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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 偿十案例 豪车停车着火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一】 发布日期:20__.06.05 导读:人的一生中会碰到很多意外,汽车的一生中也会碰到很多的意外因此,为 汽车缴纳保险现在成了每个车主的选择而事实上,汽车会出现的意外事故真的是 多种多样对于汽车停车自燃的现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与赔偿? 六十多万的 豪车突然起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四十多万后,认为是车子质量问题导致的, 因此将4S店告上法院进行追偿4S店认为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不同意赔偿前 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判决这起自燃发生在盐城,时间是今年5月10日下午4点左右当时,李女士开 着奔驰SLK20 —回家,停在了楼下但是5分钟后,有邻居到家里敲门,说李女士 的车正在冒烟李女士和丈夫赶紧朝楼下跑他们发现车子的引擎盖正冒出滚滚浓 烟火势蔓延得很快,根本来不及扑救,接到报警的消防人员赶来将大火扑灭,这 时,整个车已经被烧得只剩下个空壳了十多天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 原因“不排除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并分析'p 了灾害成因:“1、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直接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 路、油路管线等导致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随后,李女士向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按约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第三 者责任险2420__元、汽车自燃损失险463232元,合计4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其在赔偿了李女士相关损失后,依法获得向该4S店的求偿权 因此,保险公司将该4S店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索要48万余元 的保险赔偿款南京某4S店认为,车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请奔驰中国 汽车销售公司委派调查员,对车子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称,检测人员对整个电气 系统和配线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检查,连接线路上未发现任何过热的迹象在电池通 往保险丝盒的连接电线上,他们发现有轻微的短路迹象但他们认为:“如果是电 线导致火灾,那么同一线束的其他电线也应该显示短路迹象但实际上没有因 此,火灾过程极有可能致使短路,但短路不可能引发大火此起火灾事故唯一合 理的解释就是外部因素,据此,南京某4S店拒绝赔偿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南京某4S店在庭上提出, 盐城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 证据使用4S店 的律师称,奔驰公司派出的检测员在检测时访问了盐城市盐都区 公安消防大队的调查员,对方说他们并没有展开车辆检验,只做了目视观察。
车 子都没有拆检,没有取样做技术鉴定,仅仅根据外观判断得出结论,这既不符合程 序,也不符合常识,这样的报告怎么可信呢? ”4S店的律师认为应当以奔驰公司 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消防部门有他们的固定程序,不会随意作出结论,奔驰 公司与4S店有利害关系,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可信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 庭宣判,法官将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行宣判奇瑞新车电气线路故障致自燃【案例二】 2021年11月18日奇瑞轿车刚买 不到3个月,就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偿了张先生后,将奇瑞汽车公司告到法院 记者昨天获悉,因该车在质保期内,密云法院判决奇瑞汽车公司承担这笔费用今年2月,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奇瑞牌小型轿车,并在当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 险、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等今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家附近, 突然发生自燃消防队将火扑灭并查明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 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保险公司与张先生达成协议,张先生领取保险金35723元, 并将赔款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车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奇 瑞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有向奇瑞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奇瑞汽车公司在车辆使 用说明书中承诺,车辆在24个月的质量担保期内,在正常使用、保养的情况下, 发生质量故障属于质量担保范围,用户不必承担维修费用该车不足3个月发生自 燃,应属于质量担保期内出租屋内火灾致人身损害,出租人、承租人如何担责?【案例三】 发布日 期:2021-01-13导读:因朋友出差,李新(化名)老人应朋友陈芳(化名)之邀 到朋友租住的地方帮照看其女儿李新的老伴梁平(化名)便一起到陈芳的出租房 内住下,孰知半夜的一场火灾让李某的老伴离开人世高达18万多的医药费及死 亡赔偿金由谁承担?由wtt熊潇敏、吴中登律师作为受害人梁平家属的代理人代理 的这场官司从20__7年起诉到法院直到2021年12月27日最终落下了帷 幕......案情简介 陈芳在南宁市某小区租用郝平(化名)、付燕(化名) 夫妇的房屋用于其经营的美容院的员工及其女儿的休息室在陈芳入住时,也没有 对房屋进行装修,屋内的照明及电气线路均为出租方郝某夫妇聘请他人进行安装20__7年5月3日,陈芳因需出差广州,其美容院及其女儿需要照看,陈芳 便请李新老人代劳陈芳与老人李新一家熟悉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 照顾其女儿,陈芳也会适当给李新一些金钱。
那现在陈芳提出了,李新自然就同意 了5月4日当晚,李新及其丈夫梁平共同到该房屋内休息5月5日清晨5时 47分,该房屋发生了火灾,梁平未能及时从房屋中逃出,被严重烧伤后经送医 院救治无效死亡火灾发生后,南宁市青秀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 灾的原因为:火灾走火原因是该房屋内客厅距客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 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争议焦点 1、火灾导致梁某严重烧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对于这后果承租人 陈芳,出租人郝平夫妇有无责任? 2、梁某后损害后果其本身有无过错? 