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课件:民事诉讼中的裁判.ppt
16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第一节裁判概述,一、裁判的涵义与特征,(一)裁判的涵义,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一种,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其职权,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争议问题、事实问题或者程序的进行与保障问题,适用法律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二)民事裁判的特征,1.,作出民事裁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民事裁判是对民事争议或者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判定,3.,民事裁判是司法行为的具体方式,4.,作出民事裁判须遵循法定的程序,5.,民事裁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二、裁判的分类,判决: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程序问题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决定: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命令: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某些职权事项或者特别事项依法作出的指令三、裁判文书的格式,四、命令,命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程序进行的事项或者某些事实问题的确认,依法发出的指令、通知这种指令、通知常常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判决的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决定。
命令的特点是:,第一,命令既非解决程序上的争议问题,也非解决实体上的争议问题,而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某种强制性决定第二,除支付令外,命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必须立即执行,既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而对判决和部分裁定,当事人可依法上诉第三,判决的作出,须以当事人主张和辩论为基础;裁定有时也需要经过辩论程序;命令的作出则无须言词辩论第二节裁定与决定,一、裁定,(一)裁定的涵义,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定二)裁定与判决的区别,1.,功能不同裁定重在处理程序问题,判决重在解决实体问题2.,前提不同3.,适用的时间不同裁定在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均可适用,判决只能在诉讼完结时适用4.,上诉期间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民事案件,可上诉的判决其上诉期间是,15,日,可上诉的裁定其上诉期间是,10,日5.,表现形式有别6.,法律效力不同三)裁定的适用范围,1.,不予受理原告起诉的;,2.,处理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3.,驳回起诉的;,4.,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6.,中止或终结诉讼的;,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8.,中止或终结执行的;,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决定,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做出的判定第三节判决,一、判决概说,(一)判决的概念,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非讼案件的审理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的权威性判定判决是裁判权行使的典型形态,在形式上最完整、最能体现司法的权威;判决也最能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其救济程序与方法与最为完善二)判决的种类,1.,诉讼判决和非诉讼判决,(,1,)诉讼判决:指适用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2,)非讼判决:指适用非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二者的区别在于:,适用的程序法理不同;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机制不同2.,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根据判决处理的诉的类型和性质,可以把判决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1,)给付判决: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给付之诉,判决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2,)确认判决:指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之诉,判决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判决3,)变更判决,指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之诉,法院判决对当事人现存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者不变更的3.,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以判决内容为准,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4.,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席法庭审理为准。
5.,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审判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为准,6.,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准三)判决的内容,二、判决的效力,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的效果,包括判决的拘束力、判决的确定力、判决的形成力和判决的执行力四个层面1.,拘束力,判决的拘束力指对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将其已经宣告的判决,任意撤销或变更的效力2.,执行力,判决的执行力是指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从而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给付判决和有给付内容的变更判决才有执行力3.,形成力,判决的形成力是指法院生效判决具有使当事人之间的原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从而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的效力4.,确定力,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指一旦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便不得通过上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效力;后者就是指判决的既判力三、既判力,(一)既判力的涵义与功能,既判力在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中,是用来说明判决效力的范畴,大陆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就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的通用力,”,。
既判力具有以下功能:,1.,既判力的消极功能: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如再行起诉应予驳回,这种既判力禁止反复的效果就称为既判力的消极功能,也可称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2.,既判力的积极功能:是其对于法院此后判决的基础作用,即要求法院应以既判事项为基础来处理新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既判力实体方面的积极功能是指确定判决对该诉讼标的之实体确定力,即终局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当事人和法院都必须遵守2,)既判力在程序方面的积极功能,即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为相异主张或矛盾判决,也就是既判力,“,禁止矛盾,”,的作用3.,既判力的宏观功能,(,1,)维护法律秩序,(,2,)维护公共利益,(二)既判力的性质,1.,实体法说,2.,程序法说,3.,权利实在说,4.,新程序法说,5.,折衷说,(,1,)新实体法说,(,2,)综合既判力说,(三)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存否经过了确定,并不是说当事人于此时刻就享有该权利或负有该义务四)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指既判力对判决中发生作用的判断事项,是既判力制度中极为重要的问题。
1.,判决理由中的判断,2.,关于部分判决,3.,关于当事人的抵销抗辩,(五)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