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doc
5页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谭卫山法律实务界对“经验法则”这个词本身可能还冇些陌生,但在法律实践中乂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 则进行诉讼活动:律师运用经验法则论证ti己的事实主张,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2001 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T规定》,里而有关于“日常 经验法则”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根据LI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盂举证,第 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 德,运用逻辑推理和口常生活经验,对证据冇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 结果”说到这里,人们不禁会问,什么是经验法则呢?不妨讣笔者先举一案例:甲在租赁经营某冷冻厂期间,乙经常来该厂购冰块2005年11刀12 U,乙出具一张欠条给甲,内容 为:“欠冰钱1.800元整”诉讼中,卬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 指乙欠其冰款1800元乙则认为,欠条上的“ 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法院审理 后认为,双方仅为欠1.8元立书而欠据有违常理。
倘若乙的确欠款1.8元,按正常的书写习惯亦只会写成 1.80元,而不会写成1.800元,仇乙亦无其他冇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最后判决乙返还甲欠款1800 元本案中,人们一般不会因1.8元立书面欠条及“1.8元”的正常书写习惯为“1.80”而非“1.800元” 就是人们借款的一般属性状态,法院根据该两条经验法则判决乙归还甲1800元欠款是正确的笔者认为,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住活经验中归纳出來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它既可以 是事物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如上例所述,也可以是事物因果关系的法则和知识,下面继续有案例讲述在对经验法则有了一•般的感性认识之后,我们需要作进一步的思考:经验法则能否作为人民法院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根据经验法则认定案件的事实?第一个问题是回答经验法则作为人民 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可行性,第二个问题是回答经验法则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必要性我们说, 经验法则只是人们从工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具有髙度盖然性的因呆联系或者属性状态,但它并不具有确然 性,也就是说,经验法则是存在例外的,它并不是事物Z间必然的因果联系或者属性状态,它是可以推翻 的。
可以推翻的经验法则Z所以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它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特点, 而这恰恰符合民事诉讼中证据所需要达到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Z所以要根据经验法则认定 案件的事实,是因为其可以避免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单一化试想,如果当事人没冇证据能够证 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就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则判决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这会给案件的正确审 理带来很大的负而影响,而允许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就可以极大地消除这一负而影 响,避免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单一化在论述完经验法则的含义及作用、功能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在民事市判中如何运用经验法则既然 经验法则只具冇高度盖然性,并不具冇确然性,人民法院在运用经验法则时就一定得先考虑英适用的条件 笔者认为,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基础事实必须属实经验法则的基木功能就是山基础事实推出推定事实,如果基础事实这个前提都不能成立,则根据经验 法则推出推定事实也是枉然的,因此,主张推定事实成立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基础事实的成立,当事人 可以通过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链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上述证据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被 人民法院采纳。
相反,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冇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英主张的基础事实就不能得到法院的采侑,其欲想以基础事实推出推定事实的目标就不会实现看一案例:在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以单位开具的刀工资为7500元的证据试图证明其刀误工收入为7500元,法院最后按 照全国同行业平均收入作为计算原告误工收入的参考依据在该案中,原告主张的基础事实为正常工作月 工资7500元,推定事实为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误工月收入7500元,但原告没有提供与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 同及工资发放证明,仅凭单位开具的工资说明是不能证明其正常工作月工资为7500元,也就是说,原告 提供的用人单位开具的工资说明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基础事实是难以成立的,人民法院不 能以该基础事实为经验法则,认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刀误工收入为7500元相反,如果原告提 供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证明,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认定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 月谋工收入为7500元,被告只有提供反证的情形下(如原告为下班途中发牛交通事故,其工资照发),才 能推翻该经验法则二、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Z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只冇在棊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具冇高度盖然性联系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免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 基础事实直接推出推定事实。
如果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不是--种常态联系,只是偶然的、例外地联系,则 人民法院不能根据经验法则认定推定事实关于什么是高度盖然性,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司法解释:一是所 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在口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二是该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通人所普 遍体察与感受;三是该生活经验可以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乂看一案例:某 朵志社将某女的照片配在《想说,不容易》一文的上面,该文主要讲述了一个在高中时失去贞操的女性, 在面对百倍关爱自己的丈夫时,儿次想将自己过去的事情告诉丈夫,但是每次都开不了口的故事杂志发 行后,某女及其丈夫所在单位的同事就开始将某女与文中的主人公联系起來,并背地里指责某女的不检点 行为,最后闹得某女与其丈夫分居在忍无可忍之下,某女将该杂志社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杂志社认为, 第一,如來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与所配图片存在联系时,朵志社一般会在旁边做一个补口说切,该篇文章的 旁边没冇相应的说明,所以读者不会产生某女就是《想说,不容易》一文的主人公的联想第二,某女并 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精神上受到伤害,其称与丈夫分居只是一面Z词,不足以采信法院最后认定 某朵志社侵犯了某女的名巻权,并判决某朵志社承担赔偿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在该案中,基础事 实是杂志社将某女的照片配在《想说,不容易》一文的上而,并将杂志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推定事实是某 女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很显然,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Z间的联系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度盖然 性”含义的解释的根据生活经验中的一般阅读习惯,读完该篇文章的读者会情不自禁的将某女与文中的 主人公联系起来,进而导致某女社会评价的降低,某女精神上受到了伤害杂志社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 的,其补口说明不能保证所有的读者都看到了,也不能保证看到补口说明的读者就不会产生相关的联想, 其要求某女提供梢神损害的证据也是强人所难,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根据H常纶活中的经验法则认定某女楮 神上受到了损害,如果要求某女提供其与丈夫分屈的证据,只会对某女的精神造成进一步的伤害下而从反而举一•个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案例:某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 乙公司汇去1500万元,转账凭证上用途一栏写明为借款同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丙公司汇去 1500万元,转账凭证上用途一栏写明为往来后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归还欠款,甲公司将乙、内公司告上 法庭,其称三公司当时冇口头协议,乙公司为名义借款人,内公司为实际借款人,所以乙、内公司应负连 带责任。
该案小,基础事实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汇去1500万元,同H,乙公司向丙公司汇去1500万元,推 定事实是丙公司为实际借款人笔者认为,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Z间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理由如下:第 一,企业Z间相互借贷是违反相关金融法规的,不是一种常态;第二,企业通过其他企业向另一家金业借 款,更不是一种常态现象因此,本案不能根据经验法则由基础事实推出推定事实三、无高度盖然性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上而说了,经验法则只具有髙度盖然性,并不貝有确然性,因此,经验法则只是生活中的一•种常态罢 了,其也存在例外情况,应该允许当事人通过提供反证推翻经验法则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提供的反证 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推翻对方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所主张的事实笔者以为,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达到高度盖 然性证明标准的,其虽然不能当然推翻对方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所主张的事实,但此时双方当事人的证据 处于不相上下的地步,人民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则——事实处于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后果——还是会认定对方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所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因此,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达 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就相当于推翻了对方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所主张的事实。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存在两种不同形态,一种为缺省状态,法官不敢运用经验法则 去认定事实,一种为强势状态,即经验法则的运用出现滥用状况人民法院只冇严格审查经验法则运用的 条件,才能避免上述两种不正常状态的发生。












