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诉复习提纲1.doc
25页刑诉复习提纲1、 (选择)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l)控审分离、由私人控告、不告不理(2)控辩平等对抗、律师阶层出现 (3)审判中立、法官处于消极地位 (4)神示证据制度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出现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后期● 纠问式诉讼的特征是:(1)控审不分、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2)原、被告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3)审判秘密而不公开进行(4)野蛮刑讯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 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 ●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 (早期为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 )(4)实行交叉询问制度(德国)4.对抗制诉讼模式● 主要为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 ● 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特征是:(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美国特殊)(2)实行交叉询问制度(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 (4)采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 (5)允许辩诉交易 (6)实行陪审团制度2、 (选择)合议庭组成●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法律规定可以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判● 注意: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1)一审合议庭的组成A.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3人组成B.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或者7人组成C.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有两种:a.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b.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2)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复核庭的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应当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4)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5)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一)概念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二)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条件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实体条件: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2.程序条件: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 诉讼参与人(一)概念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二)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3、 (名解,简答)无罪推定(禁止强迫自定其罪,禁止双重危险) 无罪推定,即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可以做以下理解A. 首先,它是一种推定任何人在没有被检察官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并由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应被视为在法律上居于无罪的地位,不能被当成罪犯来看待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他应当拥有一系列旨在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如有权获知被控的罪名和理由、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B.其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如果法官通过合法、正当的审判程序,认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因此作出被告人有罪的生效判决,那么针对该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就被推翻,在法律地位上无罪的被告人就转化成罪犯。
否则,无罪的“推定”将转化成无罪的“认定”,被告人应被释放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A.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B.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C.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根据西方学者解释,该原则包含以下含义:A. 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B.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1)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2)我国刑诉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表明了我国刑事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精神3)我国刑诉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我国刑诉法第50条中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禁止双重危险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4、(大题)管辖(一)概念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二)管辖的分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这是要解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2)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这是要解决各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以及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审判管辖3)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2.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5.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由此可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刑诉法解释》第187条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第1款);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C.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D.侵占案(《刑法》第270条)注意】前三种案件如果情节严重的,将成为公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刑法》第234条第1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注意】并不是说上述八类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1)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六机关规定》第4条、《刑诉法解释》第1条) 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性质上说,这类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若要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B.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 交叉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六机关规定》第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地区管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