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法 第八章 破产法律责任.ppt
16页第八章破产法律责任一、破产法律责任概述 (一)破产法律责任的概念 破产违法责任,是指为了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而由法律设立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机制 破产违法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的妨害公平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破产法律责任的类型 1.破产人的责任 例如,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债权人的责任 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从事了欺诈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破产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的责任 上述人员,未依法履行职务或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2)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说明义务 破产法上的违反说明义务,指在破产程序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主体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从而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违反说明义的特征 1.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有义务及时、真实地向债权人会议或破产程序职能机构陈述有关事实的人,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具有说明义务而拒绝履行该义务 3.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一是拒不到场接受询问,主要是指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二是拒绝陈述或虚假陈述,即行为人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拒绝陈述有关事实或对有关事实作出不真实的陈述 破产法126条、131条 责任形式:拘传、罚款 (二)违反提交义务 破产法上的违反提交义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有义务提交一定的文件、账册和财产的主体故意不履行提交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有义务及时、完整地向审判机关提交有关法定文件或者向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移交财产及有关物品的人,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具有提交义务而拒绝履行该义务 3.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一是拒不向法院提交审理破产案件所必需的有关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文件,如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产报告。
二是拒不向破产财产的管理机构(如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和印章 破产法第127条、131条 责任形式:对主要的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三)欺诈破产行为 欺诈破产行为,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破产法128条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责任形式: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偏颇性破产行为 偏颇性破产行为,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清偿利益,从而妨害公平清偿秩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 2.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特殊清偿利益,从而妨害公平清偿秩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128条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在已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责任形式: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破产渎职行为 破产法第125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30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体: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破产管理人 责任形式: 民事赔偿责任 (六)违反行动限制 破产法上的违反行动限制,是指特定行动的自由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受限制的行动,从而妨害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特定行动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按照破产法 129条的规定,这种行动限制就是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擅离住所地受这一行动限制的人员,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第二,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而擅自离开住所地 责任形式: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刑法并未设定我国完整的企业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罪状和法定刑。
国外破产犯罪主要包括: 1.诈欺破产罪 2.过怠破产罪 3.第三人诈欺破产罪 4.破产贿赂罪 5.破产义务违反罪(说明义务违反罪、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违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