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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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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i案(2012)鄂荆门民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巾请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原审被告:荆门市某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上诉人高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出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3 年11月12日作出(2003)东城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后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 诉木院于2004年7月21日作出(2004)荆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后高某某仍然 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5)荆民监字第37号民事裁 定,对本案提起再审2009年6月15 H,本院对本案再审后作出(2009)荆民再终字第 0006号民事裁定,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3)东城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及木 院(2004)荆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 件经荆门市东宋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1年12月12H作出(2011)东民再初字第03 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高某某仍不服,向木院再次捉出上诉,木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2年4月13 F1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 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原审被告荆门市某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及李某均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2年8月,赵某某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0年11 J1 30 口 6时许,高 某某驾驶荆门市某客运公司所有的鄂H00576号人客车与刘某某驾驶的属于赵某某所有的 富康出租车在荆门市中心客运站门前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 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中,赵某某的实际损失为 27434. 42元,高某某已付12000元(其中4834. 42元已赔付刘某某、陈某某),尚有15434.42元(车损和鉴定费)及利息500元未赔偿,故请求判令高某某赔偿具损失共计 15934. 42 元该案小,高某某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答辩2003)东城民初字第124号判决认定,2000年11月30 BI 6时许,高某某驾驶鄂 H00576号大客车在荆门市白云大道上曲北向南行使,行至荆门市中心客运站门前左转弯越 过中心线时,与对向驶来的由刘某某驾驶的鄂H04392号富康出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 损,刘某某与其他车内三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0年12月8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 察支队龙泉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20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高某某承担 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与三乘客不承担此事故责任高某某不服,于2000年12月18 日向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本事故责任2001年1月15日荆门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荆公交认字(2001)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维持了第20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01年6月26日,高某某向荆门市东 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0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2001年8月27 口,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2001)东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维 持了第20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高某某不服该判决,向荆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捉出上诉,2001年11月28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岀(2001)荆行终字第21号 行政判决,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1 )东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和荆门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龙泉大队第20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令荆门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龙泉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02年12月24 口,荆门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龙泉人队对此事故重新作出第20020096号责任认定书,认定高某某驾车同 对面來车会车时左转弯造成两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笫43 条三项Z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9条第一款Z规定,重新认 定由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及徐某某、刘某、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 任另查明,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泉大队交管科证实,木案中刘某某驾驶的鄂 1104392号富康出租车的实际号牌为鄂IIT0082号,鄂1104392属挪用号牌该车经荆门市东 宝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荆民终 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赵某某所有本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1600元,刘某某、陈某某治疗费用4834. 42元,高某某已付 12000元(含刘某某、陈某某的治疗费4834. 42元)该判决认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负木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高某某在木案中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荆门市某客运公司作为高某某所在单位和车辆的所冇人,且高某某系在履 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该责任应当曲荆门市某客运公司承担,在荆门市某客运公司承担 责任后,可以向高某某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赵某某要求高某某、荆门市某客运公司赔偿 利息损失500元依据不足,不应支持故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 荆门市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财产损失及相应鉴定费共计15434. 42元二、被告荆 门市某客运公司在上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可以向被告高某某追偿部分或全部费川一 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荆门市某客运公司-与高 某某共同负担100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100元高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木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7 月21「I作出(2004)荆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的事实与以上判决认定的 事实相同二审认为原宙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遂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后高某某仍然不服,向本院提出中诉,木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5)荆民监 字第37号民事裁定,对木案提起再审再审中,高某某称,一、木案一、二审认定事实 的主要证据是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泉大队作出的第20020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而该认定书确有错误2004年9月29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4)东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已经撤销了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因此,本案 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己被撤销二、木案在复查中,赵某某向法庭提交的龙泉交警 大队作出的第20040017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立书,高某某并未收到,IL交警事故处理 人队的档案中,高某某在邮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系伪造,同时其他事故当事人亦未收到, 该责任认总书未牛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刘某某在驾驶的士车由南向北行驶中见 高某某驾驶的客车已左转弯后,仍开启左转向灯超速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应 承担全部责任故请求再审予以改判赵某某答辩称,一、高某某的再审请求与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不符,超岀了赵某某的诉讼 请求范围;二、2004年11月1日交警重新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原判 采信原责任认总书正确,该证据即使被行政判决撤销,但其并非处理木案的唯一证据,其 撤销并不影响法院依据其他证拯定案三、高某某已持该责任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证明其已经认可该责任认定四、大客车违章左转弯,与交通事故发生存在独立的因果关 系,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荆门市某客运公司认为木案应由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本院再审后,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荆民再终字第00006号民事裁 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04)荆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及荆门币东宝区人民法院(2003)东城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二、木案发冋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00年11月30 口 6时许,高某某驾驶鄂H00576号 人客车在荆门市口云人道上由北向南行使,行至荆门市中心客运站门前左转弯越过中心线 时,与对向驶来的由刘某某驾驶的鄂II04392号富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 与其他车内三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2000年12月8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泉 人队对该事故作出第20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 部责任,刘某某与三乘客不承担此事故责任高某某不服,于2000年12月18 H向荆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巾请重新认定2001年1月15 H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 荆公交认字(2001)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第200118号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01年6月26 口,高某某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20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01年8月27 B,荆门市东宝区人 民法院以(2001)东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维持了第20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高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木院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8日,木院作岀(2001)荆行终 字第21号行政判决,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1)东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和荆 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泉大队第20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令荆门帀公 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泉人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02年12月24 B,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泉人队对此事故重新作岀第20020096号责任认定书,认定高某某 驾车同对面来车会车时左转弯造成两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第43条第三项Z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9条第一款Z 规疋,重新认总由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及徐某某、刘某、陈某某不承担 此事故的责任2004年9月29 n,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岀(2004)东行初字第9号 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了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泉大队作出的第20020096号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04年11月1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作出第20040017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队认为,高某某驾车在左转弯时未注意 避让对面來车,且越过中心线在对面來车的车道上同对面来车相撞的客观事实无法更改, 认圧高某某驾车同对面來车会车时左转弯造成两车相撞,致使事故发牛,违反了《道路交 通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三项Z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9条第一款Z规 定,重新认定由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及徐某某、刘某、陈某某不承担此 事故的责任。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泉人队交管科证实,本案中刘某某驾驶的鄂H04392号富 康出租车的实际号牌为鄂HT0082号,鄂H04392属挪用号牌该车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 院(2001)东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荆民终字第53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归赵某某所冇本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1600元,刘某某、陈某某治疗费用4834. 42元高某某已付 12000元(其中含刘某某、陈某某的治疗费4834. 42元)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事故发牛后,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能证明高某某驾驶的鄂H00576号人客车越中心双黄线左转弯以及 刘某某驾驶鄂H04392号富康出租车在本车道内直行的事实高某某觸车在左转弯时未注 意避让对面来车,且越过中心线在对面来车的车道上同対面来车相撞,致使事故发生,违 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三项Z规定,高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 未获赔偿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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