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6页1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丽学院办〔2009〕22 号 2009 年 6 月 10 日颁发)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3.综合学业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1)在校期间综合学业(不计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1.5;(2)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小于等于 20 学分(二年制专升本小于等于 8 学分);(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4)师范类毕业生普通话测试成绩达到相应的等级(汉语言文学二级甲等、其他专业二级乙等)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校期间综合学业(不计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前 1/2(含);(2)获省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或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二2等奖(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办)及以上者;(3)已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通过公务员考试参加面试者;(4)在公开学术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者;(5)相应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且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2.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3.综合学业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毕业设计 (论文)不合格,作结业处理者;4.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 20 学分(二年制专升本大于 8 学分)者;5.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测试成绩未达到相应的等级者;6.第一条第 4 款任一条件均未达到第三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因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 20 学分且少于等于 30 学分(二年制专升本大于 8 学分且少于等于 12 学分),或受到记过处分一次不能获得学位者,符合第一条的其它各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校学位办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3荣誉称号之一者;2.获得校级二等奖学金一次及以上者,或三等奖学金二次及以上者;3.获得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证书者;4.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二等奖一次或省级职业技能大赛(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办)一等奖及以上者;5.毕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本专业所有毕业生排名 1/2 之前或考上当年研究生或通过考试获得半费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或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者;6.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大于等于 425 分;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校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大于等于 60 分者;7.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取得省计算机能力三级证书,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水平考试高级资格者(即系统分析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8.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者(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省级文艺展演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省级美术家一级协会或省教育厅主办的美展获一、二等奖者);9.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欠发达地区入选者;10.在校期间,因其它事迹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声誉,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者。
第四条 相应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学位外语考试不合格或师范4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测试成绩未达到相应的等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考试,通过考试且符合第一条其他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分二级学院学位评审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审组一般由二级学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 3—5 人组成,设组长 1 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二级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主要职责是: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各二级学院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学位授予程序1.各二级学院审核本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教务处;2.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公布;4.授予学士学位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5于通告公布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二级学院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第九条 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制订第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2010 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原《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附件:《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5 点规定的解释附件:附件:6《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 5 点规定的解释一、 “相应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即不同类别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1.非计算机专业的理、工、农、医类(文、经、管、教类专业除外)本科学生必须通过省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2.文、经、管、教类专业本科学生必须通过省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3.计算机类专业本科学生必须通过省高校计算机三级考试或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水平考试中级资格(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多媒体应用设计师、嵌入式系统设计师、电子商务设计师和信息系统监理师等)。
二、 “学位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即不同类别专业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1.非英语类(音乐、美术、体育类专业除外)专业的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的学位外语考试;2.音乐、美术、体育类专业的本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当于大学英语三级的学位外语考试;3.英语类专业的本科学生必须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