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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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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1.1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2.1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2.2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800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15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32.3 规定表 2.3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一类 居住 用地二类 居住 用地三类 居住 用地四类 居住 用地行政 办公 用地商业 金融 业用 地文化 娱乐 用地体育 用地医疗 卫生 用地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文物 古迹 用地工业 用地仓储 用地对外 交通 用地道路 广场 用地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绿地用地性质建筑类别R1R2R3R4C1C2C3C4C5C6C7MWTSUG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 层或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2.3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 2.5 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建设类型Ⅰ 类 气 候 区Ⅱ 类 气 候 区Ⅲ 类 气 候 区Ⅰ 类 气 候 区Ⅱ 类 气 候 区Ⅲ 类 气 候 区Ⅰ 类 气 候 区Ⅱ 类 气 候 区Ⅲ 类 气 候 区Ⅰ 类 气 候 区Ⅱ 类 气 候 区Ⅲ 类 气 候 区低层3133353335400.91.01.11.01.11.2多层2426282628301.51.61.71.61.71.8中高层2324252425281.81.92.01.92.02.2住宅建筑高层2020202020203.53.53.53.53.53.5多层40 50 2.53.0 办公建筑类 高层35 40 5.06.0多层50 60 3.54.0 商业建筑类 高层50 55 5.56.5低层45501.01.2 工业建筑类 多层40452.02.5Ⅰ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Ⅱ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Ⅲ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第三章 建筑间距3.1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3.2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 3.2 执行表 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地市纬度(a1)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日照 2 小时日照 3 小时西安34°16′20°16′1.351.40宝鸡34°23′20°16′1.361.41咸阳34°21′20°16′1.361.41铜川35°03′20°16′1.401.45渭南34°31′20°16′1.361.42汉中33°03′20°16′1.281.34安康32°42′20°16′1.281.33商洛33°56′20°16′1.331.38延安36°36′20°16′1.471.53榆林38°17′20°16′1.581.64杨凌34°16′20°16′1.351.40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 2 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 3 小时标准。

      3.3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i×(H-h)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 0.9 米3.4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3.5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 3.5 换算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0 L10.90 L10.80 L10.90 L10.95 L1注: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 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3.6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 60º,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 60º 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3.7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8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8 的规定表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山墙山墙山墙 平行布置垂直布置两侧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垂直布置两侧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垂直布置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302513-181513-181513-多层(被遮挡)302013-12108-12-6-低层(被遮挡)302013-12108-6---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3.9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9 的规定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多层低层 山墙山墙山墙平行 布置垂直 布置两 侧单侧 或无平行 布置垂直 布置两侧单侧 或无平行 布置垂直 布置两侧单侧 或无高层201513-13139-999-多层13139-1296-666-低层999-666-666-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 10 米(含 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10 米、小于 24 米(含 24 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24 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②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3.10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3.11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3.12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 3 小时日照。

      第四章 建筑退让4.1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一)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得小于 12 米二)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 4.1 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表 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 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 低层-3-3 多层≥1.35H/28-6 中高层1.35H-1212主 要 朝 向高层0.25120.159低层-3-3 多层-4.5-4.5次 要 朝 向高层0.1256.5-6.5注:H 指南侧建筑的高度主要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 3.54.2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6 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 3 米4.3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 4.3 控制。

      表 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道路宽度 小于 24 米24-50 米大于 50 米40 米以上5101530 米以上——40 米481520 米以上——30 米361520 米及以下0515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4.4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4.3 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4.5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15 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4.64.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4.74.7 沿公路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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