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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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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bao****ty
  • 文档编号:131480050
  • 上传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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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重庆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业务规范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一、适用对象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1.参保单位和职工2.因用人单位漏报职工或少报职工缴费月数、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5.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6.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二、补缴起始时间(一)参保单位职工补缴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二)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补缴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或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补缴1.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2. 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3. 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 具有本市户口,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的,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以上失业职工中,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四)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五)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他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按以下规定办理1.个体工商户雇主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2.个体工商户雇工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六)符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补缴所需资料根据不同的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一)参保单位职工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附件3)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附件4);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职工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2. 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1)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2)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整改通知书》3)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4)仲裁补缴,提供《仲裁裁决书》5)行政复议补缴,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6)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7)劳动监察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1. 用人单位失业职工(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5);(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失业职工,应提供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原始资料遗失的,本人申请说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可申请补缴,工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附件10)四)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1.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记录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手续,退役军人档案或退伍证)五)个体工商户1. 个体工商户雇主(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能证明其补缴时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2. 个体工商户雇工(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雇主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六)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补缴的,提供有权机关的招工文件四、补缴办理流程(一)申报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补缴申请,同时提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受理区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单位或个人补缴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1.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人员初审。

      2. 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3. 分管局领导审核4. 对重点、难点的补缴业务,由区县社会保险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审定办理补缴人员名单作为会议纪要附件三)办理1.审定的有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的,通过业务系统办理补缴手续,打印《重庆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6),交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2.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按照“先实收到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补缴实收处理四)存档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补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上述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五、处理原则(一)对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完清缴费并符合渝社险发〔2009〕35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其缴费办法、标准,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渝社险发〔2009〕35号文件规定, 但符合本业务规范规定的人员,其缴费办法、标准,按渝人社发〔2013〕151号规定执行对2014年1月1日及其以后申请补缴的人员,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规定执行二)在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区县社会保险局针对补缴业务,负责资格条件审核,不录入系统,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进行处理。

      三)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局参保 (四)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失业职工等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上限为申请补缴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五)部队军官、文职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军龄不再纳入计算养老待遇六)补缴办法及标准1.用人单位因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申请办理漏投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单位承担部分=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本项所称“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2. 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维护历年缴费基数,申请办理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申报维护补缴的工资基数-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维护缴费基数年度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维护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3.体工商户申请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应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雇工缴费部分=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8%,其余部分由雇主承担4.失业职工等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应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5.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按月计算缴纳七)个人账户记入用人单位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完清规定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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