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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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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浅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来源:作者:根据我国刑法第 334 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需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但是,每个 伤害案件都各有原因,有的是被告人单方面行为所致,有的是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面行为所 致如农村争水、争地、争动力,导致的邻里纠纷有的是被害人挑起事端,被告人盛怒 之下,将其伤害因此,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赔偿带来影响一、被害人过错责任对案件定性的影响: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人主 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从 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违反 社会道德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定 性没有影响如果被害人的过 错行为是一种具有积极进攻 性的,性质严重,程度激烈危害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 种过错行为对被害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 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故意伤害;另一 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是正在进行的。

      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这种不法侵 害,两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那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如:王炳义故意 伤害案,就属于这种情况王炳义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一天下午,被害人与王炳义家单 过的儿子产生矛盾便带领 10 多人,手持刀、棍等凶器,找到正在家里打牌的王炳义,见 面就打,王炳义迫于无奈,从地上拣根木棍,将被善人头部打伤,致其轻伤对此案的定 性就是正当防卫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被害人过错 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 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此种情况, 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对被告 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产生影响:仅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所致的后果进行量刑,势必造成对被 告人处理的不公正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区别不同类形,分别对待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系一般违法行为,且程度较轻,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事出有 因,但其仍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只不过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适 当予以考虑。

      如董文安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董文安家中盖房子购买被害人的楼板断了两 块,要求调换被害人说楼板是因上楼板技术不行,上断的瓦工头董文户说是楼板质量 问题便引起争吵,被害人就用砖头砸董文户被告人董文安见状, ‘便从地上拣起一根做 门边带钉的木棍将被害人头部打伤,致其重伤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从轻 判处被告人董文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达到性质较重、程度较深的地步, 被害人的过错责任是否影响对 被告人的量刑,怎样影响,要 视情况而定 (1)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双方 的过错行为均已达到犯罪的地步如双方互殴,相互间的伤 害都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这2对双方已互为被告人、被害人,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一般都不影响到对另一方的量刑 即使双方量刑有轻有重的话,那也是因为各自犯罪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2)对于被害人的 过错行为,已相当严重,而被告人是基于激愤而犯罪,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 使被告人产生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足以使被告人采取较为激烈的 伤害行为对此类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且程度比较激烈,被告人实行防卫、 造成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行为,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应当酌情减轻或免 除处罚三、依据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公正处理民事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 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应依据我 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 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应当分析被害人的不定期错责 任, 按照过错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 任,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因此,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我们不仅要严厉惩罚犯 罪分子,而且还要正确分 析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才能正确的定罪和量刑,保证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建议立法机 关能明确界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大小,以及如何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赔偿 数额,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被害人过错对引发犯罪的认定有多大影响? 2011 年 07 月 20 日 00: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黄冬阳一般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被告人犯罪意识或激化被告人犯 罪行为的先行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被害人实施在先的不当行为往往与犯罪事实有着或 紧或疏的关联,但并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范畴,多被视为影响量刑的因素(交通肇事 犯罪及防卫过当等特殊情况除外)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具有过错常见于恋爱、婚姻、家庭、 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暴力犯罪,以及具有防卫 因素的突发性犯罪中 一、被害人过错作为犯罪人从宽量刑情节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例 随着犯罪被害人学说的发展,在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将被害人是否具有过 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纳入量刑考量范畴,得到了国内外刑法学界的一致肯定具有代表性 的学说有“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两种 “责任分担说”认为,一些犯罪中被害 人的过错行为使得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此时部分 责任应由被害人承担 “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在先行为,不论是否 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应该适当降低 3尽管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理论依据仍然存有争议,但并不妨碍许多国家立法将 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德国刑法第 213 条规定,非故意杀人者的责任,是因为被 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 情节的,处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自由刑。

      瑞士刑法第 113 条规定,在出于值得尊敬的动机、 行为人因被害人行为的诱惑、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三种情况下,法官可 对行为人从轻处罚意大利刑法第 62 条第 2 项规定,因他人不正之行为,引起义愤而犯罪 者,可减轻处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1 条也规定,因被害人的暴力、挖苦或严重侮辱等违 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从而在突发的强烈精神激动状态中犯罪的,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事 由 我国刑法虽然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是从宽量刑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将被害 人过错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是完全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量刑指导原则的正 基于此,从 1999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纪要》 、 《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审判指导性文件中强调,因被害方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 立即执行;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 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从上述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看,法院系统在量刑时已明确要求将被害人过错,特别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 的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并在适用范围上从死刑案件扩展到普通刑事案 件。

      二、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 包含着许多主客观组成要素,并非都具有量刑意义笔者认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 人过错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当行为也即被害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在犯 罪行为发生之前,先行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 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的恶劣程度(即对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善 良风俗的背离程度)应当达到一定的要求例如,被害人保管财物不当或者故意炫耀财富的 轻微不当行为,就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又如,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配偶发生不 正当关系,引发被告人对其进行报复或勒索钱款,或者被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起家 庭成员的暴力反抗,被害人之前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不当行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先行不当行为侵害的对象包 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通常是被告人本人的权益,还可以扩大到被告人的配 偶、亲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被害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则不应影响对被告 人的量刑例如,甲乙因盗窃分赃不均产生争执,在争抢过程中甲将乙打成重伤,则不成 立被害人过错。

      此外,对于被害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 被告人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将小偷打成重伤,基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 也应当认定成立被害人过错 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 该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毫无关联时则对被告人的量 刑不产生影响这种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关联性” ,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4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如本人或 其近亲属遭到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虽与被告人本人的直接关联度不大,但基于弘扬正气的目 的,使得该情形下对关联性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二是“时间关联性” ,是指不当行为发生 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间隔较短必须注意的是,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之间并不 要求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可影响量刑 三、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的积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1.有利于公正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某些案件中,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存在, 犯罪行为本来不会发生或者后果不至于如此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犯罪行为人主观 恶性相对较小,可谴责性得到降低特别是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中,被告人的主 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明显小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另一方面被害人也 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 因素予以从轻处罚,既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量刑公正,也符合人民群众对此类案件 被告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道德评价 2.有利于规范引导民众行为,维护公序良俗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不能正确处理 生活琐事、邻里关系、感情纠葛、债权债务等引起的纠纷,或者自身常有违法或不合道德 规范的言行,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犯罪通过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引导人 们遵纪守法,谨慎行事,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在见义勇为等特定场合,通过对被 告人的从宽处罚,还可以起到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四、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应注意的问题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虽未将被害人过错列 为总则性的量刑情节,但也将其作为故意伤害个罪中的常见量刑情节予以规定;各地法院在 制定量刑实施细则时,均将被害人过错作为常见量刑情节,并按明显过错和一般过错进行 区分,规定了不同幅度的从宽处罚比例。

      笔者认为,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有其理论依据、政策要求和实务需要, 但必须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从两个方面加以准确把握,避免出现一刀切的不良现象一是 正确认定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当前司法实务中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是恋 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就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忽 视了对被害人过错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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