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商法.ppt
234页民商法,,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的特点: 1、权利法 2、私法 3、实体法 4、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概述,民法的体系: 1、主体制度 2、物权制度 3、债和合同制度 4、人格权制度 5、知识产权制度 6、财产继承制度 7、侵权责任制度,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类型,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 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 违反性道德的行为类型 射幸行为类型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类型 违法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暴利行为类型,民事法律关系,1、定义: 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2、分类: (1)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权利,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两类:事件和行为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 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和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1、民事权利的行使 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涉到权利人的利益,也关涉到义务人的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 2、民事权利的保护 可以分为自我保护(私力救济)和国家保护(公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然性 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资格。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为有效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二者的性质不同; 是否人人具有不同; 取得的时间不同; 是否会中途丧失以及丧失以后能否进行再行恢复不同.,监护制度,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损害他人权益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须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由法院进行宣告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变化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亡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一年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乙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并要求自动恢复与甲的夫妻关系法人,法人的基本特征: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拥有独立财产和经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和经费;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享有时间不同 享有的范围不同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自然性质的限制 法规的限制 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法人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 每个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法人的变更与终止,法人变更,是指在法人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法人组织体、组织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动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法人终止的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一种较为稳定的社会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合伙是指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特征:团体性、契约性、共同性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财产性质不同; 成立的条件不同; 经营方式不同; 财产责任不同合伙,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人出资、合伙财产 合伙的外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债务的承担 入伙、退伙,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物质对象。
物的分类:有体物与无体物;动产与不动产;公有物与私有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原物与孳息;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有主物与无主物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是一种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货币的特征: 货币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种类物;货币所有权的归属和移转具有特殊性;货币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占有回复请求权问题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的特征: 证券上记载的财产权利与有价证券不可分离;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有价证券债务人的支付义务是单方义务 证券有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提单和仓单,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2、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 3、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可能与确定。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指在某种情况下,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才能生效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2)虚伪表示,又称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 (3)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4)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5)误传,是指由于传达人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2、意思表示不自由: (1)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这是表意人因相对人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陷入错误所为意思表示. (2)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这是指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3)因危难被乘而为的意思表示 这是相对人利用表意人的某种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起作出违背真意,接受于其不利之条件的意思表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该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根据的法律行为。
条件应当符合的要求: 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根据的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的比较: 相同之处:两者都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都是未来的法律事实; 联系之处;期限可以和条件一起,共同组成对一个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因素; 不同之处: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够到来的,而条件则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 无效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无效法律行为是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的;无效法律行为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的 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案例,甲和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双方商定房价是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赠与协议该协议约定,甲自愿将其房屋赠与表弟乙赠与协议经公证,且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是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5万元,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25万元,甲交付钥匙,乙入住。
其余20万元在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向乙索要余额,乙以存在赠与协议且房屋已登记交付为由拒绝支付于是,甲向法院起诉 问:1、甲、乙之间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能否向乙主张支付余额?,可变更和可撤销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法律行为案例,某商店新购进一批,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在这里只卖1999元,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发现少收了2000元商店在一周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已以2950元卖给了不知情的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了乙,要求乙退回,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问: 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如何? 如果商店诉请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获得支持吗? 如果商店诉请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