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docx
15页附件: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 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 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 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 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论证是指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的水 资源条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保障程度以及对水资源和其他用水户权 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措施的专业活动第三条 从事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 行水平评价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 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 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 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第五条 协会负责全国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 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初评机构”)依协会授权负 责本辖区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和转报等工作 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地区,由协会直接 受理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4 4■ 亠 * 4 »4 ■ ■ 亠 ■ . _ ■ -..第七条第二章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标准水资源论证资质包括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只设甲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设甲级、乙级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水源要素范围和 行业类别范围水源要素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行业类别范围包括: 农林牧渔、采矿、水利水电、电力热力、水生产和供应、纺织皮革、造纸、 石化化工、冶金、建材木材、食品药品、机械制造、核技术应用、建筑、 交通运输、其他服务业等第九条 取得规划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 接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第十条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 内承接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证 书核定业务范围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 4 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 模 1 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湖泊)取水的;(四)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条件(一)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资历和信誉(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3)从事水资源论证工作 3 年以上2、技术力量(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 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水资源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 名,其中具有 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 名,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5 人, 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资源论证机构从业3)能够独立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大江大河流域水资源评 价、大型以上地下水水源地评价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 水、退水、节水和排污口设置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了解掌 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
3、技术装备(1)配备与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2)配备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4、业务成果(1)近 5 年内主持编制过10 项以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调 查、评价、规划等相关工作成果,至少有 3 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省级 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查;(2)参加过国家、行业或省级与水资源相关的技术标准或省级行政 区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3)申请的业务范围中,每个水源要素对应的成果不少于 3 项,每 个行业类别对应的成果不少于3 项二)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资历和信誉(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3)从事水资源论证相关工作3 年以上2、技术力量(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 利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水资源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 名,其中具有 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 名,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 人, 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资源论证机构从业。
3)能够独立完成地市级或中等水系水资源调查评价、中型地下水 水源地评价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排 污口设置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 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技术装备(1)配备与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2)配备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4、业务成果近 3 年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等相关工作 5 项以上第十二条 申请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的,需承担过与所 申请扩大业务相应的水资源论证相关工作不少于3 项,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主持编制过 3 项以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有权限的审查机关审查通 过第十三条 申请规划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且证书核定的水源要素范围 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核定的行业类别范围包括含水利在内十个以上行 业,工作业绩良好;(二)承担过流域综合规划,省级以上水资源综合规划、涉水专业规 划或行业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工作,且成果通过有关部门审批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第十四条 水资源论证资质每年定期受理,集中评审,实行动态管理。
受理时间协会提前 3 个月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登录协会《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 督管理系统》,填写申报内容并将申报材料报其注册所在地的初评机构进 行初评初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协会第十六条 申请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规划的成果证明第十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法人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人事证明或社 保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六)承担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业绩证明;(七)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八)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首次申请或申请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的,应当从乙级 开始第十九条 协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 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决定予以认定的,在20 个工作日内颁发《水资源论证资 质证书》第二十条 《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包括正本一份、 副本两份,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四章 资质的延续、升级、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 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根据本办 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第二十二条 申请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延续申请报告;(二)申请表一式两份;(三)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 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延续申请报告;(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七)款所列材料;(三)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满 3 年且符合本办 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资质 升级第二十五条 申请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的单位,需满足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七)款所列材料;(二)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并通过审查的3 项以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复印件,审查机关的批复意见以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复印件;(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协 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1)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更名文件复印件;(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更名决议复 印件;(3)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2、申请变更注册地址(1)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2)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2)变更注册资金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3)原资质证书复印件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1)上级主管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简介;(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1)有关单位任命文件复印件;(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3)技术负责人简介;(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的,需按本办法第十一 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重新评审和认定后,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八条 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 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协会办理证书注销手续逾期未办 理注销手续的,其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九条 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核发新证书时,收缴原证书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和持证单位从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 监督,协会定期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公布获证单位有关信息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资质管理的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对持证单位 违规行为可向协会或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第三十一条 取得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各项规定,参加协会组织的信用评价等行业自律活动,并接受协 会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