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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08]5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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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1488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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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8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 年 10 月 06 日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 省环保局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把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管理作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省环保重点控制区的重要手段,严把项目准入关,强化监督管理和约束机制,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把关,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区域差别化政策的原则。

      三)项目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行业能耗标准,高能耗、高排放行业项目范围为:钢铁(铁合金)、电石、水泥、造纸(制浆)、农药(原药生产)、电镀、皮革、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印染、陶瓷、化纤(黏胶)、医药原料药四)项目投资项目投资方式包括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和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投资性质分类:建设项目(各类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生产二、项目准入及选址(五)项目准入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节约能源法》要求,各类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2市场准入要求(市场准入条件见附件),严格按照行业能耗标准、环保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六)项目选址要求:1 重要湖库区域选址柘林湖、仙女湖、城市内湖以多年平均丰水期水位淹没线为界线、水库以正常蓄水位淹没线为界线,向陆地延伸 3 公里范围内;鄱阳湖最高水位线外 1-3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行业项目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类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 江河沿岸选址要求:(1)五河(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干流两侧,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2)五河支流(内流域面积 2000 平方公里以上)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3)城镇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大河“大河”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为 150 立方/秒以上的河流;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 5 公里;中河“中河”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为 15-150 立方/ 秒的河流;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 10 公里;小河“小河”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为 15 立方/秒以下的河流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 15 公里),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4)流域面积小于 2000 平方公里,具有饮用水系功能的河流,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3 农田及农(副)产品基地选址在绿色农(副)产品基地、有机农(副)产品基地、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 5 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化工、制药(原药)、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焦化严重污染项目。

      4 大气污染型项目的选址在城镇居民聚集区域、规划区,主导风上风向,以城镇中心为界线,向外延伸 5 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农药(原药生产)、钢铁、焦化、水泥(熟料)、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型项目5 其它禁止区域选址:以下区域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1)五河源头(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河源)区域;(2)国家、省法律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化遗产地、历史文物所在地、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3)国家法律保护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3(4)新建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建筑陶瓷项目建议布局在相应的产业基地内;新建制药、造纸(制浆)、纺织染整等项目必须进入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三、项目管理制度(七)行政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9 号)有关规定,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省内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环保按行政权限逐级上升一级审批。

      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国土、建设、环保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八)前期审查制度各类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前期审查和立项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布局合理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见附件)3)根据省投资管理办法和行业能耗标准、环保有关规定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具备条件和建设规模的合理性九)项目审批制度根据江西省《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 号)要求,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必须履行省级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程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包括:(1)规划选址和许可、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环评审批2)工程咨询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和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文件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十)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发改委、经贸委、国土、建设、环保、统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高能耗、高排放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对项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实施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并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十一)评估及验收制度按照省有关项目评估考核体系要求,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或后期效果等进行专业性综合咨询评判和验收项目验收以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内容、项目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评估报告是项目验收、管理决策、决策主体承担决策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环保评估及验收按有关环保规定执行十二)项目公告制度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核实和初步审查,确认后,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国家申请公告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4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准入条件没达标者,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企业,经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考核申请四、保障机制(十三)完善政策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机制,加强与信贷、土地、财税、价格、质检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准入条件。

      政府价格部门要实行鼓励脱硫设施建设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对项目单位节能降耗和排放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予以奖励税务部门完善项目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提供融资服务十四)健全处罚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处罚机制,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经贸委不得予以核准列项对于未履行核准手续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环保审查批复意见的建设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十五)实施信息公报机制建立完善公示制度,省统计部门建立统计指标体系,环保部门定期监测,分年度对单位 GDP 能耗和排放标准,每半年公报一次,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情况,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十六)有关评审、验收等制度的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江西省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条件江西省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条件一、钢铁(铁合金)(一)产业政策1 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规定,对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总量的,不准生产运行2 企业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建设污水和废渣综合处理系统采用干熄焦,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和利用,煤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高炉余压发电、汽化冷却,烟气、粉尘、废渣等能源、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资源回收利用率和改善环境3 新建高炉必须同步配套高炉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并匹配收尘装置和焦炉煤气脱硫装置;焦炉、高炉、转炉必须同步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5(二)生产力布局1 钢铁产业布局调整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钢铁产业布局调整,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大城市市区,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区域内现有企业要结合组织结构、装备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实施压产、搬迁,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2 从矿石、能源、水资源、运输条件和国内外市场考虑,新建、扩建大型钢铁企业主要分布在九江沿江地区其它地区钢铁企业应结合本地市场和矿石资源状况,以矿定产,不谋求生产规模扩大三)工艺与装备1 炼铁采用《国家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中规定的高炉富氧喷煤技术、高炉煤气布袋除尘技术、高炉余压发电技术、长寿高效高炉综合技术,以及串罐卸料式无料钟炉顶设备、高风温技术,热风炉余热利用及助燃空气预热技术,串级用水技术、固体废物全部资源化综合利用2 炼钢采用转炉、精炼、连铸三位一体先进技术,连铸比达到 100%.3 轧钢采用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炉窑废气余热利用技术、工业废水闭路循环冷却利用技术,以及串级用水技术4 焦化按照国家准入条件执行(见第 20 页)5 铁合金按照国家准入条件执行四)污染物排放新建钢铁(铁合金)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的规定1 环境一类地区禁止排放,环境二类地区低于 100 毫克/ 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00 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低于 25 毫克/ 立方米,露天(或有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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