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docx
9页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 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的规定执行);8(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3000 万元;(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制造;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造的不低于 15%);(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 分别不低于 20%、15%;(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 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不低于(含)1500 万元、1000 万元;(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 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企业类型材料清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2.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3.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4. 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5.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6.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2. 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4. 企业主要工艺、产品列表(名称/规格);5. 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11企业类型材料清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自有集成电路产品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6.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7.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集成电路封测企业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2. 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4.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5. 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6.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7.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装备企业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2.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3.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4. 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企业类型材料清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5.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6.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集成电路材料企业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2.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3.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4. 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第 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5.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6.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附件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原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中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座机电子邮箱企业性质□国有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股份制 □民营 □其他是否上市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