各方意 见 1、死者家属的意见梁平的家属认为,李新应陈某之邀到出租屋内照看美容院 及其女儿,与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与老伴梁平一起随行也是常理之事,梁平 在出租房内受到人身侵害,后果应由陈芳来承担另外,陈芳在出租屋内堆放美容 相关的货物,在出租屋内吊顶出现打火故障时,掉落的可烧物引燃了房内堆放的货 物,加重了火灾后果,存有一定的过错,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郝平夫妇作为房屋 出租人,应对其房屋的各项设施确保安全,消除各种隐患,但郝平夫妇未能尽到这 些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梁平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2、承租人陈芳的意见 承租人陈芳认为,本案的火灾是否因房屋内的吊顶上 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造成的,陈芳仅是房屋承租人,从未 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进行改动,其对火灾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对本 次火灾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陈芳提出,其在出租屋内存放可燃性物品,没有存在过错认为其租用房屋 来居住,不可能不存放一些生活物品,一般生活物品都可能是可燃物,不是助燃 物,在房屋内存放物品是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的,不存在过错所存放的物品并非垃 圾,没有理由清理,因此不存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出租人郝平夫妇的意见 郝平夫妇提出,其并不认识李新,不知道其为什 么进入出租屋内,也不知道为什么引起 的大火其将房屋租给承租人陈芳长达一 年的时间里,房屋均未出现任何的线路问题,而且承租人陈芳也从未向其夫妇提起 房屋电器线路存在故障及维修要求,这足以证明该出租屋完全符合安全居住使用 的,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提出,电线发热着火的原因极有可能是梁平在房间内 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通宵达旦开灯,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而且在火灾中李新及 其老伴梁平没有消防意识,没有逃生意识,避险不当,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 陈芳雇请李新来照看自己的女儿,她们之间存有雇佣关系,应由陈芳对本案承担赔 偿责任一审判决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 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 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安消 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李 新一家长年与陈芳一家熟识,受害人梁平的妻子李新经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 小孩,两家关系比较密切,事故发生前陈芳亦请李新在其出差广州期间照看小孩 而且,基于梁平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夜晚与妻子相互做伴符合常理,两位老人进 入出租屋内休息有其合理原因,并非郝平夫妇所称的无关人员进入出租屋内根据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本次火灾是因房屋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 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造成由于房屋内的电气线路设施及照明均由 郝平夫妇聘请他人安装完成,作为该房屋的出租方,依法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使 其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居住使用的目的,不存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安全隐患, 并具有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因此,梁平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果的发生与郝平 夫妇疏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具有因果关系,郝平夫妇作为夫妻应当共同承 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梁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入住出租房时应已尽到 安全注意的义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有违规用电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故 意造成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故其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本案 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陈芳作为房屋的承租人,虽然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均未作过改 动,亦无证据证实其明知出租屋存在电气线路的安全隐患,且对火灾的发生难以预 见,其仅与李新存在帮工关系梁平是自愿陪同,但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 灾原因认定书》,正是陈芳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房屋内堆放的纸箱、杂物不予清 理,被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从而造成本次火灾发生,可见该部分物品成为 本次火灾的助燃物,亦属于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的情形,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亦有一定的关联,故陈芳对梁平遭受人身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 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之规定,郝平夫妇的行为与陈芳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故二 者应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以上三方面的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由陈芳对梁平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 30的赔偿责任,由郝平夫妇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出租人郝平夫妇、承租人陈芳均不服一审判 决,均提出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出租人郝平夫妇作为房屋的所有权 人,应对其出租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以避免危 及实际使用人的生命健康权现由于房屋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发火灾,郝平夫妇对 该次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梁平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陈芳与 李新一家相识多年,其与其丈夫梁平共同到该房屋休息并不违反日常生活常态陈 芳在承租屋内摆放了纸箱等可燃物品及药品,使房屋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导致火灾 发生后火势的扩大由于陈芳对出租屋的使用不当,其对该次火灾发生亦存在过 错,对因火灾造成梁平的死亡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陈芳与李新一家相识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其女儿,李新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该房屋中摆放的物品会导致房屋存在火灾安全 隐患,但仍然与梁平当晚一同在该房屋内休息,其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 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本案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结合上述分析八P ,本院确定郝平夫妇承担本案45的民事赔偿责任,陈芳承担本案45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李新与 梁平夫妇自行承担本案10的民事赔偿责任火灾事故赔偿案例(案例四)案情简介及原告诉求:20__5年12月20日,S县电力公司在某镇各村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