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4 不应设在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居住场所等地区;5 可优先考虑在废除后的应急垃圾存放地建设应急垃圾转运站。

      4.2.5 结合过渡居住区实际情况,应急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规模以小型 V 类为主,设计的日转运垃圾能力在 50t 左右其用地指标可按表 4.2.5 采用4.2.6 生活垃圾运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容器)运输车辆(底盘)、装载容器应与垃圾转运站内设备、设施衔接配套4.2.7 转运站配套运输车数配置:以日转运量 50t 计、运距 10~20km 时,配置额定荷载 8t 的运输车 1~2 台4.2.8 转运站机械设备及配套车辆的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综合考虑,并应与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规模(t/d)相匹配,保证转运站可靠的转运能力并留有调整余地4.2.9 垃圾转运站的主体工程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站房、进出站道路、垃圾集装箱、装卸料/压缩、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导排、除臭、通风、灭虫、自动控制等系统应急垃圾转运站在确保其主要功能的前提下,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应从简或省力,尽可能利用周边的设施设备4.2.10 应急垃圾转运站的设施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转运车间及卸、装料工位宜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邻近的建筑物的一侧;2 转运车间内卸、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车要求;3 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4 站内垃圾收集车与转运车的行车路线应避免交叉。

      4.2.11 应急垃圾转运站应依据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压实设备同一转运站内的多个转运单位的配套机械设备,必须选用同一型号、规格;同一地区的多个转运站内的配套机械设备,也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4.2.12 应合理安排垃圾转运作业时间,尽可能避免夜间作业,以减少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4.2.13 生活垃圾运输车应有相对集中的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所与过渡居住区应保持 200m 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环境卫生车辆专用停车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的区域,并应设置明显标志(图 4.2.13)专用停车场的用地指标可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 150m2/辆确定,环卫车辆规格按 5~8t 计专用停车场内应设有加油、清洗消杀、车辆维护等功能设施专用停车场的周边应设置 2~3m 的绿化隔离带4.2.14 可结合重建规划及未来环境卫生发展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地点建设半永久性或永久性的垃圾转运站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5.1 基本要求5.1.1 与临时安置或过渡居住区配套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相对集中、因地制宜设置5.1.2 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存在严重损坏或道路损毁、运力不足等情况时,可设置应急处置场对生活垃圾就近处置,但应急处置设施的使用年限不宜超过5 年,其中应急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宜超过 3 年。

      5.1.3 灾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设施应以填埋为主5.1.4 建筑垃圾、医疗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废物严禁进入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设施5.1.5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设施四周应设置明显的标识,专用标志如图5.2.2、图 5.3.1、图 5.4.1 所示5.1.6 生活垃圾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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