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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版)周叶中PPT课件13、国家形式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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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章 国家形式(下)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说第二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第五节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说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种 类基 本 标 志单一制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组成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联邦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联邦组成单位(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除联邦宪法外,各单位也拥有宪法,除联邦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外,各单位也有独立成体系的机关体系;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权力界限由宪法规定;联邦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联邦在一般情况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但其成员在外事方面的权力也较大 除了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主要的类型,还有邦联、君合国(身合国)、政合国(物合国)等国家结构形式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一)民族因素(二)经济因素(三)地理因素(四)历史因素第二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一、主要原因(一)历史原因(二)民族原因二、优越性(一)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二)国家的发展和建设;(三)民族繁荣发展三、主要特点(一)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二)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四、行政区划:我国现行宪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 此外,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县、市、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省 级地级、县级乡镇级建置批准 全国人大 国务院 省级政府 划分批准国务院(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省级政府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一、概念和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法律依据:宪法第4条、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发展(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的规定1.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4条2.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17条3.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第一部分第九项(二)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1.1949年共同纲领第51条2.1954年宪法第3条3.1982年宪法第4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三、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自治机关 法律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和法律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根据现行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区域)、自治州(相当于省级与县级之间的行政区域)和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区域)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二)民族自治机关的概念和特点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双重性质:既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又是行使法定自治权的国家机关(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区 制定主体 批准主体 备案主体 自治区 自治区人大(不是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治州和自治县 自治区人大(不是人大常委会) 该民族自治地区所在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一)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二)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三)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一)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二)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一国两制”的发展 1955年,毛泽东、周恩来对曹聚仁有关和平解放台湾的设想1963年,周恩来,一纲四目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1981年,叶剑英提出“叶九条” 1983年,邓小平提出“邓六条”,正式形成一国两制的思想1997年,“一国两制”首次在香港实现1999年,“一国两制”在澳门实现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主要特点: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当地人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区旗、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区旗、区徽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归纳我国宪法和两个基本法关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限划分的规定,可以看出:(一)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三)特别行政区与其他行政区划的比较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1.基本原则(1)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2)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互相制衡、司法独立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3)适当保留和吸收原有制度的优点和特点2.政权组织(1)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特区的首长,代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负责;同时,他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对立法会负责。

      任职资格(香港有对外国居留权的限制性规定,澳门没有) 产生办法 基本法规定的职权:执行权;立法方面的职权;行政方面的职权;司法方面的职权(2)行政机关: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长官是其首长,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负责,主要有六项职权3)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任免权(4)司法机关 因香港属英美法系,澳门属大陆法系,因此,依照两个基本法的规定,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系统有所不同(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1.特区基本法: 尽管特区法律制度属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但特区基本法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特区基本法的地位地位仅低于宪法,但在特区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1)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以外,予以保留注意:没有判例法(2)凡属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殖民主义色彩、有损中国主权的法律,都应废止或修改3.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区的全国性法律5.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三)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与授予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之间可探讨的问题1.基本法解释权问题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第五节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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