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迹鉴定的参考处理.doc
11页2.3.2笔迹样木的客观收集笔迹鉴定不同于其他的鉴定,有其特殊性在委托鉴定Z前应收集笔迹样木如何收集 好笔迹样本是笔迹鉴定结论客观、科学、准确的前提大多数的笔迹真伪鉴定案件,都需要 有符合鉴定条件的、能与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木材料在笔迹检验中,笔迹样木是否 可靠、充分、具有可比性,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准确与否如果提取的样木不符合鉴定要求, 即使找准了嫌疑对象,也难以做出同一认定结论[30]在实际鉴定T作中,少量笔迹鉴定案 件是由从事文检工作的专业人员送检的,样本材料基本符合鉴定要求,能保证鉴定工作正常 进行,而大部分案件,都是由从事具体审判工作的法官送检的,由于他们对文检知识不很了 解,不知道文检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包含的内容多而杂,不清楚从什么途径收集样木材料, 以及如何正确收集这些材料,不明白样木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 确性,致使送检的样木材料大多不符合要求主要有这样儿种情况:有的样木材料不全;有 的样木不具备比对条件,根本无法与检材进行比对;有的样木不准确,把别人的样本当做了 被鉴定人的样木,英至把样木与检材搞反了这些情况,轻则导致送检人重新收集样木或核 实样本,延长了鉴定时间,重则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使法官作出错谋判决,造成严重后 果。
由于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在民事诉讼中,样木一般由当事人提供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杳取 证审判人员在收集样本时应注意的事项:⑴、尽量收集被鉴定人的案前笔迹样木,案前笔迹样木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涉诉Z前, 被鉴定人在II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最好是检材落款时间左右形成的 笔迹材料因为人的书写过程亦是人机体的各种运动和动作之一,属于意志行为,其发生的 机制是后天习惯的条件反射书写是具有一定目的、要求,以达到目的而主动进行的人体运 动随着人年龄的增长,受教育程度的增加,书写时人身生理、心理处于的不同状态,书写 出来的字迹必然呈现出不同的笔迹形态收集样木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向被鉴定人所 在单位调取其在工作中留有其木人笔迹的材料,无单位者根据被鉴定人年龄、受教冇程度、 从事的行业等方面,从与被鉴定人与关联的部门或个人调取若检材所属时间较早,可采样 工资表、个人档案、年终总结、报告等,但必须首先核实该材料是否为被鉴定人所留若被 鉴定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可提取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提取会议记录、总结、 汇报、有其签名的合同等,因为作为法定代表人,其在日常生活中所签署的名字,具有和当 高价值的客观真实性。
二是收集被鉴定人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口记、 木、个人的记帐单、借、欠条、来往信件等,收集时首先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是否真 实,不能由被鉴定人单方随意提交,因为如此无法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性,应附有相关人的证 明材料以提高其可信度其次要搞清样本材料上哪些笔迹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 他人书写检验的样木对象有所茅界,原本认定的鉴定结果可能变成否定了,导致鉴定结论 的错误⑵、案后笔迹样木收集案后笔迹样木是指案件涉诉以后,被鉴定人平常在学习、工作 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真实客观价值小于案前笔迹样木,因存在着被鉴定人近期 有意伪造证据进行民事行为,此后平口所书写的笔迹材料故意伪装的可能性在案前笔迹样 木难以收集或量少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木方法相同,只是这 些材料时间上是案件发生以示形成的二是在被鉴定人不知情,没有产生伪装时,通过某些 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签收送达冋证、写文章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确 定是被鉴定人木人书写,不能让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⑶、实验笔迹样本的收集在案前笔迹样木和案后笔迹样木均无法收集的情况下,实验 笔迹样木是作为与检材进行比对的参考材料,其价值较低。
提取时最好将当事人带到从事文 检工作的的专业人员面前进行,起码也要在办案人亲H监督下书写具体的方法是让被鉴定 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吗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书写时要注意速度的快慢结合, 书写的量要多,被鉴定人书写案后样木时有可能因情绪紧张或故意伪装等因素,书写出的笔 迹与平时笔迹存在较大的差异提取样木时不能让被鉴定人对照提取人书写的内容抄写,更 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应采取听写的方式,办案人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如果检 材字迹存在左手书写的可能(书写的字迹左高右底),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木如证据材 料提交人能记清书写时的书写状态,站姿、躺姿、书写笔、书写承垫物,提取样木时应按照 此条件进行⑶]笔者认为,收集的笔迹样木也应质证收集的样木应符合真实性、充分性及可比性在 司法实践中,对于笔迹样木的充分性和可比性,法官相对而言容易掌握而对于真实性没有一 个客观标准笔者认为通过上述方法获得的笔迹样木达到法官内心确认的稈度形成“ H由心 证”并且进行质证以前这种做法很少用,审判人员一旦将样木收集就交给鉴定机构而没有 质证有些鉴定结论出來以示,被鉴定人会提出样木上的字迹不是他写的,而当时又没有留 下文字记录,造成审判人员非常被动。
收集的样本一定要得到有关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并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形成书面材料,捺指印或签字2.4笔迹鉴定结论的冲突问题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同一个案件中的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几次鉴定,出现鉴定 结论冲突的现象是常有的同样的笔迹检材,同样的笔迹样本,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截 然相反的鉴定结论法官在审杳笔迹鉴定结论时,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内 容及鉴定材料等这些形式内容在审杳时并不困难,难就难在审杏鉴定机构及人员在作出明确 鉴定结论时所适用的鉴定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俗话“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道道”叫 非专业领域的法官审杳专业领域的问题,特别对有冲突的笔迹鉴定结论,按照普遍认同方式, 直接由法院依职权裁定,针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來说简直是“赶鸭了上架”引言中的案 例就比较典型,二审法院针对一审相互矛盾的笔迹鉴定结论在如何采信时,采取重新委托另 一鉴定机构鉴定,并用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之依据,存在“少数服从多数” Z嫌 有的提出优先原则,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条件高、鉴定人能力强出具的结论优先;上级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优于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木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等等。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共少且操作性不强2. 4. 2冲突笔迹鉴定结论之间的效力“鉴定结论只有正确与错误Z分,只有科学与不科学之分,而没有上级下级Z分 [34]司法鉴定人的认知成果除了取决于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可能受到送鉴 材料、鉴定环境、鉴定手段、鉴定仪器等方面的影响,鉴定结论木身也存在认知差错的可能 所以,在审判机关采信Z前,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鉴定结论,相互Z间并没 有效力弟异对于鉴定结论间是否存在效力等级差异,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备地做法 也不一样但在《决定》出台以后,已经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不存在执业地域的限制,不存在 效力级别的若异[35]所有经合法注册登记后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祁是平等的,相互间无隶 属、级别关系鉴定结论之间的法律地位同等规则是指在具有多个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只要 备个鉴定结论都具有法定的证据能力,备个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就是同等的,不存在预定的 证明力等级鉴定结论Z河的法律地位同等规则是在存在多个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裁判者 判断鉴定结论证明力的一项指导性规则Z所以确定这么一项规则,是rti于鉴定是一种科学 认识活动,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鉴定的设备条件、鉴定人员的素 质以及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质量等,并不能仅仅根据鉴定主体级别的高低和权威的大小来判 定,因此,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鉴定结论,就应当将这些鉴定结论放在同等的法律地位上, 按照证据查证屈实的方法和规则,通过对鉴定结论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审查判断决定取舍,而 不能简单地根据级别选择所谓权威性鉴定结论。
在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多个鉴定人进行对质, 公开说明其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并相互进行辩论,以便裁判者正确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36]《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之前,我国有学者提出,“一个案件中同一个 专门性问题出现几个不同鉴定应实行证明效力优先原则”,[37]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⑴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条件高、鉴定人能力强出具的结论优先;⑵上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优 于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⑶木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⑷重新鉴定的鉴定结 论证明效力优先;⑸距发案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38]对此观点,不少司法机关、司 法人员、鉴定机构、鉴定人支持和自信,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和律师也迷信通过实践检验和 认识的加深,这一观点已失去应有的市场,因为对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未确定前,仅凭鉴 定的主观标准盲目地“优先”是违反证据评断规则的,是鉴定结论有预定证明力古老证据规 则的翻版这五个方面错误原因分析如下:(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条件高、鉴定人能力强出具的结论优先%1 、违背了评断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客观标准一个鉴定结论能否采用,最重要的是 审杳其客观真实性结论不正确,何以还谈“优先”。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一个外在 形式,不能以形式当内容,不能将可能性与现实性等同起来如果两者资质虽高,但并未采 用先进手段和方法进行鉴定,结论未达到客观标准,这种结论不能采用,在科学上、法律上 也不能盲目服从1 、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高低作为鉴定结论证明力优先与否条件,实际上就是坚 持鉴定结论有预定证明力鉴定结论的预定证明力已被各国现代立法所废除,其理由是违背 了科学原则和证据评断规则1 、以鉴定主体资质为鉴定结论证明力优先的原则无异于规定证人及其证言的证明力 等级鉴定人是鉴定结论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鉴定人鉴 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提供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属于证人范畴如按此优先无异于省长、 处长证言高于T人、农民的证言2) 、上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优于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鉴定实施权既非司法权又非行政权;鉴定机构不是司法机关而是鉴定人执业的独立法 人纟R织;鉴定人是处于中立地位的科学技术专家而非司法人员;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Z间 是平等的、独立关系,而非隶属关系;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待证事实的证 据材料而非司法结论若实行此原则,必然导致“反复鉴定”和“鉴定垄断局面。
凡于已不 利的鉴定结论,部要持反对意见,都要求重新鉴定,肓到“一级”才能终止3) 、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这一思想的根源于“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司法鉴定权”违背科学自身标准,而是实行 主观任意认定标准,与评断证据的“三原则”相违背心、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明效力优先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客观事物(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主观判断,但它是根据 被鉴定对象的客观状况,遵照科学原理,采用科学技术设备和方法,运用科学技术的客观标 准作出的,是主观对客观的真实反映从认识的深化程度來看,对同一问题认识的时间长、 次数多,认识的准确程度丿V当高一些因此,重新鉴定结论存在比原结论客观性强的可能性 但决不能说重新鉴定结论一定比原结论正确因为可能性不是现实性认识能并无先认识事 物的结论必然错误,示认识事物的结论必然正确的认识规律究竟谁正确,都必须采川客观 标准进行评断,不能用认识推理方式制定优先原则否则,必然导致重新鉴定无休止地进行5)、距发案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被鉴定对彖无论跖•发案时间远近都必须具备鉴定条件,楚否具备鉴定条件是决定鉴定 结论正确与否的前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五个“优先原则”的共同错误在于:第一、是非不分,否定评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